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中间禁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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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中间禁令制度是近代美国法适用较多且有力的临时救济制度。在美国的救济体系中,中间禁令是衡平救济、具体救济和临时救济,相比于通常法律救济,能更加有效地弥补损害和保障权利。制度决定程序,程序反映制度。[1]由于对损害有更强的弥补性和救济性,中间禁令在程序上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空间和更灵活的程序保障机制。为应对通常法律救济所出现的问题,世界各国基本都设置了临时救济制度,我国所对应的制度是行为保全。但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发展历程与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发展历史较短,理论渊源不足。实践催生的立法也面临重重问题:一方面,规则过于笼统;另一方面,行为保全制度在先前相当长的时期内只适用于知识产权、海商等特定案件领域,成为一项普遍适用的制度的时间不久。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体系长期偏重于单一的保全类型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行为保全制度的构建和发展,尤其是缺失相对完善的自由裁量和程序保障制度。在国内法理论和立法都无法迅速回应实践需要的情况下,我国未来行为保全制度的构建和体系化完善迫切需要比较法提供经验,甚至应该以法律借鉴为主要的制度发展路径。在诸多各具特色的域外法中,美国中间禁令制度在衡平法和衡平思维的指引下所形成的灵活裁量模式独树一帜。而完善自由裁量恰恰是完善我国行为保全制度的重要课题,分析和研究美国中间禁令制度能够为我国未来的行为保全理论、实践和立法发展提供良好的借鉴经验。本书以美国中间禁令的历史起源和制度运行细节为分析和讨论对象,以期该制度能够为我国所借鉴,并促进我国行为保全制度从“纸面上的法”发展为“实践中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