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复函(不予受理再审检察建议用)
××××人民法院复函
(××××)……民×……号
××××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写明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你院以……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阐明再审检察建议不应受理的理由)。鉴于你院未撤回再审检察建议/未对再审检察建议予以补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本院不予受理。
此复
××××人民法院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复函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制作,供因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对再审检察建议不予受理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人民法院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29日)
第四百一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依当事人的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受理:
(一)再审检察建议书和原审当事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已经提交;
(二)建议再审的对象为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可以进行再审的判决、裁定;
(三)再审检察建议书列明该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
(四)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
(五)再审检察建议经该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予以补正或者撤回;不予补正或者撤回的,应当函告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