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6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规划和措施、保护经费以及社会参与的法律规定。
理解与适用
本条沿袭原法条文,未予修改。
一、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
本款规定的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体现了对野生动物的整体性保护原则。栖息地(habitat)是一个空间概念,是指适宜动物生存和繁衍的光线、湿度、气候以及筑巢地点等物理和生物的环境因素的总和。野生动物的生存状态与其栖息地的生态状况存在密切的联系,栖息地面积的巨幅缩小以及破碎化所导致的隔离是目前造成野生动物资源减少现象和部分物种濒临灭绝的主要因素。“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保护野生动物直接且有效的方法和关键性措施。鉴于法律明确性和可实施性的要求,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范围予以了法律界定,根据本条第三款的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所指的野生动物栖息地,是指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毋庸置疑,对于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其范围的合理划定是首要任务。2023年1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就《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评估认定暂行技术规定》《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第一批)》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及其栖息地保护,对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进行科学调查、评估、认定、划界和命名等工作。[1]
近年来,我国在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方面做了巨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划建自然保护区的方式,在划分的九种自然保护区类型中,专门设立了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指以野生生物物种,尤其是珍贵、濒危物种种群及其自然栖息地为主要保护对象的一类自然保护区。例如,辽宁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主要保护对象为斑海豹及其生态环境;湖南张家界大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主要保护对象为大鲵及其生态环境;云南会泽黑颈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其主要保护对象为黑颈鹤及其越冬栖息地的生态环境等。另外,我国还通过划定禁猎、禁渔区,建立国家公园、森林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以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予以保护。尽管如此,现阶段我国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还远远不能满足野生动物保护的需要,部分开发、工程建设活动仍然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产生着不利影响,相当数量的国家、地方重要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必须科学评估和衡量工程建设活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警惕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的现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活动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建设项目开展的全过程应当受到环保部门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另外,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还需要政府建立完善的野生动物栖息地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政府、栖息地管理机构和土地权利主体、当地居民可以就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进行协商,适当限制土地权利主体、当地居民权利,并保证协商以后不增加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的新义务。[2]
二、国家鼓励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社会参与形式
公众参与是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政府越来越多地与相关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NGO)、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Organizations,NPO)等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和支持他们对相关问题提供更加专业的行为活动。野生动物的保护同样也需要社会力量的参与。本条第二款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公众参与予以明文规定,旨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调动各类社会主体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的积极性,推进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是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要资金、物资和人力来源。为鼓励此类社会参与,国家会依法为其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便利,对符合条件的组织和活动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及资金支持,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有关组织从事相关的保护活动。同时,本法第九条还规定了表彰和奖励制度,旨在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肯定。
目前,在我国组织规模及社会影响较大的全国性野生动物保护社会团体是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China Wildlife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CWCA)。根据协会的组织章程,该协会是由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研教育、驯养繁殖、自然保护、渔猎生产者和广大野生动物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非营利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关联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注释
[1]《〈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评估认定暂行技术规定〉〈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第一批)〉公开征求意见》,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网站,
[2]《鼓励公众参与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载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