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准则的规定。
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
1.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都是通过作用于人体,达到预防、诊断、治疗的效果,这种效果都含有一定的差异性、不确定性。一方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自身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使用者存在个体差异。因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要充分考虑这种差异性、不确定性。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出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如“包治百病”“药到病除”“根治”“一个疗程见效”“无效退款”“绝对安全”“无任何副作用”等,是违反科学规律的,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当予以禁止。
2.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所谓的治愈率、有效率,一般是根据某些医疗机构、过往某一段时期内、经抽样选中的病例的统计得出的结果,这种结果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医疗机构、所有时期、所有使用者。特别是对个别患者而言,这些数据并无实际意义,且容易造成误导。因此广告法明确予以禁止。
3.不得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适用于不同的病症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应当对症使用,不具有可比性,不宜进行比较;适用于相同病症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也需要根据使用者个体的各方面情况合理选择,或者综合运用。因此,宣传某一种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的功效或者安全性一定优于另一种是不科学的,应当予以禁止。
4.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考虑到医疗、药品、医疗器械是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特殊商品和服务,其作用对象存在个体差异,不宜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为防止误导患者,保护群众生命健康,广告法禁止利用任何广告代言人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药品广告内容的特别要求
1.药品广告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药品说明书经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其表述都经过严格审定,具有特定含义。药品广告涉及说明书中的内容的,就应当以说明书为准,不得篡改、曲解。
2.药品广告应当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禁忌、不良反应等药品的负面信息,关系到患者的用药效果、用药安全、所承受的痛苦等,对于医生选择处方药、消费者选择非处方药至关重要。药品广告应当让医生、消费者全面了解药品信息。因此,本条第二款中特别强调,药品广告应当标明禁忌、不良反应。
3.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忠告语。药品包括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同样关系社会公众身体健康,由于没有医师把关,一旦使用不当,同样可能影响疾病治疗、康复,甚至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因此,本条第二款中特别规定,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所谓“显著标明”,即应当在广告的显著位置,以显而易见、足以引起广告受众注意、能够使受众清晰获知的方式标示。
三、医疗器械广告内容的特别要求
1.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为避免消费者使用不当,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当提醒其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医疗器械产品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为避免使用单位、消费者使用不当,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甚至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当在广告中提醒医疗器械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消费者相关人等注意其禁忌内容、注意事项。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54条
案例 12 医疗广告中说明有效率被处罚案(崇市监案处字〔2016〕第300201510292号)
2015年10月16日,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星市场监督管理所的执法人员在崇明县三星镇解放新街开展日常巡查时发现,上海长华门诊部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崇明县三星镇解放新街向沿街经营户发放《长华之音》刊物。在2015年9月发放的《长华之音》第5页和2015年10月发放的《长华之音》第6页微创除腋臭栏目中,宣传称:“上海长华门诊腋臭专科采用微创大汗腺腋臭清除术是目前先进治疗腋臭技术,其核心即微创。”“微创大汗腺腋臭清除术的治疗效果 据我们采用该方法临床治疗300余例效果统计,有效率90%以上,且无明显瘢痕及牵拉感。” “微创大汗腺腋臭清除术的优点 疗效好:小切口微创腋臭根除术临床有效率达9成以上,且完全无明显瘢痕及牵拉感。” 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证实。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规定,构成了发布含有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医疗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医疗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