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解释理论与实务技术操作:行政执法决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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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题 法律概念所指称事物的不确定性

前面谈到作为立法原意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属性是确定的,造成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内涵属性所指称的事物不确定,另一个是表达概念的语词不确定,后者已经作了分析,这里要分析的是前者。

在立法时,对法律概念所指称的事物的规定可以有三种情况:只明确法律概念的内涵属性不列明所指称的事物,列明所指称的全部事物,列明所指称的典型事物,其他非典型事物以“其他……”等代之。无论是否列明典型事物,都需以法律概念的内涵属性加以判断。对于某一事物是否具有某一法律概念的内涵属性,需要分析其自身属性,并且分析法律概念的属性,两相比较。当该事物具有某一法律概念内涵属性时,该事物即为该法律概念指称的事物。

事物的性质有强弱之分,某一事物具有某一概念内涵属性强,该事物即为该概念所指称的典型事物,反之为非典型事物。在法律解释学上,典型事物即为语义所指示的事物的核心部分,而非典型事物即为模糊部分,这部分往往被认为是不确定的。博登海默在其所著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指出,“一个概念的中心含义也许是清楚的和明确的,但当离开该中心时它就趋于变得模糊不清了,而这正是一个概念的性质所在。沃泽夫(Wurzel)用一种略微不同的隐喻将概念比喻成‘一张轮廓模糊且愈到边上愈加模糊的照片’。焦点集中区的相对范围,以及画面模糊不清的区域,在很大程度上讲都是随着不同的概念而发生不同变化的……当人们形构和界定法律概念之时,他们通常考虑的是那些能够说明某个特定概念的最为典型的情形,而不会严肃考虑那些难以确定的两可性情形”。这里画面模糊不清的区域,应是法律概念内涵属性所指称的事物,而非法律概念的内涵属性。

但是,对于事物性质的判断,应当是有或者无的判断,而不是强或者弱的判断,无论强或者弱,都可以作“有”的判断,在这个意义上,尽管在认识和规范上有时不能穷尽所有法律概念所指称的事物,但在执法和司法时,针对特定事物根据确定的法律概念内涵属性仍可判断出该事物是否具有该概念的内涵属性,也就是在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时,法律概念所指称的事物是可以确定的。

同一事物可能同时具备两个或以上不同概念内涵属性,在具有不兼容的法效果时需要以法律概念加以明确。例如,中国法院网载福建省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不服省地矿厅行政处罚案,该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温度为72℃的地下热水是地热还是地下水。涉及三个概念,即地热、地下水、72℃的地下热水。仅从事物本身角度看,72℃的地下热水既有水资源的属性,也有矿产资源的属性,同一事物兼具两个不同属性,对这一事物的定性涉及行政执法组织要素中的不同管辖权问题,会形成不同的法效果。此时,需要引入地热、地下水法律概念对72℃的地下热水这一事物予以定性。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小于90℃,大于或等于25℃的地下热水为地热资源。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到,从立法者角度,已经非常明确地规定温度为72℃的地下热水的地热属性,对于立法者来说温度为72℃的地下热水这个概念的内涵属性是确定的。需要思考的是,如果立法者并未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地热和地下水的温度属性区分,那这个案件该如何处理。如果不能从其他立法中找到界分的法律概念,只能说立法者认为72℃的地下热水既有水资源的属性,也有矿产资源的属性,两种属性显然都是确定的,不能说一个事物上有两种属性就不是确定的。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地热主管部门或者地下水主管部门的管理都是合法的,这个时候并不能用事物属性区分是否合法,而要使用其他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比如先发现先处理,一事不再罚等。

综上所述,不确定法律概念对立法者而言,法律概念的内涵属性始终是确定的,内涵属性所指称的法律事物则可能是不确定的,法律语词尽管可能指示不同的法律概念,但是对于立法者来说,特定法律语词所指示的法律概念是确定的,这里的法律概念是指其内涵属性。对于执法者和适法者而言,由于其所接触的是法律语词,在没有相关立法解释的情况下,法律语词所指示的法律概念的内涵属性可能不确定,内涵属性所指称的法律事物也可能不确定,要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寻找立法原意关于该法律语词所指示的特定法律概念内涵属性,并以此确定法律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