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在个人合伙中,合伙人可以以资金、实物、技术、技术性劳务等作为合伙的投资。只要是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的标的,都可用作个人合伙时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