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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规定的纯粹法律行为的罗马法起源、比较法沿革和本土适用
我国《民法典》有3条规定了纯粹法律行为(拉丁文:Actus legitimi;意大利文:Negozio puro;德文bedingungsfeindliche Rechtsgeschäfte)。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第16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以上两条肯定了法律行为采取纯粹形态的可能。第568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此款呈现了纯粹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抵销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属于形成权的行使,必须是纯粹的。(1)
纯粹是一个法律术语,用来描述法律行为不设条件和期限的状态。(2)罗马人最早使用这个术语,例如,乌尔比安在D.18,2,2,1(《萨宾评注》第28卷)中提到“纯粹的出售”(Pura venditio),也就是不附条件的出售。(3)又如,保罗在D.41,4,2,5(《告示评注》第54卷)中提到“纯粹的买进”(Pura emptio),也就是不附条件的买进。(4)在D.12,6,60,1(《问题集》第3卷)中,保罗赤裸裸地把“纯粹”作为“附条件”(Condicionalis)的反义词使用。(5)到了现代,纯粹的概念为一些现代民法典采用,例如,老《阿根廷民法典》第527条规定:其履行不取决于任何条件的债,为纯粹的债。(6)但我国学界不采用这个术语。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在副词的意义上使用“纯粹”一词19次,逼得我把它们都啰唆地译为“无条件无期限地”。(7)学者在对法律行为进行分类时,尽管分出的类型很多,但不设纯粹法律行为的类型,(8)因此缺乏对《民法典》上述3条的贯通式研究。本文拟填补这一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