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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程序及后果是什么?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三个月后,人民法院会依法判决宣告失踪。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受理宣告公民失踪的法院是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至于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代管有争议,没有前述规定的人,或者前述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