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报告
北京涉外经贸领域法律保障研究
李杉
国际交往中心的职能规划是新时代下北京作为首都的四个重要的职责使命之一。观察当今世界最重要的国际交往中心,如巴黎、纽约、伦敦,虽然各具特色,但它们之所以能够成为“国际交往枢纽”,亦有共性,比如庞大的人口规模、便利的交通条件、完备的城市设施、方便的服务系统、较高的法治水平等。同时,一个城市能否成为国际交往中心与本国在世界大格局中的地位变迁密切相关。目前,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第一大贸易国,国际地位不断提升。中国要发挥负责任大国的作用,积极贡献全球治理方案,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更加开放、包容、普惠、平衡、共赢的方向发展。北京既是中国所倡导的新型国际关系的主场,同时又要参与同东京、新加坡等亚洲区域性城市国际交往中心以及同纽约、伦敦、巴黎等全球城市国际交往中心的竞争。因此,集聚当前相关优势资源,加快推进北京国际交往中心建设更为迫切。城市环境的改善,国际活动的聚集,需要城市各方面水平的整体提升。完备的法律体系和高效的法律运作机制是提升城市水平必不可少的保障。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是北京建设国际交往中心的重要任务之一。以下将聚焦涉外经贸领域的法律问题,为北京国际交往中心建设提出相关建议。
一 北京涉外经贸法律概况
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以国内首善、国际一流为建设目标,一贯重视法治水平的提高。近些年,北京在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前提下,结合地方特色,坚持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应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发布了相当数量的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这些都为北京的涉外经贸发展提供了保障。
经过近些年的深化改革,北京的营商环境和开放水平均有显著提升。在2019年北京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营商环境明显改善,对外开放全方位扩大。”北京先后出台“9+N”系列政策措施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在企业开办审批时间、工程建设项目许可办理时间上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
北京作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深入对接国际规则,采取多项创新举措,累计形成68项开放创新成果,外资企业“全周期”管理、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等一批试点经验在全国推广。[1]服务贸易进出口额突破1万亿元。
在引进外资方面,北京也取得可喜成果。国内首家外资控股飞机维修企业落地运营,首家外资控股证券公司、三大信用评级机构等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金融及服务机构落户北京,2018年全年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60亿美元。[2]
但一个值得注意的事实是,近10年来,北京几乎没有颁布与涉外经贸有关的地方性法规。目前的这些涉外经贸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普遍层级较低。正是因为层级较低,所以在稳定性、部门协调性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总的来看,当前北京涉外经贸法律存在层级较低、分布碎片化等问题,在商事登记制度、贸易便利化措施、服务业开放和外资管理等方面,有些规定已经较为完备,但仍有提升空间,有些则相对落后,亟须改进。
二 北京构建地方性涉外经贸法律应坚持的原则
适应地方的实际情况,解决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问题,这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首要原则。结合地方特色,坚持首都城市性质和功能定位,北京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应始终围绕这一要求,经贸法律方面也不例外。具体来说,北京地方经贸法规的构建需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便利化、高效率。减少和消除阻碍要素跨境流动的障碍,降低交易成本,建立简便、协调、高效的贸易投资体系是当今国际经贸规则发展的方向。这也与我国扩大改革开放的总体战略完全契合。我国于2015年接受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议定书以来,采取了诸多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北京的地方立法当然要与国际规则和国家的改革方向保持一致,坚持高效便利的原则。
第二,透明、公正。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建立一个透明、公正的法律体系是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足够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也是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做出的承诺。我国近些年来在法治透明化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无论是立法程序,还是司法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其透明度水平都有明显提高。[3]以国内首善、国际一流为建设目标的北京,法治的透明、公正建设不可忽视。
第三,鼓励创新与协调发展。一是创新。“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是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四个中心之一,科技和人才是北京的最大优势,北京有90多所高校、1000多家科研院所、120个国家重点实验室、68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还有86万名左右的在校大学生,以及2.5万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4]北京在建设国际交往中心的过程中,地方立法要充分利用北京的科技优势,将北京打造成国际技术转移枢纽。二是协调。根据2015年通过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一个重大国家战略。战略的核心是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调整经济结构和空间结构,走出一条内涵集约发展的新路子,探索出一种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的模式,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形成新增长极。[5]经过5年的协同发展,北京的城市空间格局已经实现了历史性重塑,“一核两翼”联动发展格局初步形成。配合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战略,北京法治的建设需要产业之间、区域之间的经济协调发展。
第四,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与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议题,不但出现在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谈判和相关公约中,而且逐渐进入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中,在2018年通过的几个大型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中均可见到有关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内容,如《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协定》(USMCA)。
我国的环境保护起步较晚,但是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来的发展,社会各界环境保护意识明显提高,环境立法和环保机制建设日趋完善,环境质量恶化趋势得到基本控制,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初显。[6]党的十九大立足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着眼长远未来,进一步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北京近些年通过或修改多部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地方法规,对环境的重视可见一斑。比如2012年12月制定的《北京市湿地保护条例》、2018年3月修改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7月修改的《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等等。
在北京地方经贸法治建设中,必须注意到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在环保问题上的新发展,力争做到向国际新规则看齐。
三 北京涉外经贸法律领域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建议
(一)商事登记制度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宏观上,缺乏权威的商事登记制度的法律;微观上,开办企业便利度仍有提升空间,特别是外资开办企业方面,提升空间更大。
商事登记具有确认功能、保障功能、公示功能、服务功能和经济管理功能,但最基本的功能应该是市场准入和对交易相对人的保护。中国商事登记还不算成熟,有关商事登记法律条款零散地分布在各类规范性文件中,统一的商事登记立法尚未形成,严重影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应有的权威。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性法规就显得非常重要。北京目前关于商事登记的规定主要是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的形式出现,这种形式的优点是非常灵活,可以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但缺乏规范性,法律文件缺乏稳定性和权威性,从长期来看,出台权威性的商事登记地方性法规很有必要。
在世界银行《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由于我国高度重视“放管服”改革,致力于改善营商环境,我国在全球190余个经济体中的排名大幅提升,由2018年的第78位跃升至第46位,同时首次跻身营商环境改善排名前十的经济体行列。虽与发达国家经济体有一定差距,但在亚太地区处于较为领先水平。[7]在2019年10月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中国排名再次提升15位,位列第31名,首次进入全球前40位。北京是该评价所依据的中国大陆的两个样板城市之一,在营商环境方面处于国内领先地位。[8]
“开办企业”也是世界银行衡量营商环境的一级指标之一,近年来,我国在“开办企业”指标上的排名总体上呈稳步上升的趋势,在《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排在第28位,在《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排在第27位,创下了该指标最高排名纪录。企业设立所需时间从2004年的46天到2019年的8.6天,呈大幅缩短趋势,2019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还要进一步提升,随后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工作目标是力争2019年年底前,全国实现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至5个工作日内。北京在这一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企业开办时间已经由2018年的5天全办好,到2019年2月的2~3天,进一步提速至如今的最快一天全办好。[9]市场监管部门一天内予以核准,并向企业颁发电子营业执照,发票申领由限时办结制改为即时办结制,企业设立后可当日一次性获取营业执照(免费公章)和发票。北京近年来开展的商事制度改革,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开办企业便利度,但仍有提升空间。
具体到涉外方面,提升空间更大。在北京,涉外开办企业的登记主要包括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外资企业登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两种,都需要经过“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颁证与送达”三个环节,法定办结时限15个自然日,而外国法人的认可,即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其法定办结时限则是30个自然日。与上述内资企业登记相比,手续更多,时间更长。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出台权威的商事登记地方性法规,提高北京商事登记制度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2)进一步提高开办企业便利度,以真正的“零跑腿”为目标。[10]比如,新加坡2009年就出台有关改革措施,目前在新加坡注册企业只需要一项程序,即按照在线提示填写完成各类电子表格,15分钟后即可获得审核结果。
我们也可以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应持续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推广电子营业执照的使用,压缩开办企业时间。尝试运用电子印章,方便登记流程的顺利进行。加快部门间数据共享,优化登记流程。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基础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企业登记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各部门之间可搭建统一的信息资源平台,加强协作,共享必要的审批数据,减少制度性交易成本。
(3)提高外资开办企业便利度,落实国民待遇。我国新的外商投资法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负面清单加准入前国民待遇模式将在全国正式实行,实现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一视同仁。对于符合准入条件的外资企业,在其准入前和准入后都应享有国民待遇。在2019年的两会上,国家发改委曾在以“大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举行的记者会上对此作出解释。全面清理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对外资单独设置的准入限制,确保市场准入内资与外资标准一致,这就是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同时,推进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资质许可、注册登记、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外资企业公平待遇,这就是对外资实行准入后的国民待遇。可见,在商事登记方面,也应当做到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一视同仁。
(二)货物贸易便利化措施
《贸易便利化协定》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参与并达成的首个多边货物贸易协定,它不仅仅将有助于中国口岸综合治理体系现代化,还将普遍提高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便利化水平,促进中国产品出口并营造便捷的通关环境。但是由于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的影响,该协定在推进落实过程中受阻。中国作为全球第一大货物贸易国,始终持续推进贸易便利化,这是对多边主义的尊重,彰显了负责任大国担当。
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是目前国内推进贸易便利化的主要措施。与传统贸易监管模式相比,它可以重塑商品进出境流程,利用先进的技术支持,大幅度减少进出口通关前期准备时间与成本,不仅降低政府机构的监管工作量,而且能为进出口企业带来显著利益。
按照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我国“单一窗口”建设依托中央、地方两级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分为全国标准版和地方特色版,共同打造全国一体化的“单一窗口”环境。2017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截至2018年11月底,已经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实现了“一点接入、一次递交、一次查验、一键跟踪、一站办理”,有效解决了进出口企业原有的多种申报问题。
北京在使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中不断地尝试和努力,2018年9月成功试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外贸版后,于2019年7月再次进行生产版试点,经过为期一个月的试点应用,正式通过检验,赢得试点企业充分认可,累计实现退税金额0.68亿元人民币。2019年8月1日起,面向全市生产型出口企业全面推广实施该系统,标志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实现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出口退税功能全面覆盖出口企业。[11]
研究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可以发现,作为代表中国大陆的两个样本城市,上海、北京的各项指标的数据大体上是很接近的,不少指标的分数几乎相同。但是,在“跨境贸易”这一指标上,上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表1是北京和上海进出口报关单审查和通关所需时间的对比,可以看出,除了在进口通关时间上略有领先外,其他三项北京均处于劣势。除所需时间较长之外,北京在上述各项中所需的费用也高于上海。[12]
表1 北京、上海“跨境贸易”指标对比

上述数据说明,北京的贸易便利化程度尚有较大提升空间。目前需要进一步提升之处:在标准版已经上线运行的情况下,特色版该如何发挥自身优势才能把特色业务做精做强,更好地为当地外贸企业服务。
针对上述内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功能,建设更具地方特色的特色版。应着眼于包括监管、物流、金融、保险等国际贸易全链条服务的供应,积极拓展地方特色服务功能。
(2)加强区域合作。目前我国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都是地方性的贸易“单一窗口”,无论是建设方案还是后续的创新领域均存在一定差异,各地的贸易监管与物流信息尚未完全实现互联互通。如果商品要跨区域转移并最终出境,仍需要在不同区域重复完成海关、商检、码头、边检等环节的各项手续,这种区域间的信息隔绝再一次降低商品进出境效率。在京津冀一体化发展战略下,北京应加强区域合作,协同发展,建设区域贸易单一窗口。
(3)关注和借鉴“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从“单一窗口”“减单证”“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网上申报和办理”到“两步申报”,代表着我国贸易通关便利化程度的发展方向。“两步申报”是指在企业提交有效税款担保,包括关税担保或关税保证保险前提下,进口企业向海关进行简化的“概要申报”,海关对提货申报信息以及该票货物对应的舱单信息进行风险控制管理,确定为合规的,直接发出提货指令,进口人在后续的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整申报”及税款征收手续后完成全部通关流程的进口通关制度。[13]“两步申报”通关模式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在申报过程中的风险,还可以快速搞定海关考核的通关时效,而且可以缩短企业处置各种单证税费的时间。2019年8月,这一模式已经开始在黄埔区、深圳市、青岛市先行试点。北京应当关注试点城市的实施效果,借鉴其经验,以便在将来可以结合本地特色更好地推广使用。
(三)技术贸易便利化措施
北京需要利用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城市的机遇,加强国际技术转移枢纽建设,以科技产业竞争的国际化带动国际交往的世界化。当今世界,科学技术作为最活跃、最具革命性的生产要素,日益成为国家竞争力的核心体现。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应用模式的不断涌现,技术的可贸易性不断增强,大力发展技术贸易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客观需要,是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创新型国家建设的必由之路。[14]作为创新和市场的纽带,技术贸易在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等方面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成为中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重要助推器和加速器。与此同时,技术转移也是许多服务贸易中的重要元素,也与服务业的开放密切相关。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是目前技术贸易中最常见的形式,我国管理技术进出口合同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根据其制定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其中办法规定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出)口合同副本(包括中文译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履行登记手续。按照规定,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权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近几年来,为了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业开放,许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设区的市一级。北京市目前的管理权限还未下放。
针对上述内容,提出以下建议。
(1)为了促进技术转移和服务业开放,应将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权限适当下放。
(2)简化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流程和手续,推动全程电子化改革,缩短登记时间。
(四)外资管理措施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利用外资的规模不断扩大,2018年我国吸收外资金额居全球第2位,同时外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投向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的外资所占比重有较大增加。与此同时,我国的外资法也在日益完善中。在国内法层面上,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是我国规范外商投资的基础性法律,也是我国的第一部综合性的外资法,其内容较过往的外资法有重大改变,标志着中国正在实现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也标志着中国经济对外开放正在步入新时代。为了更好地推动新外商投资法落地,商务部目前正在研究制定配套法规,进一步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各项制度,并将与外商投资法同步实施。在国际法层面上,我国也已经与超过13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还有一些重要的双边投资协定正在磋商中。
北京高水平对外开放,实现发展质量跃升,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北京实际利用外资额连续跨过80亿、100亿、160亿美元大关;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从有统计以来的2004年1.57亿美元,扩大到2016年155.74亿美元。外资企业成为北京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北京贡献了近40%的工业总产值、1/4的发明专利数、1/3以上的市财税收入和12.4%的城镇人口就业。2018年,北京市累计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179家,一批跨国公司总部在京设立研发中心、结算中心等高端功能机构。[15]据商务部官方微博消息称,2018年,北京实际利用外资167.4亿美元,剔除不可比因素,同比增长近40%,占内地实际利用外资总量的12.4%。与此同时,北京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势头强劲,同比增长45%。2019年6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又发布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意见》,提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放宽市场准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具体内容包括优化外资利用结构(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京发展、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在京开展研发创新、鼓励外商投资高精尖产业、提升重点区域利用外资水平),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流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新企业监管方式、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提升对外籍人才的服务水平(便利外籍人才出入境、支持外籍人才在京发展、提升外籍人才社保服务水平、优化外籍人才生活服务)等,着力打造更优越的外商投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结合外商投资法2020年实施的契机,北京要在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框架下,充分考虑本地的特色和发展需求,进一步构建透明、公平、便利、安全的地方外资管理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本市的外商投资条例。
关于北京地方性外资管理制度,有以下三点具体建议。
1.注重本地迫切的环保需求,将其在外资管理制度中体现出来
治理大气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是北京的重要发展战略,北京的外资管理制度也必须符合这一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在这方面,可以参考其他省(区、市)的经验。比如,为了“海南生态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9月印发了《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发展。[16]
根据新的外商投资法,我国在市场准入方面将全面采用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模式,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一张科学且规范的清单是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的必备要件。目前我国已经将所有行业、领域的负面清单全部纳入全国负面清单进行统一管理,但是我国地区发展差异较大,各地区在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等方面有很大不同,为增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在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基础上,根据本地区资源要素禀赋、主体功能定位、产业比较优势、生态环境影响等因素,提出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17]为此目的,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版》中,专门增设了“地方性许可措施”栏目。北京市应充分考虑北京作为首都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考虑本地迫切的环保需求,把节能降耗、生态环保等评价作为引进、选择外资的主要依据,依法制定地方性许可措施,以引导外资企业走适合北京发展方向的环保之路。按照国家发改委的说明,这些地方性措施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的立法程序制定,并且符合清单定位。
2.建立适当的外资退出机制
外资进入东道国(资本输入国)并运营一段时间后,投资者可能出于商业性的考虑而主动将部分或者全部投资转移出东道国,也可能因为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或类似措施,而被动地将部分或者全部投资转移出东道国。外资退出意味着外资经营的终结,对于投资者与东道国都会产生较大影响,特别是外资的主动退出,可能对东道国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东道国的就业;另一方面,也会因乘数效应[18]影响其消费、投资、税收和进口等各个方面,甚至对东道国其他产业发展产生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表明了我国对征收和类似措施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可以增强外资的安全感,有助于其在我国长期发展。但外资退出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除了东道国的政策外,世界经济形势、国际竞争环境等都会对其产生影响。
我们也要认识到,在高度开放的经济环境下,资本的跨国流动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应当正常对待外资的“来”和“走”。完善的外资法律体系,不但要有准入制度、促进和保护制度,也需要有退出制度。建立有序的退出机制,对于需要退出的外资企业来说,有明确的政策法规、简单的法律流程、公开透明的操作机制和退出机制可以让企业更放心地“来”。
北京应当结合本地外资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外资退出机制。首先,要有劳动者保护机制,解决退出时的补偿措施和后续的培训、再就业等问题。其次,始终坚持注重环境保护的原则,在退出机制中也要有环保评价环节,为优化和改进后续外资的引入和监管流程提供依据。
3.建立适当的安全审查制度
对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是各国的通行做法,但对于国家安全的定义和范围一直存在争议,并且好像已经渐渐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借口。因此,如何建立外商投资的安全审查制度,既要积极维护全球多边贸易自由体系,又要对国家安全提供制度保障,需要进一步进行思考。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做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这是我国目前进行外资安全审查的主要依据。这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仅在法律的层面上确定了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合法性,需要后续的配套规定予以明确,也需要地方性法规和相关措施的跟进。
外商投资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正在实现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目前我国对外开放的范围和深度都超过以往,特别是负面清单准入模式的实施,意味着对新的未知的行业的开放承诺,风险防范与安全必须受到重视。但是从现状来看,我国的外资安全审查还存在重复审查、审查主体权限不清、透明度不足的问题。[19]北京作为我国的首都,其安全稳定更是重中之重。在提升外资利用水平的同时,需要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在法律的原则规定之下,结合北京的具体需求,就外资安全审查机制的运行模式、审查范围、决策方式、监督机制等问题,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未雨绸缪,有效抵御可能出现的外资风险。
[1]《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beijing.gov.cn/gongkai/jihua/zfgzbg/t1581233.htm, 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月16日。
[2]《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 http://www.beijing.gov.cn/gongkai/jihua/zfgzbg/t1581233.htm, 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月16日。
[3]叶楠:《论美国投资条约中的透明度规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
[4]陈吉宁:《北京最大的优势,是人才的优势和科技的优势》,搜狐网,http://www. sohu.com/a/342242141_822153,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20日。
[5]《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五周年记:京津冀协同发展成就斐然》,新浪新闻,http://news.sina.com.cn/gov/2019-02-26/doc-ihsxncvf798908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20日。
[6]《环境保护事业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初显——改革开放40年经济社会发展成就系列报告之十八》,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809/t20180917_162328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20日。
[7]宋林霖、莫仁芳、王文瑜:《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9年第1期。
[8]陈吉宁:《国内22城市营商环境评价 北京综合排名第一》,新浪财经,http://finance. sina.com.cn/china/gncj/2019-09-19/doc-iicezzrq6885252.shtml?source=cj&dv=1,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20日。
[9]《再提速!北京企业开办进入“一时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9-05/06/content_538910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20日。
[10]宋林霖、莫仁芳、王文瑜:《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9年第1期。
[11]《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全面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出口退税功能》,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fuwu/lqfw/gggs/t1595735.htm,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15日。
[12]World Bank.2020. Doing Business,https://www.doingbusiness.org/en/data/exploreeconomies/china#,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26日。
[13]《重磅!“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正式推出!》,搜狐网,http://www.sohu.com/a/333608710_99944558,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15日。
[14]《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使技术可贸易性增强》,搜狐网,http://www. sohu. com/a/228880887_115060,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19日。
[15]《北京外商投资企业达4万余家 实际利用外资1600多亿美元》,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j/2019/09-12/895524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20日。
[16]《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http://www.hainan.gov.cn/sfgw/0400/201909/92e94bc2d2324268bd5bf23c797ed6db.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19日。
[17]《发改委: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版专门增设“地方性许可措施”》,凤凰网,https://finance. ifeng.com/c/7iv1UNLxXlx,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0月18日。
[18]李垣、陈金贤、刘益:《我国吸收直接外资的乘数效应分析》,《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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