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中央与地方关系是一个大概念,相比之下,其中最能代表中央与地方关系实质的应该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关系。政府间纵向关系,按照一些学者的总结,可以理解为包含六个方面: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财权、规划权、组织权和立法权的配置,地方政府的诉求表达机制,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领导制度,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制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合作机制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纠纷解决机制。[1]对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和权力配置来说,金融监管权的划分只是其中一个相对较小的方面。但是,这个方面在目前央地金融关系甚至经济关系格局稳定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
就中央层面而言,其实它有实际的承担机构,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局等,诸如此类的机构代表了中央,虽然它们最终都由国务院领导,但从实际的职权行使上,它们代表了中央政府的态度,当然在一些重大的方向性决策上,国务院甚至党中央都要对此有一个宏观的定调,这是必然的。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防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提法就是一个宏观和中观兼具的决策(方向)。[2]就地方而言,金融监管权的承担除了上述中央机关的派出机构之外,最重要的还有地方的金融服务办公室或金融工作办公室,2018年地方机构改革之后,很多地方设置了相应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这足以说明,在中央的监管触角之外,仍然需要地方有独立的监管体制设置,这也是央地金融监管权划分的客观基础和现实需要所在。
从金融监管这一特殊行业来反观央地权力配置,会发现在各种行政领域中,央地权力划分都有其个性化的特点,这些特点与央地权力划分的共性特点,构成了我国央地关系及其权力配置的全貌和谱系。
[1]参见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7,第65~66页。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曾跟随薛刚凌教授在相关课题中做过专门研究,参见薛刚凌主编《行政主体的理论与实践:以公共行政改革为视角》,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第十一章“地方行政主体”;关于纠纷解决机制,笔者亦跟随薛刚凌教授在央地关系的相关课题中做过类似研究,参见薛刚凌主编《中央与地方争议的法律解决机制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第五章“中央与地方争议的立法解决机制”。
[2]周小川:《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转引自《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人民出版社,2017,第100~1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