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中的历史:清代政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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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官与绅仇

然而,对孙锵鸣等人而言,赵启等人的行为正是不折不扣的聚众谋逆;他们指出,“岂不闻自古谋逆者皆始于劫掠”。因而他们从金钱会成立之初就想极力说服道府县令,不可收金钱会为团练。他们深信如果在金钱会初起之时出击,可一击而散。即使后来发展成号称数千人的声势,那也只是“数十无赖,假长发贼声势,诱胁乡愚耳”。官兵如果真有心解决事情,只要“发壮兵一二百,持火器往”,会贼即会“作鸟兽散”,根本无须劳动团练。因此,他们认为事情会演变到最后他们家园被毁,亲人被杀,甚而大动干戈的地步,完全是地方官员的昏懦所致;而这些昏官事后却仍然位居要津,“日事饮博,酣歌取乐”。面对这种情势,孙锵鸣自然痛心疾首,一而再再而三地提出控诉。

很不幸,左宗棠同治二年(1863)的调查报告基本上采取了当时地方官的立场,对于金钱会事变的成因,他指出:

臣查温州上年金钱会匪之变,已革平阳县知县翟维本,事前失于觉察,事后不能剿捕,纵贼殃民,固属咎无可逭。然察其激变之由,则实因瑞安林垟地方牙户李子荣与富户陈安澜积有嫌隙,嗾前仓匪党将陈安澜房屋拆毁。前署温州府知府黄维诰闻报饬拿。前在籍翰林院侍读孙锵鸣赴郡请兵剿捕,黄维诰以发逆巳陷处州,温防吃紧,官兵未可轻动为言辞之。孙锵鸣遂自募勇丁赴平阳,将前仓房屋烧毁,前仓匪党旋亦烧毁孙锵鸣房屋,闻孙锵鸣有赴府城之信,即阑入府城。其时黄维诰正赴瑞安查缉匪党,陈宝善亦赴乡催粮。比闻警遄归,将会匪击散,郡城未被占据。厥后会匪攻温州者两次,攻瑞安者一月有余,黄维诰、陈宝善、孙杰等设法守御,幸未被陷。言者以纵匪之咎归之于官,而不知构衅之故,实绅团孟浪致之也。[91]

又如,对于孙氏加诸沈涣澜的指控,左宗棠则认为:

其沈涣澜一员,向在瑞安绅局,与孙锵鸣等同办团事。闻因言语迕触,致成嫌隙。其曾否入会通匪,亦无从查悉。该绅所办,系海防局务,按照船只大小收费,置船募勇为缉盗护商之用。而置船募勇之事,系归护温州镇总兵黄戴清管理,屡次出洋剿匪尚属得力。沈涣澜并无帮办盐局,自设船勇之事。[92]

从同治三年正月初二日(1864-02-09)发下的上谕看来,朝廷也完全认同了左宗棠的看法,认定“孙锵鸣在局办团激变,辄行委过于地方官”,同时又因沈涣澜曾在瑞安绅局与其“言语迕触,而指为通匪,始则函嘱左宗棠查办,因所言不行,复捏词入告”。因此,孙氏的上控不但未能达到他所预期的目的,而且他个人还因此以“徇私挟嫌,居心实属险诈”而被“勒令休致”。

孙氏的纠举没有得到朝廷的认同,有人认为这是因为受命调查的左宗棠“嗛”孙氏。不过,孙氏尊翁希曾的分析可能更切中当时的情势。他说道:

京朝官在籍办事,过持正,非独得罪乡里小人,地方官固弗喜也。且以部民通书大吏而言地方官短长,非独不肖者之所恨,即贤者自顾气类,亦必深有嗛焉。合郡邑贤不肖以构一人,而为蜚言以中之,虽有明者亦必为之惑矣。汝此书去,万一深感汝言,而露檄以诘官长,彼之讳贼而不以实闻者,自州、县以至道、府既并为一谈矣,其势不能复自引咎,必巧移其过于汝,以自明其不欺,此固人之情也,而汝乃独任其危。[93]

他这段话虽然是针对孙锵鸣在要求道府县令“剿贼”不成后,致书当时的浙江巡抚王有龄而发的,但由于场景类似,正好可以解释左宗棠不满孙氏的缘由,因为孙锵鸣在信中除了表示“贼不足虑”(认为他们只是假太平天国之名以起事),但为了“杜内患”,仍应赶快剿平外,还提及“平阳令非其人”,并谈到“郡邑官畏懦状”。显然孙家老太爷认为其子犯了官场中大忌,也就是直言批评长官。当他得知王有龄的回函是“特遣一力手书密封,而不由驿递”时,不禁感叹:“老封疆臣,固不可及也。”他知道孙锵鸣所面对的是一盘根错节的官僚体系,这些地方官自然不会坐视权势受到威胁而不还击。难怪他会对孙锵鸣说:“汝之祸殆始于此矣。”

不过,更重要的是,他看到了孙锵鸣所处窘境的关键所在:

今日之贼名数千人,实则数十无赖,假长发贼声势,诱胁乡愚耳。……且汝之奉命团练者,以为官兵助也。今官皆昏懦如此,数十无赖子焚劫乡间,即不敢诃问;异日真长毛来,此辈皆先期逃者也。团练无官兵,汝真能驱农夫,持耰锄以与贼抗乎?周溶、赵起辈虽无赖,然计颇狡……而翟令又假以团练名,其敢于入城放火者,固阴恃官以为地也。汝团练诚成,贼幸不起,则其所云解散者固不虚,官且攘以为功;万一贼遂起,官且谓贼本不反,团练者激之也,是汝独尸其咎矣。官之不敢用兵,贼固具知之,而阴用之矣。而汝为团练,欲禁其散钱入会,是贼之怨专在汝,异日贼起,祸必先及汝。……道、府之信乡绅,必不如其信县令;督、抚之信乡绅,必不如其信道、府。会匪既解散矣,一旦复破城,复戕官,不言团练者激之,其势无以自解,是其祸皆在汝矣。[94]

依孙希曾的看法,团练没有官兵的协助,无法抗贼,而在衙署已将金钱会收编为团练的情形下,还办团讨伐实在是两面不讨好,自己惹祸上身。一方面得罪了金钱会,另一方面官府也未必领这个情。一旦金钱会起事,孙氏不仅首当其冲,而且要背上激起事变的责任。后来事件的发展果然如其所言。当然这也可能是孙衣言的后见之明,他只是假借其父之口,以浇心中之块垒。然而无论如何,这段话点出了一个很重要的事实,就是地方士绅所作所为的合法性或正当性完全取决于官府的态度。孙锵鸣虽然是奉朝命办团,但是由于与地方道府县守令的立场相悖,非但不能邀功,甚且必须独力承担激起事变的责任。

孙锵鸣这样的遭遇对我们了解清代士绅在地方政治上所扮演角色的轻重,应有相当大的启示。清代士绅在诸如社会教育、祭典仪式、公共工程、纠纷仲裁、慈善救助等地方事务上所扮演的角色,一直是学者感兴趣的题目。近年来许多学者指出,从18世纪开始,士绅在地方上的角色就逐渐走出以往专注于慈善公益的局限,而开始参与许多地方上的水利建设。19世纪中叶以后,士绅在地方事务上的自主性更是大为提高。随着商业的扩展以及士绅的倡导,晚清出现了许多非官方的公共团体,如会馆、公所、善堂等,它们取代了许多从前官方所扮演的角色。有不少学者,尤其是罗威廉(William T. Rowe)与蓝肯(Mary B.Rankin),更以德国学者哈贝马斯(J. Habermas)的“公共领域”(public sphere),说得确切一点,应该是“市民社会中的公共领域”一词,来指涉这些地方士绅主导公共事务的行为。[95]不过,美国学者魏斐德(Frederic Wakeman Jr.)曾针对罗威廉与蓝肯的见解提出不同的意见[96],其中一点与本文所讨论的主题有关。他指出,罗威廉所描述的汉口盐商的许多修桥补路、兴办团练、防火消防的公共行为都是官方压力下的产物[97],而蓝肯所谓士绅的地方自主管理的公共领域行为其实只是由上而下的,由官方主导的社会福利措施。[98]换言之,这些所谓士绅自发的公共作为都必须得到官方的赞同或认可。孙锵鸣的例子正好为这个事实提供了一个反面的例证。由于他积极主剿的态度未获地方守令认同,所以他虽然是奉朝命办理团练,但是他的团练却成为激起事变的祸首,而他本人也因纠举不实被勒令休致。因此,清代士绅在地方事务上的自主性其实是有其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