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北海道综合开发计划和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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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 第一个五年实施计划的实施方法

1.资金计划

本计划所需资金见资金计划概算表。其资金总额达4335亿日元(年平均为867亿日元),其中公共事业费为1300亿日元(年平均为60亿日元)、产业经费为102亿日元(年平均20亿日元)、铁路和电气通信、邮政以及国有林的特别会计预算为320亿日元(年平均为64亿日元)、市町村经费152亿日元(年平均30亿日元)、民间资金2294亿日元(年平均459亿日元)。

以上资金中,与本计划第一篇的公共事业费以及产业经费有关的所需资金见第一个五年实施计划第一篇所需资金计划表。但是,关于国库财源的支出可以参照北海道第一期开荒计划(1910年至1926年间)以及北海道第二期开荒计划(1927年至1946年间)时的国库财源措施,这些措施如下所示:

(1)第一期开荒计划:每年度定额确定的支出额和北海道收入的国库一般会计收入增加额的总和。

(2)第二期开荒计划。

①内阁对有关北海道开荒费所做出的决定事项。

(1927年决定)

一、为了对北海道进行开荒建设,自1927年以后的约20年间所实施的相关事业项目都必须参照本决定执行。

二、将北海道前年度一般会计收入预算(即所谓的内务、财政、司法、农林、工商以及通信邮政各省的收入)和扣除开荒费后得到的支出预算(即所谓的内务、财政、司法、农林、工商以及通信邮政各省的支出)进行比较后,将其收入超出额作为每年度的开荒费财源。

三、对于前项的收入支出预算,当在决算上出现了预料之外的增减的话,则应该在下一个年度内增减开荒费的财源。

四、根据前二项的规定,在每年制定年度预算的时候,要在财源可能的范围内决定开荒费财源。

五、开荒费将不作为特别会计预算,而是作为一般会计计算,它将根据事业的进度情况作为继续费使用。

六、继续费以外的开荒费在每年度支出后的剩余,根据会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转拨到下一个年度使用。

七、当且仅当在国家发生事变,国库用于其他意外事项的支出增加时,可以不必遵守前几项有关国库支出金额的规定。

八、根据本决定所实施的北海道开荒费计划将作为方针向帝国国会提出。

九、若将来开荒进行时确有需要,可以在财源可能的范围内实施本决定所规定计划事业以外的项目。

②内务和财政两省对北海道开荒费所协商的事项。

(1927年1月决定)

一、北海道经营的事业在北海道以外的地区获得收入时,要把它计入开荒费的财源中,与此同时北海道以外地区的事业在北海道内所得收入,应予扣除。

二、具有特殊目的的增税额应该从开荒费的财源中扣除。

三、对于灾害救济费等。当发生了特别的自然灾害引起大的损失(如关东大地震、41年的关东大风大雨灾害)时,可以另行在一般会计预算中考虑拨出专项救济费。与此同时,每年所发生的正常灾害费将由北海道经费拨出。其标准额将按照以往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四、抚恤金和养老金以及国防费将不列入北海道支出预算中。

关于这次第一个五年实施计划第一篇的“国库财源”,将参照以上第一期和第二期开荒计划时的国库财源措施。这些具体的措施如下:

①作为每年度开发费的定额财源,从国库一般会计预算中拨出100亿日元。

②将北海道内的国库一般会计收入和扣除北海道开发费后所得到的支出预算进行比较,收入的超出部分将作为每年度的开发费的财源使用。

③养老金以及抚恤金、国防上的必要经费在财源计算上将从北海道的财政支出中扣除。

根据以上的设想,如果对1952年以后五年间的国库财源预算额进行推算的话,则可以得出第一项的定额财源为500亿日元,第二项的岁入超出财源为1053亿日元,合计为1553亿日元。

特别会计及其他有关的资金措施将随着实施计划的实施逐渐具体化后,再另行加以研究。

2.所需资材以及劳力

本计划第一篇所需的资材以及劳力见第一个五年实施计划第一篇所需资材及劳力表。

资金计划概算表
(包括第一篇以及第二篇的内容) 单位:千日元

续表

第一个五年实施计划第一篇所需资金计划表公共事业费及产业经费相关部分——

续表

注:除了表中所列资金计划外,在国库预算中还包括以下的项目和金额:
①从事开发事业的职员的人工费事务费     44亿日元
②灾后恢复费用以及预备费用         107亿日元
总计                    151亿日元
因此,国库预算的总费用为1533亿日元。

第一个五年实施计划第一篇所需资材及劳力
——公共事业费及产业经费相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