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规范总整理(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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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2 【立案的权限】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3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4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一百一十二条5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6 【立案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诉的提起和受理】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 2010年《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三,第164页。

3 a. 1998年《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一,第126页。
b. 2001年《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79—82页。
c. 2006年《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第711—712页。
d. 2006年《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712—714页。
e. 2011年《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4—715页。
f. 2012年《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第715—716页。
g. 2015年《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709—710页。
h. 2015年《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716—720页。
i. 2016年《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第727—728页。
j. 2017年《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729—733页。
k. 2019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733—738页。
l. 2019年《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 163页。
m.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66-170条,第305-306页。
n.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9、170条,第257页。
o. 2020《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12条,第950页。
p. 2021年《关于加强查处骗取医保基金案件行刑衔接工作的通知》,第740-741页。
q. 202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222-225页。
r. 2021年《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第741-742页。
s.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24-32条,第110页。
t. 2022年《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11-13,第198页。
u. 2023年《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720页。

4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1—173条,第258页。

5 a. 1994年《关于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规定的通知》,第673—674页。
b. 2000年《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第706页。
c. 2000年《关于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规定的补充通知》三,第674页。
d. 2000年《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二)、(三),第486页。
e. 2011年《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8,第169页。
f. 2012年《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条,第155页。
g. 2014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第849—853页。
h. 2015年《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709—710页。
i. 2018年《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26、77条,第210—212、220页。
j.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71—175条,第306页。
k.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181、184、185条,第258—259页。
l. 2022年《公安机关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规定》第28—32条,第227—228页。

6 a. 1998年《关于“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问题的批复》,第711页。
b. 2010年《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07—709页。
c. 2013年《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18,第174页。
d. 2018年《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7—30条,第213页。
e. 201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57—566条,第357—358页。
f. 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2、183条,第259页。
g. 2021年《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第3—7条,第7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