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研究综述
从明清至今,研究中国古代赦宥制度的论述相当丰富,它们是本书得以展开的学术基础,下面择要述之。
一 对赦宥的总体研究
人们对我国古代赦宥的研究,是从史料整理开始的。北宋初编撰的类书《册府元龟》卷八二至卷九六,以15卷的宏大篇幅,记录了自西汉讫后周的大赦情况,其中收有多份赦书,对后人研究宋以前的赦宥,大有助益。宋末元初的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一七一至卷一七三(《刑考十下》至《刑考十二》),也对此前中国历代的赦宥情况作了汇总,其统计下限为南宋宁宗朝。马端临同时还编列了一些前人关于赦宥的议论文字。明代进士丘濬《大学衍义补》卷一〇九《慎刑宪·慎眚灾之赦》收集了一些明以前的历代赦例及议论,并附按了自己的看法。他的许多观点富有洞见,对后人研究中国古代的赦宥制度很有启发。明代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一七一《刑考·赦宥》和清代嵇璜《续文献通考》卷一四〇《刑考·赦宥》,上承马端临《文献通考》的下限,进一步完备了对中国古代赦宥的统计,前者讫明神宗万历二十五年(1597),后者讫明神宗万历十二年。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撰有《历代刑法考》[12]一书,其中的《赦考》部分对我国古代明代以前(含明代)的赦宥作了翔实的考述。沈家本在统计历朝赦宥时,还常常提出自己的见解,为后人进一步研究指明了方向。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沈家本的统计偶有讹误,因此在研究具体问题时,应严密考证。吴刚先生《中国古代赦宥制度的历史考察》(《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88年第3期)对我国赦宥制度的发展历程、利弊作了考察,认为:一、赦宥的起源大约在原始社会末期,汉代是赦宥之制的形成阶段,宋代达到巅峰,郊赦是宋代赦制的特色之一,明清对赦宥控制较严;二、古代“天人合一”的自然观念、儒家德主刑辅的思想、佛教的不杀生,是赦宥制度的理论依据和存在理由。吴先生另一篇文章《中国古代非赦思想述评》(《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1年第2期)则评析了我国古代的非赦思想,认为非赦思想本身的矛盾与混乱导致它们对赦宥的批判很不彻底,这是赦制盛行不衰的一个思想根源。董念清先生《论中国古代的赦免制度》(《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1996年第3期)探讨了我国古代赦免的变化,认为赦免与治乱关系很大,政局稳定则赦少,反之则赦多。作者同时认为赦免的利弊在于统治者如何利用,若能审时度势,则赦免可以发挥积极作用,如果一味滥赦,则只能加深社会矛盾。沈厚铎先生《试析中国古代的赦》(《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讨论了中国古代赦的起源、赦的分类、赦的程序与仪式、赦的意义,有较大的学术价值,然而其中也有不少需要商讨的地方。例如,“曲赦”一名最早出现在晋武帝泰始五年(269),“曲赦交趾、九真、日南五岁刑”[13],而非沈先生所谓的出现在晋惠帝永平元年(291);再如,“常赦所不原”类似的表述在北朝已经出现,如北周大象二年(580)四月的赦书中便有“其反叛恶逆不道,及常赦所不免者,不在降例”[14]的字样,而非沈先生所谓的初见于明律中。近年来,赦宥制度也已成为法学界的研究热点,一批著作相继问世,如陈东升《赦免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阴建峰《现代赦免制度论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王娜《刑事赦免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阴建峰、王娜合著的《现代赦免制度重构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等等。一系列探讨赦宥制度的硕士学位论文也纷纷出现,如宋军占《论赦免制度》(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胡静《赦免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杨冬敏《赦免制度探析》(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彭艳霞《赦免制度之程序考察及构建》(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吴江《论赦免制度》(华东政法大学2008年),宫贵钊《论我国赦免制度的完善》(厦门大学2008年),侯晓琳《赦免制度研究》(内蒙古大学2008年),等等。
国外学者对中国古代赦宥的总体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日本德川幕府(1603—1866)晚期,芦野德林《无刑录》[15]一书中记述了中国各代刑法制度,其中第九卷“赦宥”,收录了中国历朝关于赦宥的思想和议论,并夹叙夹议,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美国学者Brain E.McKnight(汉名马伯良)先生的The Quality of Mercy: Amnesties And Traditional Justice(汉译名《慈悲的力量——恩赦与中国传统司法》,夏威夷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是欧美学者研究中国古代赦宥制度的一部代表性论著。全书共分六章:古代中国、早期帝国、中国古代的赦宥(220-907AD)、宋代中国的赦宥、帝国晚期——转变的重要性、赦宥的作用。马伯良首次发现中国大赦频率在历史长时段中的转变:自两汉迄宋亡,帝王肆赦频率相当高,几乎是二年一赦;辽金元明清时期,肆赦频率却突然降低了。作者认为这个转变发生的原因在于:中国古代后期,官府办事效率低下,多数冲突纠纷均由民间私了,很少诉诸司法,所以国家监狱中的囚徒减少,因而朝廷也就不需要频繁赦宥了。马伯良的解释是从微观角度出发的,可备一说,但情况是否当真如此,或者有无其他更为主要的原因,还值得进一步探讨。
二 对赦宥制度的断代史研究
1.对两汉赦宥制度的研究。台湾地区学者对汉代赦宥制度关注较早,1992年,便有两篇硕士学位论文面世[16]。大陆方面,邬文玲先生《汉代赦免制度研究》(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2003年博士学位论文)全面考察了汉代赦免制度,包括汉代赦免的类型、赦免的程序与适用范围、大赦制度的效力、赦免的理念及其争议、赦免与汉代社会的关系等方面。其中第七章“赦免制度与汉代社会”认为赦免制度使得中央政权在应对社会危机、调整统治政策、平衡政治斗争、选拔有用人才、缓解刑律严苛等方面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和高效性。此外,关于两汉赦宥制度的硕士学位论文还有杨国誉的《试论秦汉刑罚中的赦与减免》(南京师范大学2004年)、刘璐的《论汉朝的赦免制度》(西南政法大学2007年)和谢芝华的《两汉赦宥研究》(南昌大学2008年)等。日本学者佐竹昭《中国古代における赦について-日中比较のための一试论》(见《地域文化研究》,《广岛大学综合科学部纪要》1第7卷,1982年)一文,也考察了两汉赦制的情况。宮宅潔《秦汉时代の恩赦と劳役刑——特に「复作」をめぐって》(原载京都大学《东方学报》第85册,2010年,后收入氏著《中国古代刑制史研究》,杨振红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以“复作”刑罚为中心,探讨了秦汉时期赦宥对劳役刑的影响。
2.对魏晋南北朝赦宥制度的研究。与汉代赦宥制度研究的兴盛相比,魏晋南北朝赦宥制度的研究要平静得多。台湾学者陈俊强先生《魏晋南朝恩赦制度的探讨》(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8年版)梳理了魏晋南朝赦宥的概况,并从具体问题出发,探究了魏晋南朝恩赦的效力及作用。陈俊强的另一部著作《皇权的另一面: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则系统考察了北魏、北齐、北周的恩赦情况,并以较大篇幅考察了赦宥与北朝政治的关系[17]。王辉的硕士学位论文《赦宥制度与魏晋南北朝政治》(上海师范大学2009年)对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赦宥类型、利弊等问题展开了讨论,着重探析了赦宥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政治之间的关联。
3.对隋唐赦宥制度的研究。隋朝立国短暂,有关其赦宥制度的研究不多。唐代是中国古代赦宥制度发展成熟的一个重要阶段,故学术界对唐代赦宥制度的研究成果最为丰富。日本学者根本诚《唐代の大赦に就にて》(《早稻田大学大学院文学研究科纪要》6,1960年)对唐代大赦的刑罚免除职能作了探讨。韩国学者任大熙《从恩赦实施看唐代政治》(《大丘史学》第40辑,1990年),则以恩赦为视角,考察了唐代政治的演变。田红玉硕士学位论文《唐代大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2002年)探讨了唐代大赦的规格与程序、大赦频率等问题,并论述了唐代放赦的意义。韩国留学生禹成旼先生《唐代赦文研究》(北京大学历史系2002年博士学位论文)对唐代赦文本身变化以及唐代赦文的立法作用作了探讨,她认为唐代赦文在不断增添新内容,这种变化一直发展到唐末。唐初赦书一般仅具有颁布原因、赦宥内容、赐爵物以及减免税收等内容,从武则天时期《改元载初赦》开始,赦文中出现了对律令的发布和修改的内容,使得赦文成了制敕的集合体,因而具有立法性质。安史之乱后,皇帝更替频繁,社会也动荡不安,赦书中对于律令的更改更多。禹成旼先生的另一篇论文《唐代德音考》(《中国史研究》2006年第2期)认为,南北朝以来“德音”是皇帝言语、命令的泛称,至迟在唐贞元、元和以后,“德音”成为了唐代皇帝诏书的一个新种类。作为诏书的德音,有制、敕两种形式,赏赐、蠲免和赦宥等是德音的主要内容;其中一部分德音含有“降”的内容,宋朝相对明确的德音概念,即在此基础上发展而来。魏斌先生《唐代赦书内容的扩展与大赦职能的变化》(《历史研究》2006年第4期)认为,在唐代,大赦的性质发生了较大变化,赦书中开始大量出现与朝廷行政有关的申明和禁令,远远超出了“推恩”的范畴;唐代赦书内容的扩展,是唐代“王言”系统中出现的一种“差遣”做法,是为应对现实政治问题而采取的“权宜之法”,具有制度变迁和政治控制两方面的意义。邵治国先生《论唐太宗的慎赦思想》(《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认为唐太宗的慎赦思想同他高度的史鉴意识,自觉的法律意识,制法、守法、执法的思想相关,由此确立的完善严格的法律制度和由此形成的整个社会普遍的守法背景,也是太宗期间赦宥较少的深层原因;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犯罪率的下降也是赦宥减少的条件之一。陈俊强先生《皇权的另一面: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研究》考察了唐代大赦对民间私人债务的放免、大赦中关于量移的规定、唐代皇帝躬亲录囚、大赦举行礼仪的目的、唐代赦文与国家政策的推行等问题,并指出:赦宥制度发展至唐代,除了是人君的恩德外,更是皇帝借以贯彻意志的一种重要手段。关于唐代赦宥制度研究的论文还有很多[18],限于篇幅,这里不再一一展开。
4.对宋代赦宥制度的研究。在探讨宋代赦宥制度方面,郭东旭先生《论宋代赦降制度》(载氏著《宋朝法律史论》,河北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是较早的一篇论文。该文概述了宋代赦降制度的大致状况,把宋代赦降种类分为大赦、曲赦、德音和录囚四种。范立舟、蒋启俊二位先生《两宋赦免制度新探》(《暨南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1期)认为两宋赦免频繁的原因有三,一是统治者“宽仁为治”的法律思想,二是“内忧外患”的压力,三是士大夫的崛起和推动。文章同时分析了两宋赦免频施的影响:加重了“冗费”、破坏了法制。戴建国先生《唐宋大赦功能的传承演变》(《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认为,宋代继承了唐代大赦中的申禁职能,但大赦的申禁职能有所减弱,宋代将始于武则天的南郊和明堂大赦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固定化。宋鑫鑫硕士学位论文《宋代赦宥制度研究》(山东大学2009年)对宋代赦宥的种类、赦宥与法律的关系等问题作了研究。作者从皇权司法出发,以赦宥问题为视角来考虑宋代皇权政治强化的历史趋势。日本学者久保田和男《关于宋代地方赦书的传达——以出迎和宣读为中心》(2010年“文书·政令·信息沟通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以宋代地方官员对赦书的出迎和宣读为中心,细致考察了赦书从中央到乡村的传播过程。郭艳艳先生《宋代赦书研究》(河南大学2011年博士学位论文)考察了宋代赦宥的基本状况及赦书内容的变化,并深入探究了宋代赦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文章最后分析了宋代赦宥对社会的影响。作者认为从北宋中期开始,宋代赦书逐渐增加了“约束或申饬”内容。在赦书执行过程中,赦书中“对百官及军人的恩赏”“对罪犯罪刑的减免”在基层执行得很顺利,“政务处分内容”“约束与蠲免内容”执行得不太彻底。这种现象的出现,既与赦书本身内容的不完善有关,也有地方路县财政困窘和各级胥吏对赦书层层阻挠的原因。与戴建国先生的观点不同,她认为宋代不仅继承了晚唐以来的大赦申禁职能,并且强化了这种申禁职能,赦书通过申饬法令约束禁止某些违法行为。陈照红《宋代赦降制度的法律分析》(复旦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以现代法学理论为指导,将宋代赦降划分为“大赦”和“特赦”两大类,还考察了宋代保证赦宥正常运行的法律制度,探讨了宋代赦宥的法律效力和法律效果。
5.对元明清赦宥制度的研究。张帆先生《元朝诏敕制度研究》(《国学研究》第10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对元代赦诏有所论述。王敬松先生在2004年“元代社会文化暨元世祖忽必烈国际学术讨论会”上提交的《浅谈元代的赦》一文,对元代大赦及频赦的原因进行了考察。郑鹏先生《元代大赦与政治关系论析》(《史学月刊》2014年第12期)则就大赦与元代政治的关系作了分析。尤韶华先生《明代司法初考》(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三章总结了明代15朝的大赦情况,并将明代的45次大赦按原因分为开国即位复位、恤刑、生皇子、册立皇后皇子、建成殿庙、灾祸、其他喜庆、皇后忌辰圣母违和,共八类,该章还简要探讨了明代赦书的内容与执行情况。宋学斌《明代大赦研究》(东北师范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从明代的大赦法规、大赦的实施情况、大赦的法理分析、明代大赦的特点四个方面,较为系统地研究了明代大赦制度,认为明代大赦原因骤减、大赦频率降低、大赦仪式简化,是大赦制度走向成熟的标志。有关清代赦宥的专门论著,笔者管见所及,尚未发现。
6.对辽金赦宥制度的研究。对辽金赦宥制度的研究成果很少,不过亦非完全空白,许多论述已经对辽金赦宥有所涉及。人们对辽金赦宥的研究,起初是从材料汇总开始的。在这方面,明代王圻和清代嵇璜的贡献尤为突出。王圻《续文献通考》卷一七一《刑考·赦宥》和嵇璜《续文献通考》卷一四〇《刑考·赦宥》,都胪列了辽金两朝的赦宥情况。对照二书可知,在搜寻材料所下的工夫方面,它们各有千秋。王氏《续文献通考》引文较全,而嵇氏《续文献通考》则对辽金各帝的赦宥种类以及次数作了统计,为后人的使用提供了便利。另外,二书《王礼考》都依据《金史》抄录了金代赦仪(辽代赦仪《辽史》中无载,故阙),为后人研究金代赦仪,免去了检索之繁。清代布商施国祁撰写的《金史详校》是一部研究《金史》的重要著作,其中对金代的一些赦宥史实进行了考证,可资参考。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赦考》第五卷《述赦四》中对辽金两个王朝的赦宥中“大赦”“赦”“曲赦”“别赦”的次数做了详细统计,在《述赦五》中又对辽金两个王朝的“曲赦”做了全面汇总。沈家本取王圻、嵇璜之长,对辽金赦宥情况的统计又全又细。辽代的“八议”制度蕴含着赦宥的思想,当代学者对此关注较多。如嵇训杰先生《辽代刑法概述》(《民族研究》1982年第1期)认为辽刑法列有“八议”“八纵”之条,对大贵族、官僚实行有罪判无、重罪轻判。再如武玉环先生《辽代刑法制度考述》(《中国史研究》1999年第1期)论述了辽代刑法制度产生、发展、破坏的过程,以及番律与汉律的主要内容,认为辽朝沿用唐朝实行的八议之法,贵族或官僚犯罪,可用此法申请减刑;“八议”之法用于契丹、奚、汉贵族之中。杨黛先生《辽代刑法与唐律比较研究》(《杭州大学学报》1998年第2期)通过对辽代刑例的整理,将其与《唐律疏议》对照,发现辽代“十恶”最初可用“八议”减罪,到圣宗时,才下令契丹人犯“十恶”罪,也依律处断。张志勇先生是国内研究辽代法律史的一名重要学者。他在《辽代法律史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八章第二节第三部分“死刑的执行”中简要介绍了辽代的“赦免罪犯之法”。文章认为辽代统治者执法随意性很大,因而赦宥罪犯的现象屡见不鲜,且种类较多。同时,他还认为辽代一般不赦免死囚。此外,张志勇先生对辽代的赦宥持否定意见:“辽代赦免罪犯,一方面说明是统治者用来标榜功德,拢[笼]络人心的一种手段,目的还是为了巩固其政治统治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案件执行的随意性,不够严格。这必然导致破坏法制的严重后果。”[19]李桂芝先生《辽金简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也认为:“辽代法律在执行中,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比较常见。……兴宗时也常因请托减免罪行。有法不依,任情用法的现象颇为普遍。”[20]另外,李先生还发现:辽朝的民族歧视也导致契丹人较其他民族人民更容易得到宽宥。宋黎黎硕士学位论文《论“常赦所不原”》(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在探讨历代“常赦所不原”时,也对辽金赦宥制度作了分析。作者认为辽朝由契丹人建立,其赦宥制度也体现出了独有的民族特色,表现为因“再生礼”而赦;对于金代大赦,作者则注意到了金初赦文多“赦中外”,金宣宗朝则多“赦国内”,并用王朝国势兴衰来解释这一变化。宋黎黎先生注意到了金代大赦的这一变化,可谓细心。不过这个变化是否就是因为赦文本身的变化如此呢?恐不尽然。例如对于金哀宗即位大赦的同一事,《金史·宣宗纪下》云:“壬辰,宣遗诏。是日,诏赦中外。”而《金史·哀宗纪上》则云:“辛卯,奉遗诏即皇帝位于柩前。壬辰,诏大赦。”一记作“赦中外”,一记作“大赦”。所以“赦中外”“赦国内”等等字眼,恐怕都不是赦书中的内容,而是元人修史时的不同笔法。韩国学者金渭显先生《辽代自然灾害与虫害》(2011年“辽金历史与考古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一文系统梳理了辽代的自然灾害,最后得出结论:契丹皇帝与唐宋皇帝不同,他们在旱灾时,除了祷天祈雨以外,没有谨身的痕迹,只是免除租赋及出粟赈恤而已。以此可以看出,契丹皇帝没有天子的面貌,只有人君的态度。这一结论为我们研究辽代赦宥制度的特点提供了新的思路。张博泉先生主编的《金史论稿(第二编)》(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首次对金代赦宥作了简明扼要的论述。该书第六编第四章讲述了金朝的立法过程,并讨论了金世宗对“八议”之法的异议。该书认为,金律吸收唐律的精神,“十恶”遇赦而不原。在分析金代的祈福与免灾时,该书论述了金代的赦宥,认为金代的帝王常常因天降灾异而下诏清理讼狱,而且越到后期越频繁;金代的赦分三种,即大赦、曲赦和特赦。该书还举例分析了儒家的“孝悌”思想在金代法制中的体现:如子孙犯死罪,而父母、祖父母无所养,一般可以上请从轻处罚。这一部分为傅百臣先生执笔,故早在傅先生《金代法制初探》(《史学集刊》1986年第4期)一文中,便已有类似的表述。叶潜昭先生《金律之研究》(台北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从元代《刑统赋解》《元典章》等书中辑录出了部分金代律令,其中有不少条目都涉及赦宥,体现了金律对赦宥的限定。龙威先生《金代法律的渊源及其运用》(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硕士学位论文)对金代的“八议”赦宥有所探究。我国旅美的香港学者陈学霖先生《金宋史论丛》(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收录的第二篇文章《金朝的旱灾、祈雨与政治文化》认为金代帝王因天旱遣使审决狱囚等举措,反映出金代皇帝深受汉族政治传统的影响。曾代伟先生《金律研究》是目前为止研究金代法律的一部扛鼎之作。该书全面深入地剖析了金朝法律的发展和执行情况,观点新颖独到,很有参考价值。全书分六章,第一章为总论,其余五章分别探讨了金朝的行政法、刑事法、民事法、经济法、司法组织与诉讼制度。第三章中的“刑法原则的变化”一节,认为金朝刑法适用的原则,在沿袭唐宋刑法原则的基础上,发生了三大变化,即限制“八议”特权、留养制度的变革、宽宥“不识典法者”。这三个变化,从广义上说,都属于金朝赦宥制度的范畴。此外,该书第六章中的“监狱管理制度”还简要介绍了金代的录囚制度。
三 对赦宥具体问题的研究
1.对大赦的研究。民国时期的福建地方教育家徐式圭先生撰有《中国大赦考》一书,1934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该书是我国首部以大赦为研究对象的著作。徐式圭相较于沈家本,对中国历代大赦的整理更为清晰明了,但眼光却逊色不少,而且因他的正统思想太过严重,导致漏计了蜀、吴、十六国、北朝、辽、金、蒙古国(1206—1260)的大赦,此实为本书最大不足。钱健夫先生《论大赦及赦典》(《东方杂志》1948年第44卷第10期)揭示了我国大赦与欧美大赦的不同之处在于:欧美大赦,多有法律规定,我国大赦,初盖起于偶然,并认为秦二世二年冬的大赦天下,“当为我国大赦之权舆”。因此,钱先生主张建立赦典,以便国家可以依律行赦。同时,钱先生对赦宥如何使用也提出了深刻的见解:赦宥应注意两事,一为客观的标准,二为术与势之分别。刘令舆先生《中国大赦制度》(载《中国法制史论文集》,台北“中国”法制史学会出版委员会编印,1981年)一文对大赦的形成与发展、大赦的效力、大赦之作用、大赦理论之赞成与否、大赦的程序等问题,作了探讨。作者在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的基础上,进一步旁征博引,考察层面较为广阔。陈云生先生《大赦经纬》(《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对大赦的概念、性质和意义作了深入探讨,认为大赦的价值与功能体现在:封建帝王的统治工具、实现社会正义、施政补救、刑罚纠错、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解、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革新和政治进步等几个方面。讨论大赦问题的相关文章还有胡晓明先生《大赦渊源考论》(《南京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甘杰升先生《大赦制度若干问题探析》(《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5期)等。
2.对金鸡的研究。关于大赦的象征金鸡,也有学者关注。赵克生先生《金鸡、青衣与赦免》(《华夏文化》2001年第2期)认为唐代赦仪为金鸡肆赦,赦仪对金鸡的使用一直延续至明代。于赓哲、吕博两位先生《中古放赦文化的象征——金鸡考略》(《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10年第3期)对中古时期大赦的象征——“金鸡”作了详细考察。文章认为,金鸡赦礼始于后凉吕光时期,是从五行思想中“巽为鸡”“巽,君子以申命行事”的观念中演化而来;金鸡不仅具有礼仪功能,同时也蕴含着独特的政治、文化意义;南宋以后,“金鸡”作为辟邪之物继续存在,而“金鸡放赦”功能则逐渐消失,体现出中国古代礼制的一个特点,即三礼正典之外的礼制往往兴亡无定。杨高凡先生《宋代金鸡肆赦制度研究》(《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第2期)认为宋代的金鸡肆赦赦文分为《首词》和《尾词》两部分,宋代祭天大礼实施金鸡肆赦制度是宋代祭天礼制完善、恤刑思想发达的体现,也是宋代祭天大礼世俗性突出的象征。
3.对抵赦条款的研究。霍存福先生《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的抵赦条款与国家对民间债负的赦免——唐宋时期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博弈》(《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一文,对唐宋时期民间借贷契约中出现抵赦条款的现象作了仔细剖析。作者认为:民间借贷契约中的各种抵赦条款,是民间社会对抗国家赦免私债的契约表现。契约中抵赦条款的反复出现与国家免除民间债负赦令的频繁发布密切相关,反映了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长时间博弈。直至明清,国家不再以赦令形式免除私债,契约中的抵赦条款也随即消失。
四 前人的成绩与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学者们对赦宥制度的渊源、演变、影响、利弊争论,赦书的制定、内容变化、执行力等问题进行了相当充分的研究,成绩斐然,为后人拓展创新赦宥制度史研究开辟了道路。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王圻、嵇璜、沈家本三位学者,都较为系统地梳理了辽金的赦宥情况;前辈们对于辽金“八议”制度的研究也已经相当充分。这些已有的研究成果,是笔者开展研究辽金赦宥制度的牢固基石,前人的筚路蓝缕之功,不可埋没。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前人研究的缺憾。第一,当前学术界对辽金元明清时期的赦宥制度研究相当薄弱。从中国赦宥制度史这一角度来说,学术界对汉、唐、宋三代的赦宥制度研究远比对元、明、清三代充分;对北朝赦宥制度的研究,也比对辽金赦宥制度的研究进展得迅速。这一面貌亟须改变。第二,对辽金赦宥史料挖掘得还不够。明清两部《续文献通考》和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赦考》,均只从《辽史》《金史》的本纪部分里搜索材料,而忽视了对列传,宋辽金元时期的笔记、文集、石刻史料的收集整理。第三,前人的一些观点还有修正和深入的必要。如前所述,前人对于辽金赦宥的研究,多侧重于材料汇总,有真知灼见的议论屈指可数,有的观点还不够客观,还很缺乏深入系统的分析。第四,部分法学界同人往往仅将我国古代赦宥视作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忽视了赦宥在法律之外的其他含义,从而在讨论辽金赦宥问题时,向“降罪”“录囚”这两类赦宥严重倾斜,而对大赦、曲赦的研究还很薄弱。这导致了他们对辽金赦宥制度难以建立完整、立体的认识。虽然已有历史学界的学者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还应继续努力。本书将就以上缺憾做出尝试,以丰富、完善中国古代赦宥制度史的研究。
[1]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法学》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编辑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522页。
[2]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编辑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第7卷,第134页。
[3]需要明确:恩赐官民,是赦宥的附加内容,所以唯有那些伴随着赦宥罪犯而发生的对官民的恩赐,才在古代赦宥制度的范围之内;其他普通意义上的蠲免赋税、加官晋爵等恩赐,因未与赦宥罪犯并发,故不划入赦宥范围。
[4]参见北京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基地重大项目‘契丹文字与辽史、契丹史:跨学科的民族史研究’结项报告会议纪要”,网址:http://www.zggds.pku.edu.cn/005/001/205.htm。
[5]宋德金:《陈述与当前辽金史研究的进展》,《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11月17日第18版。
[6]参见陈俊强《中国古代恩赦制度的起源、形成与变化》,载《中华法系国际学术研讨会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8—188页。
[7](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89,天禧元年三月辛酉,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4册,第2052页。按,下文引用《续资治通鉴长编》,简称《长编》。
[8]参见田红玉《唐代大赦研究》,表六“历代大赦频率表”,硕士学位论文,首都师范大学,2002年,第22页。
[9]关于赦免制度的存在意义与本质,可参见王娜《刑事赦免制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0]参见徐式圭《中国大赦考》,“附录”,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
[11]关于赦免制度在我国现代社会的重新构建,法学界已有多人关注。可参见陈东升《赦免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阴建峰《现代赦免制度论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2](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中华书局1985年版。
[13]《晋书》卷3《武帝纪》,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版,第59页。注:本文所引二十五史,如未特殊标明,均为通行的中华书局竖排繁体点校本,以下引用之时,不再标注作者和出版信息。
[14]《周书》卷7《宣帝纪》,第123页。
[15]《无刑录》一书于1877年由日本元老院首次刊行,1927年由东京刑务协会再版,并附入佐伯夏堂的译注。
[16]分别是陈宗乞:《两汉赦宥制度考察》,硕士学位论文,台湾大学;杜钦:《汉代大赦制度试释》,硕士学位论文,东海大学。
[17]《皇权的另一面:北朝隋唐恩赦制度研究》一书最早由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在2005年出版,名为“皇恩浩荡:皇帝统治的另一面”,2007年,北京大学出版社得到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授权,在大陆出版此书,更今名。
[18]邵治国:《浅析唐代赦宥的原因及对其利弊的讨论》,《阴山学刊》2002年第2期;邵治国:《浅析唐代赦宥实施的仪式、程序及赦书》,《常德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2002年第2期;[韩]禹成旼:《唐代赦文颁布的演变》,载《唐史论丛》第8辑,三秦出版社2006年版;何荣:《唐代赦免与降减制度探析》,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印娟:《武则天时期的大赦》,硕士学位论文,暨南大学,2011年;黄卫东:《唐代录囚制度研究》,专业硕士学位论文,郑州大学,2011年;冯凤芳:《唐代的虑囚制度》,硕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11年;刘艳丽:《唐代赦免制度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重庆大学,2013年;陈晨:《唐代赦免制度法律分析》,硕士学位论文,湘潭大学,2015年。
[19]以上引文,见张志勇《辽代法律史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278—280页。
[20]李桂芝:《辽金简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57页。又,白寿彝先生主编之《中国通史》第11册丙编第十章第四节“辽代的法律”,乃李桂芝先生执笔,故与此叙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