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期浙江省文物保护研究(1950—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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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浙江省文物保护政令条例的宣传与成效

第一节 对文物保护政令条例的宣传与社会动员

一 以浙江省文管会为中心的宣传动员工作

新中国成立初期,浙江省文管会为配合上述文物保护政令条例的颁布实施,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教育及社会动员工作。

1951年,浙江省文管会先后举行五次文物座谈会,“其目的在新爱国主义教育下联系群众,引起一致重视民族文化遗产,并依靠人民的力量来谋业务的发展与深入”。五次文物座谈会的邀请对象包括:“经营旧书之书坊,裱画店,经营古董商人,收藏家,鉴赏家,杭市各公私立中等学校政治文史教员,浙江大学中教研究班文史教授,浙江大学、之江大学中国文学系学生代表,民政、文教、建设及其他与业务有关的各行政机关,学联、青年团、工会、农会、科协等社团,各文化团体,各报社,旧纸、废纸业从业人员。”“座谈会主题除宣传政府保护文物的政令条例之外,并配合每次邀请对象作深入的提示与研讨。”1951年,为宣传文物常识,浙江省文管会为省立图书馆干部训练班作了四次专题演讲:1.什么是文物?2.中国字画源流及艺术传统价值。3.浙江的古陶瓷。4.史料的收集与整理。1951年,浙江省文管会撰写《我们何以要爱护文物和文物是些什么?》一文,印成活页,分送各专员公署,各县市政府,各县市人民文化馆,全省各公私立中等学校以作参考之用。[1]

1952年,针对浙江某些地方行政干部对于保护文物古迹政令条例执行不力,“如龙泉县地主吴梓培、吴文苑家过去收藏古龙泉窑极多(包括‘哥窑’、‘弟窑’及一般龙泉窑),珍贵稀有为国内独一无二。当土改之初,浙江省文管会即去函龙泉县人民政府请对该批古瓷加以保护,勿使散失。以后又再三催询,始终不理。至1952年7月始以‘在土改中把这些瓷器当作家具分配群众’等语复来。这显然是该县政府漠视法令以致珍贵文物遭受损失。”据此,浙江省文管会代办府稿请省府发文,除对该当地政府指示挽救处理办法外,并通报全省各县引起普遍重视,对各地方行政干部进行了一次实例教育。[2]

1954年,浙江省文管会“为贯彻执行中央保护文物之政策,加强各县(市)文物古迹之调查、保护和管理工作,拟建立文物通讯网在各县(市)聘请热心文物的积极分子担任通讯员,经常与我会联系”,并拟就《浙江省人民政府文物管理委员会文物通讯员组织暂行办法草案》一份。该草案共分三点:“一、各重点市县每市县聘请一人至三人担任文物通讯员。二、文物通讯员为义务职,应受当地政府文教局(科)的领导。其人选通过当地政府文教局(科)遴选当地适当的干部或群众担任之。群众的条件如下:(一)思想进步对文物热心者。(二)对文物有初步研究者。三、文物通讯员的工作范围如下:(一)经常注意了解当地或邻近地区革命文物、历史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名胜古迹等情况。特别是这些文物与遗迹是否得到妥善保护,随时函告省文管会。(二)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窑址及个别文物的发现及遭受破坏应迅速反映到当地政府文教局(科)及省文管会,以便及时处理。(三)随时随地宣传政府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四)文物通讯员由省文管会供给通讯费用,必要时得发给旅差费,但须事先取得省文管会同意。(五)由省文管会供给必要的有关工作的参考资料。(六)文物通讯员工作积极成绩卓著者,由省文管会表扬奖励或报上级机关表扬奖励。”[3]1955年4月19日,浙江省人委批复称:“你会所拟‘文物通讯员组织暂行办法草案’可与省文化局联名发各重点县、市作重点试行。”[4]

1954年12月6日,浙江省文管会报告浙江省文委,称:“我会为贯彻执行中央对于保护文物的政策法令,曾于上年(一九五三年)五月,根据中央文化部前文物局所编之《文物法令》并加入本省人民政府迭次所颁之保护文物法令予以增编,即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机关以备查考。现前项法令印本早已分送告罄,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时有来函索取,且一年余来,中央及本省人民政府又有若干新颁保护文物之法令。为求适应目前实际需要,拟予重新增编付印,谨将拟就之文物法令目录一份,连同所有法令印抄件一并送请你委审核,核定之后,迅将原件寄还,以便付印。”并附文物法令目录一份。其中包括国家颁布的文物保护政令条例20款,浙江省颁布的文物保护政令条例7款以及2份文物案件的法律判决书。[5]

1955年,浙江省文管会面向基层广泛宣传文物保护的政令条例。如在绍兴县漓渚区、嵊县、崇德等地先后举办规模较大的展览会,共计吸引观众30150人次,编印《浙江文物通讯》2期。[6]

1956年,浙江省文管会根据形势发展和浙江各地保护文物工作的需要,抽调了本省文物较集中的市、县文化部门的干部,在杭州举办了一次“文物业务学习班”。学习班的任务和目的是“使学员领会文物法令的精神实质,初步了解中国考古学的基本知识及田野考古技术,对一般文物具有初步鉴定的知识,基本上能成为各地保护文物的骨干。”参加学习的有绍兴市(县)、金华县、杭县、萧山、温州、嘉兴市等文教干部共14人。学习从3月2日开始,共一个半月,前后分为两个阶段:1.课堂学习,共24天。学习内容有各个时期的考古基本知识,材料主要根据北京举办的“考古工作人员训练班”的讲义加以适当削减和补充本省的考古资料;此外,还有保护文物的政策及法令、绘画、古代建筑、石刻、碑帖、版本、革命文物等专题报告;并组织了二次参观浙江博物馆的历史文物陈列室,听了朱伯谦同志关于全国考古会议中重要问题的传达。2.田野实习与参观。实习地点在吴兴钱山漾新石器时代遗址。这阶段,首先学习了田野考古中最基本的技术,如照相、绘画、测量等。发掘时适逢雨天,遗址在水塘内,无法继续清理,因此田野实习只进行了二三天。在雨天期间,曾组织了“郑州古代墓葬的发掘”、“杭县良渚黑陶的清理”等专题报告。最后是参观江苏博物馆和上海博物馆。江苏博物馆陈列的文物,不仅对浙江出土的文物有密切关系,同时也反映出它们之间的地域性;而上海博物馆所陈列的文物,丰富多彩,包括的范围颇为广泛。通过参观,巩固了课堂理论学习的收获。四天后回到杭州,“华东地区五年来基本建设工程中出土文物展览会”正在展出,于是又组织学员仔细地学习了两次,到4月15日,学习班正式结束。由于学员回去后在当地进行了一系列的宣传、调查和保护文物的工作,已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这一现象,将大大有利本省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7]

1957年1月,浙江省文管会为普及文物知识,编印了《文物参考书目录》第一辑:《金石部分》。全书共分十小类,即金石总类、金类(钱币附)、石类、玉类、玺印类、甲骨类、陶瓷类、竹木类、金石地志类、考古发掘类。此书也可供“兄弟机关和本省大图书馆互通声气之用”。[8]

1958年,在开始建立全省博物馆网的同时,浙江省文管会结合组织群众性的文物保护网,大搞文物普及工作,培养文物工作骨干。“在淳安县进贤乡发掘春秋战国遗址的过程中,采取边发掘、边培训的方式,既加速了新安江水库范围内考古发掘的进度,又为当地各公社培养了二十二名搞文物工作的工农骨干,很多农民在文物普查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吴兴、海宁等地农民不仅反映了古代居住遗址的线索,还利用农忙中午休息的时间,帮助实地勘察,有的还主动担任文物通讯员。永嘉县罗浮区由于农民提供线索,新发现了五座瓷窑遗址。嘉兴、温州两专区在不到三个月的文物普查工作中,新发现的古代遗址和遗存就达九十多处,超过以往新发现的总数四倍以上。”[9]

1958年10月15日,浙江省文管会为配合大规模生产建设时期的到来,同时普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常识,编写了《发掘古墓的基本常识》下发至浙江省各地区有关部门。文章分4部分:1.发掘古墓的意义。“收集古代的文物资料,来研究社会发展的历史。”2.怎样发掘古墓。文章用生动的图示详细描述了古墓发掘的流程,使农村中不识字的农民也能“照方抓药”。3.怎样保管文物。一共提出4点注意事项。4.发掘古墓要注意的几件事。特别强调了国家颁布的相关法令,严禁私人盗墓和古董商的非法活动。[10]

1958年,浙江省文管会、省博物馆合编《浙江新石器时代文物图录》出版,沙孟海为之“序”。称:“应浙江人民出版社之约,把五年来本省新石器时代文化遗址的发掘和调查采集所得文物,选取有代表性的一部分,编成一本图录,向考古学界提供一次工作汇报。”“本书主要材料是经过我们发掘的五个遗址[11]的主要发掘品。其他市县调查采集的文物比较典型的,也都斟酌挑选一部分,附列于发掘品之后,以供参考。”[12]

二 以各市县政府及相关职能机构为中心的宣传动员工作

1954年7月7日,浙江省文管会致函浙江省各市、县政府及相关职能机构,称:“在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中,配合基本建设,抢救文物,是文化工作中一项重要任务。中央及省人民政府已颁布了各种保护文物的法令,各地对文物保护工作之重要,一般都有了认识。但有些单位对中央及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文物法令,没有及时地贯彻,因此各地地面文物的破坏现象,仍有陆续发生。古董商及少数坏分子破坏文物的行为,仍然存在。工地里出土的文物,也间有遭受破坏。”“要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必须依靠各县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通过保护文物的宣传工作教育广大人民积极地保护祖国文化遗产。”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机构要“把保护文物的宣传工作,适当地排到自己的工作中去。为了使你们在保护文物的宣传工作中有所依据和参考,特送上‘基本建设文物保护参考资料’一本。”[13]

1955年12月16日,乐清县人民委员会向各区、乡人民政府、各农、林业高级社、县农业水利局等处发出通知,称:我县当前正在掀起兴修水利运动,“各级领导对各地在运动过程中所发现的文物、古迹必须注意保护,勿使稍有损坏,对认真保护古迹文物有功,应分别予以表扬或奖励。”并具体提出3点意见。

1956年1月10日,绍兴县人民委员会向各区公所、各乡镇人民政府发出通知:“我县为全省埋藏文物最多之地区,因此,在积极鼓励或进行开垦荒地的同时,必须注意对文物之保护工作,并严防坏分子的破坏,以使祖国珍贵的文化遗产不遭毁损与散失。”[14]

1957年3月30日,崇德县人民委员会下发通知称:本县文物极为丰富,由于保护文物的意义宣传不够,曾发生盗窃古墓等违法事故数起。为了加强这一工作,本委作如下通知:“1.各乡(镇)人委应结合中心开展一次保护文物重要意义的宣传。发现文物,及时上报,必要时在文物出土所在地,暂时停工,以便勘察。2.防止在农业建设中乱拆古墓古塔砖头,并严格禁止盗窃古坟墓。本县解放后陆续有太平天国田凭、旗帜等发现,并有买卖现象,应予劝阻。3.各地供销合作社在收购旧铜废铁、旧书以及其他废品时,注意不要将文物当作废品处理,发现无法鉴辨,应与文教局联系,慎重研究,避免文物毁损和散失。4.将本县已了解的文物列出保护单位名录,并希各乡镇在所在地做出标志加以保护。”[15]

1957年6月24日,分水县人民委员会下发通知,称:“本县周代以前即属扬州之地,自秦至隋皆为富春或桐庐之境,分水建县,在唐武德四年即已开始,历史悠长,地上地下文物定为不少。历年来在基本建设和农业生产中有很多文物遭到了破坏,如五云山的洗砚池在分中造校舍时被填平了,洗砚池的石碑被打成数段做了井圈。”“为纠正上述现象,避免再有此类事件发生,对保护本县文物特作如下规定:1.各机关、团体、学校、农业社对于所在地具有历史意义的文物均须尽力保护,不得破坏或损毁。2.凡在各处发现之文物,均应妥为保管,不得毁损,并报县人委文教科登记。3.凡各地名胜古迹,不得移动,应原地保管,并由当地政府负责保护。4.各地古物,严禁偷盗与私人发掘。5.私人收藏之历代文物,仍归私人所有,政府予以保护。6.地方人士捐献其所收藏之古物图书等文物归公保存者,予以表扬与奖励。”并附本县文物保护第一批名单共21处。[16]

1957年6月24日,丽水县人民委员会下文称:“近来据县文教局、文化馆(站)重点调查了解以及爱好文物的社会人士反映,近年来,本县各地名胜风景、古文化遗址等文物迭被破坏,并有部分珠宝商进行收购文物的非法活动,”“为迅速改变这种情况,提出如下意见希研究执行:一、各区乡在开展各项中心工作的同时,应宣传保护文物的重要意义,达到人人保护文物。二、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中保护文物的指示,严格禁止乱拆古砖墙、盗掘古墓等违法行为。对珠宝商收购文物的非法行为加以说服教育,并发动群众加以监督。三、各地供销社、手工业社等单位在收购旧铜废铁、古旧书簿时注意不要将文物作为废物处理,如无法识别时,待与县文教局或文化馆(站)联系鉴别后再行处理。四、过去及今后省或县人民委员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如保定古窑址等,应做出标志严加保护。”[17]

1958年2月25日,温州区、市文管会报告浙江省文管会,称:“关于限制古董商非法活动等办法的布告,与保护文物图说,自先后发给我会以后,就立即出动分贴各处,并到瑞安、平阳等县各水利工地及交通要点,或由本会人员亲自张贴,或分给各乡社张贴,并作了讲解。各县对这项工作,也已贯彻下去,就是极偏僻地方,一般群众对保护文物意义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各地群众来信,时常把发现文物情况反映到我会来;各机关团体对文物也较以前重视得多。古董商也没有到温州、瑞安一带活动,收获是肯定的。”[18]

1958年2月27日,上虞县人民委员会报告省文管会,“除了由县人委转发省人委的‘关于限制古董商非法活动’等办法的布告之外,并在去冬全县开展大规模兴修水利之际,又由县人委发出了关于在兴修水利中发现的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不得隐瞒不交或非法买卖的通知,并要求各乡在群众中开展宣传。”目前,“我县类似去春期间那样对文物的非法活动,已基本抑制。”[19]

1958年3月4日,东阳县文教局报告浙江省文管会,已将省人委1957年11月下发的关于限制古董商非法活动的布告张贴500张,并将省文管会下发的“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宣传画在各乡村张贴。县商业局和县供销总社土产站分别开会学习了省政府有关文物保护的文件,“各基层供销社提出了具体贯彻省人委布告精神的措施。”县人委及时将省人委在农业生产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下发各区、乡及农业、水利、林业等各有关部门,并提出了具体贯彻措施。[20]

1958年4月4日,临海县人民委员会下发通知,称:近接浙江省文化局、浙江省文管会“关于在水利工程中保护文物的联合通知”,兹将指示各点分述如下共4点。又据本县文物管理小组报告,“本县各乡自兴修水利以来,发现文物不下十余处之多。除五孔岙已由省文管会派干部三人前来清理外”,尚发现古墓墓志(碑)3处,及汉瓶、化石、古钱、石刻、玉如意等文物。“这些文物根据文物法令,都应归国家,私人不得占有。各地如有其他文物发现,亦照此同样办理。”[21]

1958年9月24日,中共建德地委宣传部发文称:“近来省文物管理委员会组织工作组进行文物普查,预计下月初即将到达我区富阳等九个县开展工作。希各县委宣传部能督促文教行政部门积极协助该工作组作好这一工作。”“希望各县能从现在起即指定专人积极地将蕴藏在我区的文物收集起来,并有计划、有准备的举办展览。”此种方法,“对于教育广大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年和下一代是一种很好的方法,希各县予以重视。”[22]10月31日,建德县人民委员会下发通知,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本委认为必须在公社中建立文物保护委员会或文物保护小组,以开展文物保护工作,使其免遭损失。”“在各级党委和社委的统一领导下,结合群众文化组织,在公社里选出5—7人成立文物保护委员会。每个大队成立文物保护小组3—5人,小队生产单位发展通讯员1—2人。”并规定了文物保护小组和通讯员的工作范围共5点。[23]

1958年10月26日,新昌县人民委员会下文称:最近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来我县进行文物调查,发现了几处重要文物。为此,“各地在基建工程中要严格注意发掘与保护文物。”特作以下通知:“1.各地应结合中心工作在各种会议上广泛开展宣传,特别在施工地区,向群众说明保护文物的意义。2.各公社应指定一文卫干事监管这一工作,大中型建设工程单位也要确定专人负责兼管。3.如发现有古代石器、陶豆和古代建筑等,立即报告文教局。地下文物一律归国家所有。4.大中型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不准任意搞碎,立即报告本委。5.各地发现损毁文物者,立即报告本委。”[24]

总之,上述一系列宣传动员工作的开展,不仅使浙江省文物保护政令条例的贯彻实施逐步深入人心,而且使浙江省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有了很大改善。“鄞县朱□乡农民陈明德掘得唐代开元八年铜钟一只,开元铜钱十八斤半。当他明确了文物法令之后,全部交给了政府。杭县瓶窑区长明乡生产合作社社员修筑西险大塘时,挖出一批精美的玉器,大小计二十件,完全献给政府。”[25]“过去工地上不论干部和工人,一般很少懂得文物有什么用处,认为破破烂烂毫无意思。”现在,“这些情况基本上纠正了,他们主动地把出土文物收集起来,集中交到队里。”“许多群众体会到祖国文化的光辉成绩,”“近来有几次由部队或群众送来了新出土的石器或陶器,也有来信反映情况,这就证明了文物工作必须依靠群众才能较好地完成任务。”[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