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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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中国应对自由贸易协定中劳工标准实施发展态势的建议

综上,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停滞不前,美欧等主要经济体充分利用自由贸易协定例外机制,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建立联系。在其影响下,越来越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纳入劳工条款。除此之外,由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也纳入高标准的劳动者权利,而且在美国正在积极推进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谈判中,劳工标准也是一项重要内容。在美欧国家借助自由贸易协定大力推行其所主张的劳工标准的背景下,我国对于如何应对贸易与劳工标准关系问题应具有战略考量。一方面,我国有必要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提出我国主张的劳工标准,并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积极向我国的贸易伙伴推行该劳工标准,增加我国在贸易方面的谈判筹码和力量;另一方面,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构建我国主张的劳工标准必须依据我国国情,从实际出发。为此,本书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自由贸易区建设关涉重塑新一轮全球贸易规则和地缘政治安全,在美欧等主要经济体快速发展自由贸易区的客观情况下,需要深刻理解我国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积极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争取分享重塑新一轮贸易规则的话语权。在此进程中,有必要积极构建我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使其不致成为中国扩大自由贸易区建设的阻碍因素。

第二,自由贸易协定中劳工标准的发展态势为我国构建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劳工标准提供了空间。目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尚不充分,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劳动法律制度,但是为劳工提供充分和有效保护仍存在诸多困难和巨大挑战。因此,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可逐步纳入我国可接受的劳工标准,对于暂时达不到的劳工标准,或者制定阶段性标准,或者增加有利于我国的例外条款。关于劳工标准的合作方式,可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劳工领域的合作,如资金支持,技术援助,联合研究,建立工作组、对话机制等。在劳工标准争端解决方面,应坚持劳工标准的出发点在于促进劳工权利的保护,不能被用于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提倡通过政府间的友好协商解决争端,反对采用贸易制裁的方式促进劳工权利的保护。

第三,尽管越来越多的自由贸易协定引用国际劳工组织1998年《宣言》中载明的核心劳工标准,但我国应区别对待核心劳工标准问题。一方面,关于同工同酬、消除就业歧视和禁止使用童工,我国已经批准了相关核心劳工公约,即《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最低就业年龄公约》和《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因此,我国应承担履行上述国际劳工公约的义务。此外,我国已经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同工同酬、禁止就业歧视和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法规,如《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护。因此,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纳入有效废除童工和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这两项核心劳工标准没有法律方面的障碍,关键在于加强法律的实施。另一方面,对于规定结社自由和进行集体谈判、禁止强迫劳动这两项核心劳工标准,由于我国尚未批准相关的国际劳工公约,即《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公约》、《组织权与集体谈判权公约》、《强迫劳动公约》和《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同时这4项公约的相关规则尚不构成国际习惯法,故其对我国并不构成国际义务。因此,应尽量避免在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涉及这两方面的劳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