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自由贸易协定中劳工标准实施发展态势的深层原因
如前所述,由于发展中国家坚决反对,发达国家企图在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体制中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政策挂钩的设想被彻底否定。因此,发达国家尝试寻找新的途径建立贸易与劳工标准的联系,其中通过在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标准的做法已经成为近20多年来的主要实践方式。每个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由该协定各成员方谈判确定,且遵循不同的争端解决程序,形成了各成体系的劳工标准实施发展态势。这种发展态势一方面将对劳工标准的实施效力产生影响,并进而影响到劳工权利的保护水平;另一方面将成为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对发展中国家筑起的主要贸易壁垒,起到消除贸易伙伴国的比较优势和贸易竞争力的效果。自由贸易协定中劳工标准实施发展态势的深层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
一 自由贸易区的快速发展是自由贸易协定中劳工标准发展的重要基础
从《关贸总协定》开始运行到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全球多边贸易协定一直致力于通过平等及互惠原则,来达成一致的关税减让,以自由贸易来促进经济增长。但是,世贸组织多边谈判机制却逐渐步入边际效用递减阶段,特别是从2001年11月启动多哈回合谈判以来,谈判议题扩大至农产品、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谈判进程步履维艰。这一困境使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对其发展前景失去信心。为了继续谋求自身经济发展,越来越多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充分利用现有例外机制,转向双边或区域贸易协定成为各国的努力重点。据统计,截至2015年1月8日,《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和世界贸易组织共收到全球604个区域贸易协定的签订通知,其中398个已经生效。
从法理上讲,世界贸易组织关于自由贸易区的例外条款为自由贸易区快速发展提供了合法性。也就是说,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有其国际法依据,只要满足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有关条件和接受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机构的审查和监督,自由贸易协定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是一种合法的例外机制。在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下,关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主要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24条(允许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在该条规定的条件下建立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或两者的过渡安排)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允许成员方订立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协定)。此外,1979年结束的东京回合谈判,根据当时多边贸易体制成员方之间的结构变化和经贸实力悬殊的现实,制定了《关于发展中国家差别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允许发展中国家成员签署可以享有比最惠国待遇还要优惠的关税与关税贸易障碍减让协定。基于世界贸易组织这种例外的合法机制,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停滞不前的情形下,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致力于快速发展自由贸易区,从而在客观上为劳工标准实施体系的分化提供了重要基础。
二 国际劳工公约的法律约束力是自由贸易协定中劳工标准分化的法律依据
国际劳工标准内容广泛,涉及劳动者保护的诸多方面,按照其内容大致可归为22类: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和劳资关系、消除强迫劳动;废除童工;机会和待遇平等;三方协商;劳动行政管理和劳动监察;就业政策与就业促进;职业指导和培训;就业保障;工资;工作时间;夜间工作;职业安全与健康;社会保障;生育保护;社会政策;移民工人;HIV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海员;渔民;内河航运工人;土著人;特殊类型的工人如种植园工人、护理人员、家政工人等。截至2014年底,国际劳工组织已通过189项公约,203项建议书。
国际劳工标准的效力根据其出现形式或者说载体的不同而不同。国际劳工标准一般以国际劳工公约或建议书的形式出现。以国际劳工公约形式出现的,由于国际劳工公约属于国际条约,成员方一旦批准即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形式出现的,由于建议书并非国际条约,因此它对各成员方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鉴于《新加坡部长宣言》和《多哈部长宣言》一再重申尊重核心劳工标准的态度,这里重点探讨核心劳工标准的效力。核心劳工标准概念最早是在1995年召开的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上提出的,1998年《宣言》将其明确界定为4个方面的权利:结社自由及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这4项基本劳工权利体现在8项核心劳工公约中,分别是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48年《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第87号)、1949年《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第98号)、1951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第100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1958年《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1973年《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第138号)和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
1998年《宣言》第2条规定:“即使尚未批准有关公约,仅从作为国际劳工组织成员这一事实出发,所有成员国都有义务真诚地并根据《章程》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但是核心劳工标准能否当然适用于一国国内,仍有赖于成员国对有关国际劳工公约的承认和批准。换言之,就核心劳工标准而言,规定了结社自由、自由组织工会和进行集体谈判、同工同酬以及消除就业歧视、禁止强迫劳动、禁止童工等8项核心劳工公约只对批准国具有强制约束力。中国目前批准的核心劳工公约有4项,即《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根据上述分析,这4项核心劳工公约对我国具有约束力。而至于其他4项核心劳工公约,即《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强迫劳动公约》《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由于我国尚未批准这4项条约,再加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国际劳工标准的普遍性仍存相当大的争议,相关规则在各国实践中不具普遍性,尚不构成国际习惯法,因此该4项公约并不当然适用于我国。而美国虽然只批准了两项核心劳工公约,即《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但这并不妨碍美国通过自由贸易协定推行其所主张的劳工标准。由此可见,核心劳工标准的接受和实施以主权国家批准相关核心劳工公约为前提。这也正是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的参加国通过选择性批准国际劳工公约,在自由贸易区协定中纳入不同内容的劳工标准,从而导致劳工标准实施发展新态势出现的原因所在。
三 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标准的重要目的在于争夺国际竞争力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深入发展,人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呈加速趋势并参与到国际竞争当中,这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增长,另一方面也加剧了世界范围内的劳动问题,即社会财富和社会权利的分配不公,由此导致劳工标准国际差异的扩大。但发达国家却声称劳工标准的国际差异形成了不公平的贸易竞争或“社会倾销”,并进而主张和实践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用贸易制裁的方式解决劳工待遇问题,其主要目的是削弱贸易伙伴国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和国际竞争力,促进本国出口并保护本国的产业发展。发展中国家受其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要与发达国家统一劳工标准是不符合现实的,而且进行贸易制裁或限制并不是真正解决其劳工待遇的方式。同时,自由贸易区一体化程度高,覆盖内容范围广,不仅包括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等,还包括关税减让、非关税壁垒和国内规制等边界措施,以及一些非传统的自由贸易协定条款如劳工标准和环境保护。因此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关涉重塑新一轮全球贸易规则的制定权和地缘政治安全,中国必须在战略和策略上积极应对,最大限度地避免这一发展态势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