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行政执法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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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地震行政检查的程序

实施地震行政检查可以依职权进行,也可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依职权检查是指地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地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授权的行政检查权进行的检查。依投诉举报开展的检查主要是指案件来源以个人、单位、社会团体等的投诉举报为主进行的地震执法检查。地震行政检查的具体程序包括:

(一)检查前的准备

1.了解相关情况。地震行政检查人员应对初次检查的单位,了解其地理位置、生产规模、行业性质等;再次检查的单位应了解上一次检查整改的情况。

2.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地震行政检查人员应综合分析被检查对象的工作、重点生产环节、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等因素,编制地震行政检查方案,经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检查通知。向被检查单位下发通知,包括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内容、联系人等。

4.准备证件及法规标准文书、装备。地震行政检查人员应准备执法证件,地震法律法规、各种执法文书及执法车辆、录像、照相、录音、检测工具仪器和防护工具等。

5.其他规定。地震执法机关可以聘请或者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开展地震行政检查,并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按照协议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表明身份

实施地震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及身份证件。

(三)说明理由

地震行政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人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时间、方法和要求,说明行政检查的原因和依据。

(四)实施检查

1.地震行政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但不得超越权限进入禁止进入的场所进行检查;

2.地震行政检查人员对无理由拒绝检查的被检查人可以依法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妨害检查的人员可以依法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给予必要的协助;

3.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通知被检查人到场,或有见证人到场;

4.在检查过程中,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被检查人的不当行为有权处理;

5.地震检查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调取资料、抽样鉴定等措施;

6.需要对被检查人采取强制措施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7.需要对被检查对象进行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指南》“地震行政处罚”章进行处理;

8.依法应表彰奖励的,依据地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五)制作检查笔录

地震行政检查应制作检查笔录,并经被检查对象核对后签字确认,检查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检查时间、地点;

2.检查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证件编号;

3.被检查对象的名称、住址等事项;

4.检查的具体内容;

5.检查过程及情况;

6.检查人、被检查对象、见证人、记录人签名。

(六)告知权利

地震行政检查中,检查人员应告知被检查人对检查行为的异议权、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七)制作地震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

针对检查过程中需要责令改正的问题,地震行政检查人员应制作地震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检查的时间;

2.检查的具体内容;

3.存在的问题;

4.检查主体及被检查对象的名称。

(八)送达地震行政检查整改通知书

地震行政检查人员在作出检查整改通知书后,应当场交付被检查对象,不在场的,应当在检查整改通知书载明日期的第2天起7日内交付。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地震检查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或未改正,情节严重的,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九)归档

在地震行政检查结束后,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