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I中自有住房核算理论及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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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CPI的编制目的、框架及方法

2.1.1 CPI的编制目的

2003年第十七届国际劳工统计学家会议通过的《关于消费者价格指数的决议》指出消费者价格指数有两个主要目的:第一,消费者价格指数作为通货膨胀指数,对整个住户部门的平均价格膨胀情况进行衡量,以便提供一个宏观经济指标,既可以衡量住户部门,也可以衡量更广阔经济范围的通货膨胀;第二,消费者价格指数作为补偿指数,调整工资、社会保障和其他津贴,以部分或全部地补偿生活费用或消费品价格方面的变动。

而在CPI作为补偿指数时又可以分别作用于两个不同的目的:一方面,CPI可衡量生活成本的变化程度,用于调整政府的转移支付和所得税起征点以补偿消费者生活成本的上升部分;另一方面,CPI用于调整收入以保持收入的购买能力,为雇主、雇员、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提供价格调整信息,面对上升的成本时利用消费者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工资以及收益进而保持收入水平。

因此,各国编制CPI的主要目的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衡量住户部门的通货膨胀率,指导政府和央行制定货币政策和通货膨胀目标;

(2)衡量住户部门的生活成本的变化水平,多适用于对养老金和社会保障福利进行相应的调整;

(3)衡量住户部门的收入水平的变化程度,以调整货币收入,抵消通货膨胀对收入的影响。

不同的目的可能对应不同的范围和编制方法,因此这些目的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如将其作为广义通货膨胀的衡量指标,会扩大其涵盖的价格范围,包括消费者消费的消费品和服务以外的住宅等实物资产的价格,其编制范围会超越一般消费者价格指数。因此统计机构部门公布的标题CPI只能根据其主要用途确定编制指数的类别、编制框架以及所包含货物与服务的范围。这在以下消费者价格指数编制框架下会进一步说明。

2.1.2 CPI的编制框架

编制消费者价格指数的主要目的是决定指数的计价范围。如衡量住户部门的通货膨胀的消费者价格指数,其计量的价格范围是住户以货币方式购置的消费性货物和服务的成交价格,不应包括消费信贷的利息支付和政府的补贴;衡量生活成本变化水平的消费者价格指数的计价范围应将政府给予的补贴进行虚拟计价;以衡量收入水平变化为目的的消费者价格指数的计价范围理应包含消费信贷的利息支付。

1.三种理论框架

ILO et al.(2004)为了有效地满足指数的目的,在确定指数范围、记录时间和确定消费价值的过程中,重点考虑从“获得”、“使用”或“支出”的角度界定消费。因此,消费者价格指数的编制中有三种框架,分别为获取法(The Acquisitions Approach)、支付法(The Payments Approach)The Acquisitions Approach本书译为“获取法”,其他文献中又译作“获得法”或“购置法”; The Payments Approach本书译为“支付法”,亦有文献译为“支出法”。与使用法(The User-cost Approach)。编制CPI时首先根据其主要目的选择对应的框架方法,确定住户最终货币消费支出的覆盖范围,而覆盖范围不同将会影响计量价格和设定权重。

(1)获取法。获取法从消费者购买消费品的角度,直接计入当期购买消费品和服务的交易价格,反映的是新购货品和服务价格的变化。记录的交易价格与具体支付形式无关,无论是一次付清还是通过抵押贷款分期付款,都按交易双方议定的价格计算支出和CPI权重。这类似于国民核算中的“权责发生制”。另外,获取法关注不论消费者在该期是否一次付清这些消费品的价格或者在该期内一次性消费完这些消费品和服务,不论支付或消费了多大比例,只要在该期购买了就将其价格全部计入CPI中。在获取法框架内编制的CPI主要是测量住户获取的货物和服务的价格的变化,这里排除了在购买消费品时所付的利息和相关费用。使用获取法编制的CPI更适合反映通货膨胀的程度。

(2)支付法。支付法是Goodhart(2001)所用的一个术语,Eurostat(2012)指出这方法测算的是住户为消费性的货物和服务支付的现金变化水平,即当期消费的货物和服务所支付的全部金额,而不论获取和使用时间。计量消费者对有关货物和服务实际支出的现金流量,其中包括首付、抵押贷款的偿还和贷款利息以及一些关联支付,并使用基期的实际支出计算当期的价格和权重,而不论货物和服务的获取时间以及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这类似于国民核算中的“现金收付制”。

(3)使用法。从微观经济理论和生活成本理论框架出发(Eurostat,2012),将消费的货物和服务转化为消费品在各个使用期内提供的服务流量进行计量,支出权重利用基期消费者使用的价值量来计算。记录的重点不是为货物支付的价值,而是已消费(使用)部分的价值。对于大多数商品,尤其是非耐用品,使用法和获取法的计算结果是一致的。但是,对于耐用品和用于提供长期服务的资本品,两者差别很大。

使用法包含两种方法:用户成本法和租金等价法。租金等价法是按同期同一耐用品的相应市场出租价格对耐用品在某一时期里所产生的服务进行估价。用户成本法主要是对用户使用消费品的成本变化进行计量,在加权基期内,住户消费的货物或服务的成本包括经常性实际成本和机会成本。经常性实际成本为使用期内,用户使用该商品时实际支付的成本;机会成本是将资金用于该商品而非其他投资目的时所引起的成本,属于推算成本。另外,在耐用品较长的役龄中,要计入折旧。这两种方法适用于耐用品(或资本品)和提供长期效用的服务中。使用法框架下计算的CPI更接近于生活成本指数的概念,目前仅用于自有住房服务价格指数的编制。

2.三种框架概念上的区别

(1)获取法与支付法的异同

获取法和支付法两者都基于消费者的实际货币支出,均可以衡量两个时段住户购买的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的平均变化。但二者分别对应交易的不同方面。国民经济核算中提到:一笔交易存在两个方面,作为货物支付的对应部分,购买者发生了一笔负债,出售者获得了一笔债权,然后债务和债权随着付款而消失。必须仔细区分每一项交易以及与其对应的现金流量发生的时点,若实际交易与相应收付之间存在时滞,可分别利用“权责发生制”和“现金收付制”两种方式记录交易。获取法采用的是记录所有权转移时双方议定的价格,即权责发生制;而支付法记录了与其对应的现金流量,即现金收付制。

从实际支付的金额比较,两者的区别是:是否涵盖利息的支付。大多数货物和服务都在获取时采用全额支付的,但也可以采用信用的方式进行分期付款。在获取法的概念下,不论是否在获取时采取全额支付,均采用货物和服务的基期全价来计算它们的支出权重,将获取消费性货物和服务相关的额外成本(如利息费用)排除在外。在支付法中,采用基期发生的实际支付额进行计价和计算权重。如果采用一次付清的方式购买消费品和服务,则计入实际购买消费品的全价,与获取法一致。但如果采用的是分期付款的形式,计价范围包括基期支付首付款和相关的利息支出的现金流量并计算权重,获取法所得到的价格数量要远远小于支付法。

(2)使用法与获取、支付法的区别

使用法衡量住户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而使用的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的平均变化,这是与获得法和支付法最大的区别。获取法和支付法框架下的CPI可以衡量两个时段住户购买的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的平均变化;而使用法下的CPI衡量住户为了满足自身需要而使用的消费品和服务价格的平均变化,使用虚拟租金法或用户成本法来衡量自有住房的使用成本,而不是直接计入实际支出。

对于耐用品和服务而言,三种方法对应的计价范围和权重会有显著差异。但是对于大多数消费品而言,三种方法得到结果是相同的,这主要与消费品的购买时间和使用时间是否一致有关。如果使用和购买的时间基本一致,三种方法计算的价格指数就是一致的,但对于耐用品和服务而言,可能购买很久后才会使用,或者可以长期重复使用,因此不同的计价方法得到的价格指数是有差别的。然而,要估算住户自用的耐用消费品存量所提供的服务流量和价格是一件困难的事,而耐用消费品的支出及购买价格较容易记录。所以目前为止,计算消费者价格指数大体上采取获取法。

2.1.3 CPI的编制目的与框架相对应

(1)如果CPI适用于测算与住户部门消费所对应的通货膨胀率,则采用获取法。一篮子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定义为住户部门在基期所获取的消费性的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交易价格。其中包含税收,但不包含补贴、非货币性交易和利息费用支付。

(2)当CPI的目的是为了调整收入以保持收入的购买能力,需要衡量住户部门为消费付出的现金流量(如现金付款的生活费用),则采用支付法。篮子定义为住户为了消费货物和服务所实际支付的金额,包含利息支付,这是支付法与另外两种方法的最大的区别。

(3)如果CPI是为了衡量生活成本的变化,则采用使用法。为了计算家庭福利,一篮子商品中应包括消费者在基期所消费(使用)的货物和服务,而不论这些货物和服务是何时支付和购买的。虚拟支出将包含在以使用法为基础的CPI范围内,因为一些通过非货币交易而得到的货物和服务也会影响到住户部门的生活水平。另外采用虚拟支出记录从耐用项目中获得的服务流量,如住户将部分或完全从自有住房中得到的住房服务计入篮子。

因此,国际劳工组织第十七届统计学家会议(2003)指出:有关篮子组成和权数的决定直接取决于范围以及对获取法、使用法或支付法的选择,而框架的选择直接取决于指数的编制目的。表2-1为澳大利亚统计局(2010)对消费者价格指数的三种目的、框架以及对应篮子组成的界定。

表2-1 CPI编制目的、对应框架以及计价范围

资料来源:Outcome of the 16th Series Australian Consumer Price Index Review(2010)。

但是,遇到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如澳大利亚从2009年起采用支付法编制的养老金受益人的生活成本指数衡量特殊人群的生活成本,作为标题CPI的有效补充。衡量生活成本本应采用使用法,但是介于实际情况的限制,为了避免使用法下虚拟价格带来问题,选择支付法来替代使用法编制衡量特殊人群生活成本的CPI。

另外,国际劳工组织第十七届统计学家会议(2003)决议指出:由于实际中,难以统一界定消费和从使用角度来估算其他耐用品提供的服务流量,可能需要采用混合方法,如对自有住房采用使用法,而对其他耐用消费品采用获取法或支付法。因此,世界上很多国家在采用获取法或者支付法的基本框架上,对自有住房这种特殊耐用品采用使用法中的租金等价法或用户成本法。如加拿大CPI的基本框架采用支付法计价和获取权重,对自有住房采用使用法中的用户成本法。因此,有必要单独对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服务的计价范围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