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企业在并购中转型喜获新生
——民营企业股权并购案例
承办律师:于立群
于立群: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从事法律行业25年,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司法系统最具影响力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初始委员。
她深耕于公司法务领域。自执业以来始终致力于为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公司法律服务事务经验。近年来,结合经济发展与转型,协助顾问单位进行并购整合,完成多宗并购交易。为客户设立多个私募股权、证券基金提供全程法律服务。
◎项目背景
车业公司是由A、B两位自然人股东设立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A持有车业公司81%的股权,B持有车业公司19%的股权。
由于车业公司技术落后,产品低端,造成市场份额逐年萎缩,出口量急剧下降,甚至基本没有订单;车业公司所处行业为传统制造业,且规模越小,现金流越匮乏,技术人员和员工流失严重,靠自身力量无法在所处行业内取得突破,若仍旧坚持主业,已经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车业公司近两年始终依靠出租厂房维持生计,因此,若能通过盘活资产使车业公司“新生”,也是股东所追求的目标。
同时因车业公司所在地政府为推进工业强市建设,加快企业经济转型,决定对出租型企业进行整治,以市场倒逼加政策引导,来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政府的经济发展方向恰好对车业公司以租金维系生存产生了重大影响。
2017年9月,一家快销品生产商向车业公司提出购买其资产作为生产基地,当地政府亦大力支持,在这种背景下,车业公司聘请律师团队作为其专项法律顾问,为其被收购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法律尽职调查;交易方案设计和论证;税负预测;参与交易谈判;制作一揽子交易文件及与此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调查
为了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决定首先对车业公司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掌握第一手相关信息后,为相关项目制定最佳的交易方案。律师通过调查,获得车业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第一部分:车业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
一、基本情况
名称:车业公司
住所:浙江省某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A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实收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
股东情况:A持股81%、B持股19%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须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
登记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立日期:2002年4月12日
营业期限:2002年4月12日—2042年4月12日
注册号:913304817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没有对外投资也没有设立分公司
二、车业公司股东情况
截至2017年9月6日,车业公司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三、车业公司组织架构及人员情况
(一)组织架构
因车业公司近年来未正常经营,员工流失严重,原有组织架构对于本次股权收购无实际意义,因此,本案例中不做引述。
(二)人员情况
根据车业公司提供的员工情况说明,截至2017年9月6日,车业公司共有员工55人,其中51人系设立之初,车业公司沿袭原村集体企业业务而向政府承诺连续用工直至该51人享受退休待遇为止的员工(该51人未在岗工作,均处于待岗状态,但是工资照常发放);其余4人分别为总经理1人,行政管理1人,出纳、会计各1人。
(三)劳动合同
车业公司与上述55人签有劳动合同,为其购买社会保险。根据车业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格式文本及律师核查,未发现内容有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车业公司历史沿革
(一)车业公司设立
2002年4月4日,股东A以货币实缴出资810万元,股东B以货币实缴出资190万元,发起设立了车业公司。当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二)历次变更
1.2014年3月,车业公司经营项目发生变更,在原有的主营业务之上增加了“仓储管理服务”。
2.2016年5月,因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作出相应变更。
除此之外,车业公司再无其他变更内容。
第二部分 车业公司的资产及负债情况
接受委托后,律师围绕着车业公司的资产、负债、权利和义务展开了尽职调查,获取情况(仅摘录部分)如下:
一、车业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及股东权益调查情况及分析
截至2017年8月31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76661836.28元,负债总额141542054.18元,净资产-64880217.9元,反映车业公司账面资产已经不抵账面负债。
车业公司流动资产账面金额40461411.43元,占账面资产总额的52.8%,其中包括银行存款4660970.82元,应收账款10091468.8元,其他应收账款5237020.07元,存货20471951.74元。该部分资产除了银行存款4660970.82元之外,其余35800440.61元资产变现能力较弱。应收账款、其他应收账款的账龄均超过三年,催收回款的概率较小,整体流动资产若评估会存在一定程度的贬值。
车业公司非流动资产账面金额36200424.85元,占账面资产总额的47.2%,该部分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其中机器设备购入年份长且经济价值低,若经评估将巨幅贬值,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在会计上是按照当时的购置成本入账,该部分资产评估值增幅较大,也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按照股权收购项下交易双方的协商结果,该部分资产估值为1.5亿元人民币。
车业公司负债总额141542054.18元,均为1年内到期的短期债务,其中:银行贷款5889万元,应付供应商货款5685282.51元,应付职工工资1075174.55,政府税费1446628.76元,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应付款项74444968.36元(占负债总额的52.6%)。上述债务中,银行贷款5889万元,包含在交易双方的总收购价款中;应付供应商货款、应付职工工资及政府税费合计8207085.82元,根据交易双方安排,需要由公司原股东在收购前先行偿还;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应付款项74444968.36元债务在实务中很多情况下仅仅具有会计账面的意义,其中部分款项实际已无须偿还,但仍然长期挂账,74444968.36元债务金额并非全部真实,根据交易双方的约定,亦由车业公司原股东在收购前进行处理。
车业公司净资产-64880217.9元,其中:注册资本1000万元,累计亏损-74880217.9元(其中5年内的为19538922.71元,其他均为5年以前形成),净资产账面为负值,可参考价值有限。按照收购方要求,收购方将5889万元人民币直接支付给公司,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如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可能会造成公司5889万元的营业外收入,但是由于能够弥补的亏损仅为19538922.71元,上述5889万元收入中,减去19538922.71元的余额39351077.29元可能需要按照25%的比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为9837769.32元。
二、车业公司经营成果调查情况及分析
2016年度,车业公司亏损5040922.71元(表1),2017年1月至8月,亏损4208908.08元(表2),预计2017年全年亏损6313362.12元,亏损额呈扩大趋势。2016年主营业务毛利率13%(表3),2017年1月至8月主营业务毛利率-17%(表4),毛利率呈下降趋势,并且主营业务的成本已超过收入,该部分业务已无法为公司创造利润,车业公司之所以继续维持该项业务,主要是想收回前期投入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成本,因为该部分固定资产设备专用程度较高,变现困难,存在退出障碍。针对主营业务,本次收购,从股东角度而言,是一个退出的机会。
表1 利润表
表2 利润表
表3 利润表
表4 利润表
三、车业公司现金流量调查情况及分析
2017年1月至8月,车业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为65万元,筹资活动(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产生的现金流量为-150万元,现金流量合计-85万元。车业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已不足以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公司总的现金流量为负值,如果继续生产经营的话,会使公司的财务状况变得更坏。并且1年内到期的银行贷款金额5889万元已超过流动资产总额40461411.43元,公司存在较大的财务风险,或银行贷款到期并且无法展期,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车业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通过调查律师认为:
1.车业公司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股东的出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全部实际缴付;
2.车业公司目前趋于停产状态,依赖厂房租金维系生存;
3.车业公司与大部分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因涉及此前的承诺而导致用工关系无法解除;
4.车业公司原股东需要在收购前先行偿还应付供应商货款、应付职工工资及政府税费合计8207085.82元、处理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应付款项74444968.36元;
5.车业公司的土地及房产目前处于贷款抵押状态;
6.车业公司存在担保债务;
7.车业公司股东存在对外借款及担保债务;
8.因收购交易对价高,可供弥补亏损少,所涉税费较高,需要实施充分的税收筹划;
9.车业公司基本处于“停业”状态,租金仅可维系生存,无法支持股东投资收益权的实现,本次收购可以有效盘活公司资产,是股东获利退出的好机会,同时提高土地房产这一类生产资料的利用效率也符合经济规律;
10.收购方的目的是收购资产(土地和房产),可以采用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的方式;
11.资产收购及股权收购均存在困难,但无实质障碍;
12.被收购方因资金极度紧张,在被收购过程中无法承受过高税负。
◎律师设计的交易方案及与收购方协商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实现车业公司资产盘活的目的,该项目可以采用资产收购或股权收购的方法,具体分析说明如下:
方案一:资产转让
近年来,购买资产时,采取钱货交易的直接方式少之又少,“曲线救国”居多,即通过购买股权而取得对标的企业的控制权,进而实现对资产的间接持有。但是股权收购有利亦有弊,并非达成购买资产目的最佳的交易方式,有时直接采用资产收购的方式可能更符合交易双方的利益诉求。
为给车业公司的出让项目设计最佳的交易方案,律师就资产转让方案与车业公司的股东进行了如下内容的交流。
本案例项下,收购方可以通过买入资产的方式取得土地房产的所有权,而后将土地房产登记在收购方项目公司名下,作为公司主要资产开展运营。这种方式对车业公司来说就是资产转让。但因车业公司名下资产之上设置了抵押担保,需要先由车业公司偿还债务,清理抵押担保后方可进行资产转让。经咨询土地及房产管理部门,资产转让不存在实质法律障碍,完税后即可办理房产及土地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时间可控且迅速,但转让方需要缴纳的税费高。
转让方若想减轻税负,则可与收购方协商支付方式,收购方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将对转让方的税负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收购方通常的支付方式是货币、股权、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受让负债。
考虑到交易的实际情况,律师仅对收购方以货币、股权两种方式支付资产收购对价为当事人进行了纳税义务分析。
(一)收购方以货币支付收购资产的对价
1.转让方的税收成本
(1)增值税及附加
不动产转让增值税,应缴税款为13636363.63元[公式1.5亿元÷(1+10%)×10%](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为10%的税率,自2019年4月调整为9%),附加为所缴增值税的12%(其中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为1636363.64元。
按照简易征收方式缴纳,所缴税款为750万元(公式1.5亿元×5%),附加为所缴增值税的12%,为90万元。[简易征收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八)项销售不动产的规定,但按照简易法缴纳增值税的资产的收购方不能做进项税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年36号文附件2)的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据此,如果选择资产收购方式,目标公司作为资产的转让方有争取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可能,如果不发生增值税,就不会发生附加税。
(2)土地增值税
表5 资产收购土地增值税纳税测算
续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解读的第二问中明确,“问:这次出台的政策与以往企业投资、兼并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答:此次出台的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具体而言,一是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二是规范了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表述,将兼并纳入合并,三是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形式,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两种形式纳入优惠范围”。而此前企业兼并土地增值税执行一直适用财税1994年48号文,该文第三条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明确“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据上,如果选择资产收购方式,目标公司争取适用土地增值税的有关优惠政策。
(3)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征印花税,所缴税款为75000元。
(4)企业所得税
表6中所列是在不享受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情况下,车业公司因转让资产发生的应税所得额和纳税义务额。如果在本次交易中车业公司能够享受国家关于企业并购重组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车业公司因转让资产的应税所得额为94185652.56元(1.5亿元-4776480元-24662717.12元-6761227.73元-75000元-19538922.71元),应纳税额为23546413.14元(94185652.56元×25%)。
表6 车业公司应税所得额和纳税义务额
2.收购方的税收成本
(1)契税
按照成交价格的3%计征(按照交易当地的省政府规定),所缴税款为450万元。
(2)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征印花税,所缴税款为75000元。
结论:在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如果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以货币支付资产转让价款,在交易完成时作为资产转让方的车业公司会发生较高的纳税义务。交易价格为1.5亿元时,作为转让方产生的税负共计63588519.29元,比重为交易价格的42.4%(增值税非简易征收情形下);作为收购方(受让方)产生的税负共计4575000元。
(二)收购方以股权支付收购资产的对价
1.转让方的税收成本
如果收购方以股权向车业公司支付资产受让价款,除可以争取适用前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外,符合条件时还可以选择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将前面计算的所得税纳税义务递延到车业公司转让本次交易中获得的股权之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年59号文)的规定,当收购方收购的资产≥车业公司总资产的50%,收购方股权支付金额≥交易总额的85%,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车业公司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车业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时,除需要具有前面两个比例的特殊条件之外,还应当具备这5项基本条件: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若收购的资产以及收购方股权支付金额无法达到特殊条件时,则只有适用普通税务处理,即车业公司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车业公司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在所得税上与货币支付所应缴纳的所得税相同。
2.收购方的税收成本
在股权支付收购资产价款的情况下,在选择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作为资产收购方其所发生的契税和印花税均与货币支付并无差异。
结论:如果接受收购方以股权作价向车业公司支付收购资产的对价,可以选择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将缴纳所得税的义务递延,但是且不说收购方是否同意,单就车业公司及股东目标的财务状况而言,此方案也只有理论的意义,没有实务意义。
方案二:股权转让
结合车业公司的现状,律师为当事人设计了4种股权转让方案。
方案一:股东将其持有的车业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收购方
车业公司是由A与B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分别由A与B两位自然人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收购方,由收购方取得车业公司100%的控制权,可以实现收购方取得土地及房产实施项目的目的。
双方聘请了审计机构进行了专项审计,未聘请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最终经双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款为1亿元人民币。A与B两位股东作为股权的转让方产生的纳税义务为:
1.个人所得税
A自然人股东出资货币810万元(已全部实缴)持有车业公司81%股权,按照100%股权作价1亿元的基数计算,其股权转让所得款为81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7290万元,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本项目实施时,个人所得税执行2011年修正版,在本书刊出时,适用《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版,前后法对于股权转让所得的税率未修改仍为20%,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未修正),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1458万元。
B自然人股东出资货币190万元(已全部实缴)持有车业公司19%股权,按照100%股权作价1亿元的基数计算,其股权转让所得款为19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710万元,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42万元。
两名股东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800万元,占股权转让价款的比重为18%。
2.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两名股东各自形成的两份股权转让合同,分别应当缴纳书立合同的印花税为A自然人40500元,B自然人9500元。
此外,无其他税收。
方案二:分立车业公司后再转让新设公司的股权
分立车业公司新设乙公司,乙公司的股东仍然是自然人A和B,持股比例仍然是A持股81%,B持股19%。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分割给新设的乙公司,然后A和B与收购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乙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收购方,从而获得资产转让的对价。
1.增值税和附加税
公司分立涉及增值税和附加税,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的规定,对于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据此,在车业公司分立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物分割给新设的乙公司的过程中,可以享受国家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不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如果不发生增值税,就不会发生附加税。
2.土地增值税
车业公司分立,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过户给新设乙公司时,也会涉及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三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在车业公司分立,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过户到新设乙公司名下时,不会发生土地增值税。
3.契税
车业公司分立,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过户给新设乙公司时,乙公司会涉及契税。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第四条“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规定,车业公司分立新设的乙公司股东仍然是自然人A和B,符合财税〔2015〕37号文关于免征契税的规定,乙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4.企业所得税
车业公司分立,将公允价值1.5亿元的房屋建筑物分割给新设的乙公司,在所得税的处理上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性处理,也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
(1)一般性处理
公司分立企业所得税的一般性处理就是视同被分立公司将分割出去的资产转让给新设的公司,按照资产转让价格减资产的计税成本和合理税费确认损益。车业公司分割给乙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公允价值1.5亿元,土地使用权净值4776480元,房屋建筑物净值24662717.12元,在建工程6761227.73元,有效亏损19538922.71元,因分立产生的应税所得为94260652.44元。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3565163.11元。未来车业公司无论是分配利润还是清算分配剩余财产,车业公司的股东都会发生个人所得税。
(2)特殊性处理
公司分立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就是不按照公允价格转让分割出去的资产进行所得税处理,而是按照被分立公司“原值划转”分割出去的资产进行财务处理。公司分立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是一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选择适用这项税收优惠政策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本项目下车业公司的分立具备相关条件,可以选择企业所得税的特殊性处理。
在车业公司分立选择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等资产按照账面净值划转给新设的乙公司,分立过程不会发生企业所得税,但是在股东A和B未来转让乙公司股权时,就会发生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此一来,两层税会变成一层税,综合40%的税率会变成20%的税率。不过要想采取本方案,车业公司分立后,股东A和B在12个月内不能转让乙公司的股权。
方案三:以不动产向收购方项目公司出资之后转让股权
由车业公司以土地和房产作为出资投资到收购方项目公司中,获得收购方项目公司的股权,而后车业公司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从而获得资产转让的对价。
本方案由三个步骤组成,即清理资产上的抵押+资产出资+股权转让。
车业公司以资产出资时,因资产之上存在抵押,偿还银行贷款清理土地房产上的抵押担保后方可出资。
以资产出资将产生下列税负:
1.增值税
(1)以公允价值作价出资情况下的增值税和附加税
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增值税没有优惠政策,车业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可以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价,如此就会产生增值税及附加税的纳税义务。
按照不动产转让增值税税率和交易双方议定的车业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的交易价格,应缴增值税税款为13636363.63元[1.5亿元÷(1+10%)×10%](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为10%的税率,自2019年4月调整为9%),附加为所缴增值税的12%(其中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为1636363.64元。
按照简易征收方式缴纳,所缴税款为750万元(1.5亿元×5%),附加为所缴增值税的12%,为90万元。[简易征收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八)销售不动产]
(2)以车业公司财务账面净值作价出资情况下的增值税和附加税
车业公司在以不动产向收购方的项目公司出资时,也可以按照出资资产在车业公司账面净值进行财务处理,也就是按照“原值划转”进行财务处理。如此,车业公司的增值税纳税额就会大大降低。
土地净值4776480元,房屋建筑物净值24662717.12元,合计29439197.12元。
按照10%的税率计算,应缴增值税税款为2676290.65元[29439197.12÷(1+10%)×10%]。
按照简易征收方式缴纳,应缴增值税税款为1471959.86元(29439197.12×5%)。
附加税按照所缴增值税额的12%缴纳。
2.土地增值税
车业公司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作价向收购方的项目公司出资,会涉及土地增值税。但是根据财税〔2015〕5号文的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车业公司可以申请享受不动产出资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征印花税,所缴税款为1.5亿元×万分之五=75000元。
4.车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1)分五年确认出资所得计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车业公司资产出资转让所得=公允价值为1.5亿元-计税基础和税费(土地净值4776480元+房屋建筑物净值24662717.12元+在建工程6761227.73元+增值税13636363.63元+附加税1636363.64元)=98526847.88元。年度资产转让应纳税额=(98526847.88元÷5年)×25%=4926342.4元。
提示:请提前到当地税务机关报备。
(2)按照账面净值划转递延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车业公司所得税事项也可采用特殊税务处理方式(前文已经介绍满足条件),车业公司作为资产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不会产生所得,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方式,有利于资产转让方,不利于资产受让方,因为资产受让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非公允价值,折旧及摊销少,所得增加,税负水平高。
在选择适用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出资资产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出资额和车业公司的持股比例,但是在财务处理上按照“原值划转”方式进行,使出资方车业公司在这个环节不会发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但是根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采取这种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是以车业公司接收收购方的股权支付为前提条件的。
在采取先不动产作价出资后股权转让的交易方式时,出资完成后还要进行股权转让,如此才能使车业公司获得货币对价。车业公司作为被收购方,取得项目公司的股权后,通过转让项目公司股权间接获得资产转让对价,车业公司收到股权转让款后,其所得部分,在弥补5年之内亏损后,依法缴纳所得税,此外车业公司不会产生其他税收。
方案四:车业公司以不动产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后转让股权
车业公司以土地和房产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然后车业公司将持有的全资子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收购方。
本方案分为三个步骤完成:第一,偿还银行贷款清理土地房产上的抵押担保;第二,由车业公司以土地和房产作为出资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第三,由车业公司将全资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收购方。
以资产出资设立车业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车业公司将会涉及下列税负:
1.增值税和附加税
以货币以外的资产作价出资没有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因此,车业公司在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向自己的全资子公司出资时,会发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按照不动产转让增值税税率和交易双方议定的车业公司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的交易价格,应缴增值税税款为13636363.63元[1.5亿元÷(1+10%)×10%](在项目进行过程中为10%的税率,自2019年4月调整为9%),附加为所缴增值税的12%(其中城建税为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2%),为1636363.64元。虽然车业公司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但是接受出资的车业公司的子公司会取得进项税,相当于债权资产。
2.土地增值税
车业公司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作价出资,会涉及土地增值税。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文的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车业公司可以申请享受不动产出资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3.印花税
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计征印花税,所缴税款为1.5亿元×万分之五=75000元。
4.车业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车业公司资产出资转让所得=公允价值为1.5亿元-计税基础和税费(土地净值4776480元+房屋建筑物净值24662717.12元+在建工程6761227.73元+增值税13636363.63元+附加税1636363.64元)=98526847.88元。年度资产转让应纳税额=(98526847.88元÷5年)×25%=4926342.4元。
表7 四种方案的对比
续表
根据律师的分析,经与当事人反复沟通研讨,并与收购方协商,综合时间成本、税收成本及可行性等因素,最终决定采纳股权转让方案四。
◎设立全资子公司再转股的风险及防范措施建议
收购是一个归纳双方诉求、反复协商、各自退让、对立又统一的过程,因此,不论是作为收购方的律师还是作为被收购方的律师,在守住底线的同时,都应当均衡考量双方利益,如此方能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因此,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均应客观评估面临的风险并施以相对应的措施。
在本方案确定之后,律师团队根据法律尽调获得的有关信息,进行了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论证,主要内容如下:
一、车业公司作为被收购方,需要防范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1.主要法律风险:车业公司负债不清晰,可能导致在收购期间,债权人将公司的土地、房产查封,继而无法按照既定方案完成全资子公司的设立。
2.防范风险措施建议:(1)请车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确负债范围并评估诉讼风险,对于可能存在诉讼风险的负债提前进行清偿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缓解风险,先行与国土资源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络,确定办理时限和办理流程。(2)与银行相关部门取得联络,确定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的时间。(3)所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应当在12个月内与车业公司的营业范围保持一致。
二、收购方需要防范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应对措施
从收购方的角度看,清理资产上的负债是启动收购的前提条件,是达成交易的第一步,是基石,是必经之路。收购方最终目的是交易的成功,而且收购方将在收购全面启动前,先行支付借款用于车业公司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因此,收购方面临的风险较大,一是要求被收购方(即车业公司原股东)能够全面适当地履行交易合同;二是要求在交易过程中,公司原债权人不会主张或者即便主张也不会触及交易的资产。因此,如何保障收购方的利益,也是车业公司应当重点考虑且应当配合解决的问题。
在厘清了前述交易双方的风险之后,设计如下交易实施方案及执行程序。
◎交易实施方案及执行程序
一、交易实施方案
收购方通过缴纳诚意金的形式支付车业公司5889万元,用以清偿金融机构贷款,以解除车业公司名下土地及房产之上设定的抵押担保。由车业公司以清洁的土地及房产设立全资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营业范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将全资子公司的资产用于收购方出借款项的抵押并办理登记手续,转让全资子公司39.26%的股权给收购方(5889万元÷1.5亿元),此后根据收购方后续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金额,同比例逐步转让全资子公司的股权,直至收购方实现100%收购股权的目的。
二、执行程序
第Ⅰ步:交易双方进行非正式的沟通,达成意向性的合意
第Ⅱ步:签署包含保密内容的收购框架协议(下附)
附:
关于收购车业公司之收购框架协议
甲方:车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收购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收购甲方实际控制的车业公司所有的资产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条 先决条件
本协议系双方就本次交易达成的交易意向安排,本次交易的最终达成有赖于双方签署正式收购协议,该正式收购协议的签署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
(1)按收购方要求完成法律、财务、资产或其他形式的尽职调查,其结果与甲方及目标公司已披露给收购方的情况不存在重大不利差异;
(2)现行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对本次交易或目标公司不存在重大负面影响。
第三条 收购安排
收购方合计需向转让方支付的资产转让(最终可能表现为股权)对价总额1.5亿元人民币(“转让总价”),双方同意按以下进度安排进行:
(1)诚意金安排:在本协议签署的前提下,收购方最晚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5889万元作为收购方对本次交易的诚意金。如收购方未于2017年11月30日前(含当日)全额支付诚意金,本协议中约定的交易自动终止。如甲乙双方前期均按约履行且正式收购协议如期签署的,诚意金转为资产(可能为股权)收购对价的一部分;正式收购协议未如期签署的,本协议中约定的交易终止,转让方应在正式协议签署截止日(按下文定义)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诚意金返还给收购方。
(2)尽职调查配合:本意向协议签署后,收购方最晚于2017年10月31日(“尽职调查开始日”)开始开展尽职调查(以乙方派出工作人员进场调查为开始),甲方及目标公司配合收购方。但如在2017年10月31日乙方不论任何原因未开始开展尽职调查,本协议中约定的交易均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3)资产剥离:尽职调查结束后,乙方将于尽调团队退场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甲方开始进行资产剥离,包括以资产作为出资设立目标公司全资子公司(暂定),逾期未收到乙方通知的,将视为本次交易终止,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诚意金。
(4)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在尽职调查结束且相关情况满足先决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最晚在2017年12月31日(“正式协议签署截止日”)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如甲乙双方无论任何原因未在2017年12月31日签署本协议涉及的交易的正式收购协议,则甲方有权终止约定的全部交易,乙方补偿甲方为履行本协议而为之资产剥离动作,补偿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5)支付第二期款项:在正式收购协议签署的前提下,收购方应在正式收购协议签署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款项至转让总价的90%。
(6)交割:转让方收到第二期款项之日,应开始交割,交割应最晚在2018年3月1日前完成(如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因导致未在该日期前完成交割,时间应顺延至完成),该等交割完成包括股权的工商变更完成,以及相应资产的交接。
(7)支付尾款:在交割完成的前提下,收购方应在交割完成当日向转让方支付尾款。
(8)返还款额:如约定的交易最终终止,则甲方须向乙方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收购款额。
(9)收购前提:甲方以诚意金清理转让标的上的抵押作为交易进行的前提。本条约定优先于甲乙双方签署的任何协议中涉及的任何相应内容。
(10)双方各负的款项支付义务,均应当如期足额履行,若有违反,则由违约一方按照欠付的款项金额的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第四条 人员安排
乙方承诺,收购方日后在经营过程中将视甲方为合作伙伴,将优先给予甲方优质资源。
第五条 独家收购权
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正式协议签署截止日,转让方给予收购方对拟转让标的的独家收购权,转让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承诺不与收购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接触和谈判。
如果甲方违反本款约定,除无条件返还本协议约定的诚意金外,应另行承担向收购方支付总额等于收购方实际支付的诚意金总额的违约罚金。如在尽职调查开始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开始尽职调查或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在约定时间内全额支付诚意金或在正式协议签署截止日期前,双方未签署正式收购协议,则甲方授予收购方对拟转让标的的独家收购权自动失效,主协议中约定的交易自动终止,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
第六条 保密
本协议任一签署方同意在未获得其他签署方事先同意之前将不会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本协议的内容以及本次交易涉及的任何情况。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披露:(a)如果任何法律、命令、法规或法令要求进行披露;(b)向任何拥有或声称拥有管辖权的政府或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进行披露;(c)向其专业顾问及审计师进行披露;或(d)在强制执行本协议的范围内所必需的披露。尽管如此,披露方应在披露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本协议其他签署方。
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与本协议有关一切事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管辖。
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依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仲裁解决。
第八条 法律效力
本协议与日后签署的收购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购协议没有约定的,或者有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或矛盾的地方,以收购协议为准。收购协议约定的交易终止,本协议亦终止。
第九条 其他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各份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第Ⅲ步: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
第Ⅳ步: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共同到被收购方企业所在地管委会招商处、贷款银行、国税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原环保局)等部门将双方议定的收购方案,包括向管委会招商处提交收购框架协议,向贷款银行就清理贷款,贷款银行解除抵押的时长进行咨询,向国税局就拟实施的收购方案中的涉税事项进行咨询并向被收购企业税管员进行报备,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就办理房地产出资产权过户所需的时间进行咨询,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新设公司、实物出资等事项进行咨询并领取相关表格,明确网上登记及线下审核的具体流程和期间,一年后变更经营范围对于已经取得的排污、喷漆等特殊许可的影响。
将上述所涉及事项办理及时限制作成时间表,作为收购的工作指引。
第Ⅴ步:根据收购方要求在报纸上公开发表《资产、债权、债务、责任义务声明》(下附)
附:
资产、债权、债务、责任义务声明
致:收购方
鉴于,车业公司(以下简称我司)与收购方(以下简称贵司)签署了《关于收购车业公司之收购框架协议》,根据框架协议的安排,我司及我司股东作如下声明:
一、我司资产、债权、债务具体情况
1.资产:
2.债权:
3.债务:
二、声明内容
1.本声明第一项内容为我司资产、债权、债务的全部真实情况,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与贵司签署法律文件之时点,我司不存在任何其他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及债务,资产不存在未披露的抵押、优先购买权、查封等权利受限的情形,不存在任何其他法律纠纷或潜在争议;股东持有的股权权利清洁、无质押等权利限制,不存在任何其他法律纠纷或潜在争议。
3.与贵司签署法律文件之后截至贵司实际控制我司之时,我司及我司股东发表如同本条第2项内容相同的声明。
4.因我司及我司股东声明不实导致贵司遭受损失的,我司及我司股东愿共同对该等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特此声明!
第Ⅵ步:双方均取得权力机关的批准和授权文件(包括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并交换批准和授权文件
第Ⅶ步:剥离资产,设立全资子公司
附:
车业公司股东决定
兹有车业公司投资2589万元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名称为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
一、制定并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章程。
二、委派×××为公司执行董事并聘其为公司经理,任期三年。
三、委派××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
四、经审查,上述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步骤,首先,由车业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车业公司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车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其次,在取得预核名称后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车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新设公司章程;
(四)车业公司的营业执照;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七)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公司住所证明。
第Ⅷ步:签署收购协议书(下附)
附:
收购协议书
甲方/目标公司:车业公司全资子公司
甲方股权持有人:车业公司
乙方/收购方:
鉴于:
1.甲方系依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589万元;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_;工商注册号为:__________;
2.乙方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3.甲方的股权持有人为:__________,其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包括土地及房产、地下管道、给排水、电器、蒸汽管道、排污指标、变压器,已经办理完成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股东已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之规定,按期足额缴付了全部出资,并合法拥有该公司全部、完整的权利。
4.甲方的股权持有人同意将所持有甲方共10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且乙方同意转让。
第一条 先决条件
签订本协议之前,甲方应满足下列先决条件:
(1)甲方向乙方提交转让方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机构同意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及全部资产的决议。
(2)甲方财务账目真实、清楚;转让前公司没有债权、债务。
(3)甲方负责向乙方委托的评估机构提供评估甲方资产状况相应的资料,以便于乙方对甲方进行资产状况评估。
第二条 转让之标的
甲方同意将其股东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包括股权所对应的全部资产)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出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甲方股权持有人持有的全部股权及所对应的全部资产,乙方在受让上述股权及所对应的资产后,依法享有甲方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
第三条 转让股权及所对应资产之价款
(1)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股权及所对应全部资产的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1.5亿元整。乙方基于《关于收购车业公司之收购框架协议》而支付的诚意金5889万元用于冲抵转让价款。本协议书签署后30日内甲方及甲方股权持有人负责办理39.26%股权变更至乙方名下的工商登记手续。
(2)第二期款项:乙方在本协议签署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股权持有人支付款项至转让总价的90%,甲方及甲方股权持有人最晚在2018年3月1日前完成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如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因导致未在该日期前完成,时间应顺延至完成)。
(3)支付尾款:尾款最晚于2018年4月1日前支付,甲方及甲方股权持有人在乙方支付尾款后30日内完成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条 股权及资产转让
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甲方应当完成下列办理及移交事项:
(1)乙方有权使用甲方公司的资产,用于生产经营;
(2)尾款付清后的工商变更登记时,应当将管理权移交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将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全部工作人员更换为乙方委派之人员);
(3)签署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相关文件;
(4)向乙方移交资产权属证明文件;
(5)负责办理乙方关联公司迁址入甲方经营地的手续。
第五条 转让方之义务
(1)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须配合与协助乙方对公司资产的评估及生产管线体系的建设工作。
(2)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须及时签署应由其签署并提供的与该股权及对应资产相关的所有需要上报审批相关文件。
(3)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须依本协议之规定,办理其他手续。
第六条 受让方之义务
(1)乙方须依据本协议第三条之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
(2)乙方将按本协议之规定,负责督促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3)乙方应及时出具为完成该等股权转让而应由其签署或出具的相关文件。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1)转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甲方的股权持有人自愿转让其所拥有的甲公司全部股权。
②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就此项交易,向乙方所作之一切陈述、说明或保证、承诺及向乙方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伪造、隐瞒、遗漏等不实之处。
③甲方在其所拥有的该等股权上没有设立任何形式之担保,亦不存在任何形式之法律瑕疵,并保证乙方在受让该等股权后不会遇到任何形式之权利障碍或面临类似性质障碍威胁。
④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保证其就该股权之背景及甲公司之实际现状已作了全面的真实的披露,没有隐瞒任何对乙方行使股东权益将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或潜在不利影响的任何内容。
⑤甲方的股权持有人对甲方股权、甲方对公司的资产均有全部合法权利,有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公司章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⑥甲方签署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签署本协议。
⑦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甲方股东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件。
⑧承诺在管理权移交之前妥善保存管理甲方的一切资产;维护甲方公司的现状,防止公司资产价值减少。
⑨对于收购合同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2)受让方在此不可撤销的陈述并保证:
①乙方自愿受让甲方转让之全部股权及对应全部资产。
②乙方拥有全部权利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③乙方保证受让该等股权及所对应全部资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有足够的条件及能力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1)如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未按约定完成本协议第四条及第五条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第七条之陈述与保证,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所产生的损失由其自担;且甲方及其股权持有人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万元。
(2)乙方未按本协议之约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按逾期付款金额承担日万分之六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3)上述规定并不影响守约者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协议其他条款之规定,就本条规定所不能补偿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 争议之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及本协议附件所产生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仲裁委员会并按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且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十条 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修改、变更、补充部分以及本合同附件均视为与本协议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且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
第十一条 协议之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合法签署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甲方股权持有人持一份;副本六份,供报批及备案等使用。
收购协议书附件:
第Ⅸ步:将收购方支付的诚意金5889万元对应比例的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给收购方,此后按照收购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金额将相对应的股权转让给收购方,直至收购方取得全资子公司100%股权
5889万元对应的股权比例为39.26%,在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手续后,为了车业公司持有的全资子公司股权不因原有负债被冻结而影响后续股权转让,原方案设置股权质押通过优先权排除普通债权人的追及,本项目中,因收购方付款快速,股权转让即时,因此,没有进行股权质押登记,在条件具备时直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公司变更登记(备案)表(到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下载)、关于同意修改章程的股东决定(因转让方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股东决定,若为两人及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则提交股东会决定)、章程修正案、关于同意转让股权的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股东会决议(因存在控制权移交,需变更法人治理机构)、委托代理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