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特困儿童社会救助:以西部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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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989年11月20日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在序言中写道,“世界各国都有生活在极端困难下的儿童,对这些儿童需要给予特别的照顾”。但世界各国儿童所处的极端困境不尽相同,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紧密相关。就中国而言,处于极端困境的儿童群体表现出类型的多样化和分布的相对集中化。

从儿童所处困境来划分,我国关于困境儿童的类型可达20多种,如单亲家庭儿童、被遗弃儿童(弃婴)、残疾儿童、贫困儿童、流浪儿童、留守儿童、被家暴儿童、艾滋病儿童、致残儿童、被拐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童工、犯罪儿童、弱势儿童、问题儿童、失依儿童等。从困境儿童的分布来看,我国困境儿童的分布主要集中在西部农村地区。相关统计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西部农村贫困儿童比例是东部地区的4倍;2012年四川、重庆的留守儿童比例占全国留守儿童的50%以上;2005年全国孤儿排查结果显示,农村孤儿占全国孤儿的9成,西部地区孤儿占比高于经济发达地区。

本书以西部农村特困儿童社会救助为研究主题,对于保障儿童权利,改善西部农村特困儿童的生存与发展,推动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何给予处于困境的儿童特别的照顾,西方福利国家以及我国港台地区进行了颇有成效的实践。在秉承“儿童福利至上原则”的福利国家和地区,福利对象、资源、传递、评估等方面已构建了一个较为完善的儿童福利框架。其中,救助的专业性已成为儿童福利框架中不可或缺的要素。本书的内容也大致以此而展开。

著者从儿童权利的视角界定了特困儿童的概念。正如书中所言,基于儿童权利的概念界定有利于特困儿童救助对象的确定,而且以权利定需求也符合我国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趋势。通过抽样调查方式,著者从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发展权四个维度全面分析了西部农村特困儿童需求满足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翔实的数据和资料,为儿童福利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实证支持。

在组织结构层面上,著者提出,在基层教育部门成立特困儿童救助协调中心,作为西部农村特困儿童专业化救助体系的组织载体。特困儿童多处于学龄期,教育是儿童发展的主要途径,成立特困儿童救助协调中心这个建议,可行性较强,有利于特困儿童救助实践中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

西部地区是我国少数民族主要聚居区。本书对于西部少数民族文化中的互济因素展开了讨论,不同民族文化中的互济因素对特困儿童的救助有重要的意义。特困儿童的成长离不开其生活的特定社区,挖掘与利用社区中的互济资源,有利于特困儿童成长,能为特困儿童成长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著者以西部农村为切入口,讨论的救助对象囊括了各种类型的困境儿童。在了解西部农村特困儿童生存现状的基础上,著者将专业社会工作引入该群体的社会救助实践中,提出了整合输入、协调输出和专业传递的体系运行原则,这和我国当前的精准扶贫思想相契合,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较强的应用价值,对于儿童福利政策的制定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慈勤英

2019年12月23日于珞珈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