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融资促进职责的规定。
立法背景
货币政策工具是人民银行调控金融的重要手段。本次修改特别强调中国人民银行对货币政策工具的综合运用,同时突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这样修改的目的是,要求中国人民银行采取的融资促进手段更加具体,支持的对象更加聚焦小型微型企业。
条文解读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主要包括: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等等。
二、关于货币政策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1.存款准备金。即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储蓄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存款准备金通常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其中法定存款准备金是按央行的比例存放,超额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除法定存款准备金以外在央行任意比例存放的资金。
2.利率政策。即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息。利率政策是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币政策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需要,适时运用利率工具,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进行调整,进而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
3.再贴现。即中国人民银行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再贴现是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商业汇票是购货单位为购买销货单位的产品,不及时进行货款支付,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签发的、在约定期限内予以偿还的债务凭据。在一般情况下,为保证购货方到期确能偿还债务,这种债务凭据须经购货方的开户银行予以承兑,即由其开户银行承诺,若票据到期但该客户因故无力偿还该债务,则由该银行出资予以代偿。
4.中央银行贷款。即中国人民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中央银行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动用基础货币向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多种方式融通资金的总称,是中央银行资金运用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藉以控制货币供应总量的重要手段。中央银行贷款业务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资产业务,中央银行贷款是高能货币,是整个社会货币供应量和信用扩张的基础,中央银行通过再贷款的资金运用方式,影响基础货币,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和信用规模,从而调控经济。
5.公开市场业务。即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吞吐基础货币,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活动。与一般金融机构所从事的证券买卖不同,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调节货币供应量。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收缩银根时,便卖出证券,相应地收回一部分基础货币,减少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相反,当中央银行认为需要放松银根时,便买入证券,扩大基础货币供应,直接增加金融机构可用资金的数量。
除上述货币政策工具外,中国人民银行还可以综合运用其他货币政策工具,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中国人民银行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时,可以规定具体的条件和程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