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合同的产生和发展
合同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商品交换活动日益频繁,为了商品交换活动的安全和信誉,商品交换活动迫切需要由习惯和仪式转变为一般规则,由此,商品交换活动的法律形式应运而生。
在我国,合同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在我国古代,合同有多种形式,如西周就有了“傅别”“质剂”等形式,“傅别”类似于借贷凭证,而“质剂”则类似于买卖合同。到了秦朝,合同的种类主要有借贷合同、买卖合同和雇佣合同。
到明代,合同形式已经很规范了,随着商业的发展,合伙合同也随之出现。如订立于明代崇祯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的合同,载有“立合同约人张凤来、郭正卿,今有原买到郭柱国共地一顷六十五亩八分,二人价银均出一百四十三两八钱,其地逐段公种,第恐日后昧心诬赖,故立合约为用”的内容。从内容中可以看出这是一份两人合伙买地的合同。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我国的合同发生了重大变化,在经济水平逐渐提高的同时,合同水平也在提高。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予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实,早在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就对合同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的内容如下。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中的许多规定为合同法的订立提供了基本规则。目前,合同已成为日常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