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震行政许可的原则
地震行政许可原则是设立和实施地震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一)法定原则。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设定和实施地震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设定和实施地震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有关地震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地震行政许可的依据。地震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2.未经申请人同意,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参与专家评审等不得披露申请人提交的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公开申请人前述信息的,允许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
3.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地震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三)便民原则。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地震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四)权利保障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地震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对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许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违法实施地震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国家赔偿。
(五)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地震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地震行政许可。
(六)监督原则。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地震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地震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地震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七)严格责任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地震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