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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体所有权
第九条 合作社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
合作社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的财产包括生产工具和其他实施工作必需的资产,如机器、运输工具、推土机、拖拉机、动物、建筑物、构筑物、国有企业设施、住房、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及其他。
第十条 合作社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所有权内容
合作社或其他集体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和内部文件规定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财产处分权由合作社或其他集体组织独立行使,任何个人不得处分上述财产。
第十一条 合作社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所有权的取得
合作社或其他集体组织所有权来源于:
(一)各成员的捐献;
(二)生产和服务所得;
(三)购买和交换;
(四)国家、其他组织、个人等赠与的物资和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合作社或其他集体组织对土地的使用
合作社或其他集体组织应当正确使用其所有的土地,否则将根据农业土地管理和使用规定予以罚款,国家有权无偿收回土地并交由其他经济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三条 合作社或其他集体组织财产的没收规定
合作社或其他集体组织的建筑物、构筑物、推土机、拖拉机、运输工具和其他固定资产不被没收,但法律规定的财务文件及其他财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