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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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为进一步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尚需明确以下几方面内容。

1.1.1 确定国际性的标准

何为国际性?各国采用的标准不尽一致。通常采用的标准有:①国籍标准,如果当事人有一方是外国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该种商事交易即具有国际性。②营业地标准,确定一个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是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否设在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准。根据营业地标准,如果双方当事人具有同一国籍,但他们的营业地设在不同国家,那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仍然具有国际性;反之,如果当事人的营业地设在同一国家,即使他们具有不同的国籍,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也不具有国际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主要采用的是营业地标准。《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0条第2款还规定了“惯常居住地”的判断标准:“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一般认为,这一标准适用于自然人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情形,因为自然人显然没有营业地。总之,《公约》没有将当事人的国籍作为一个判断标准。《公约》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我国《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国际商事合同的判断标准。但我国专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法并没有进一步界定“涉外民事关系”这一概念,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这一概念做了统一的司法解释。由于国际商事合同无疑是“涉外民事关系”的一种,所以,可以将这一司法解释规定的“涉外民事关系”判断标准同时视为国际商事合同的判断标准。根据该司法解释,“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的五种情形。其一,“国籍”,上文中的“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显然是指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的当事人。据此,只要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他们之间便构成了国际商事合同关系,如果双方当事人均为“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同样如此。其二,“外国法人”,意思是商事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应该为“外国法人”。那么“外国法人”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243条,如果一个公司是根据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不论其股东具有何国国籍、资金来源如何,都是外国公司,反之,均为中国公司。此外,我国法律还补充规定了“营业地标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据此,如果一个公司在我国注册,但其主营业地在日本,那么,它便是日本法人,它签订的合同便构成国际商事合同。其三,“经常居所地标准”,这显然是指合同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情形。据此,即使合同双方都有中国国籍,但如果他们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境外,那么他们签订的合同也属于国际商事合同。其四,“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将它适用到合同法领域,它应该是指:合同标的物不在中国境内,而在外国境内。其五,“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如果将这一标准适用于合同法,它应该是指:不论合同当事人的国籍或注册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只要合同在中国境外签订、修改或终止,它便属于国际商事合同。[1]

对于“营业地”这一概念,各国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德国、奥地利和意大利的法院将“营业地”界定为企业实际上开展经营活动的地方,而法国仲裁机构则将它定义为一个组织永久、稳定开展经营活动的地方。

1.1.2 商事交易的含义

根据对全球有重大影响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商事”并不仅限于商业活动,而是包括买卖、代理、租赁、咨询、许可证交易、投资、银行、保险、项目开发、合营以及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运或旅客运输等一切经济活动。可见,所谓的“商事”关系就是人们的经济活动关系。

1.1.3 商事组织的含义

在商法中,商事组织须符合法定条件。在具体条件上,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但以下要求基本是各国的共同规定:①须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②有固定的场所(或住所);③拥有一定的自主支配的资本,以赢利为目的;④具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其设立的手续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等。根据多数国家的商法规定,商事组织的形式主要有公司、合伙、独资等。

1.1.4 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在认定当事人的合同能力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上,法律适用有明显差异。认定当事人的合同能力要使用当事人国籍的国内法;确认合同关系要使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或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除此之外,法律适用还要受当事人所在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公约的支配,或者力求符合国际惯例。因此,法律适用可能是指双方国家法律、第三国法律,也可能是指国际条约、惯例。

1.1.5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有形商品的国际交易,还包括技术、资金和劳务在国际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因此,国际商法既包括公司法,海商法,保险法,票据法,还包括国际技术转让、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许可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合作生产、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租赁等国际商事交易方面的法律。因此,国际商法又被称为国际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