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治理评论(2020年第2期/总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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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

国家与社会协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一种理解[1]

郭道久 杨鹏飞[2]

【摘要】社会治理共同体涵盖的各主体主要来自国家和社会两大领域;共同体建设意味着国家与社会之间需要形成紧密联系、合作共赢的协同关系。这种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认识超越了传统的二者对立和零和博弈的思维模式,在“社会中的国家”“国家与社会协同”“公共服务中的伙伴”等理论中得到显著体现。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的协同关系之上,强调国家与社会二者是相互依存的,社会发展对国家也是一种促进,社会发育过程同时是形塑国家的过程。为此,在国家领域,要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社会领域,要不断增强社会活力,扩大社会参与,推动社会组织的发展;其最终目的是实现国家与社会相互促进和形塑,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得以充分展现。

【关键词】社会治理;社会治理共同体;国家与社会;协同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社会治理制度作为13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一。这一制度的特色在于“共建共治共享”,这是对长期以来推行的政府单一主体模式的超越,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五位一体”社会治理格局的深化,最终是要实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概念及其理论的提出,意味着我国对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规律有了新的认识。所谓“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就是政府、市场、社会领域的各种主体都是社会治理的参与者,它们需要相互协商、合作,各尽所能,最终共享社会治理的成果。社会治理的各种参与主体,主要来自国家和社会两个领域,体现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和“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意味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协同成为二者关系的核心。因此,本文将从国家与社会的协同关系角度,对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建设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