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11卷·总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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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权领域的技术合作

技术合作是公认的有益于实现人权的一种方法,许多国际人权文件或实施监督程序规则都强调国际合作、技术援助或咨询服务。[17]《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明确强调,必须落实加强人权中心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活动。在国际人权领域,以技术援助、咨询服务、人权宣传和教育为主要形式的技术合作已经成为国际合作的重要形态。

第一,技术援助与咨询服务。技术援助与咨询服务可以追溯到1955年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两份有关人权领域的技术合作的决议,即1955年10月25日以第921(X)号决议设立的技术援助项目和12月4日以第926(X)号决议设立的咨询服务项目。在第一份决议中,联合国大会重申技术援助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性,要求经社理事会尽最大努力推动技术援助项目,并要求成员国给予积极的支持。[18]根据第二份决议,联合国大会授权联合国秘书长在人权领域向有需要的成员国政府提供援助,包括专家咨询服务、访问和奖学金项目等。随后,大会增加了项目服务内容,包括地区和国家人权训练课程。该决议还呼吁联合国专门机构与国际非政府组织参与技术援助,以协助成员国有效地实现人权。[19]1987年,联合国秘书长又设立人权领域的咨询服务与技术合作自愿基金(后改名为“人权领域的技术合作自愿基金”),以向相关国家提供在实施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或其他国际人权标准时所需要的资金支持。[20]

目前,许多国际组织在国家、次区域、区域和国际等各个层面开展了明显带有人权内容的技术援助或咨询服务项目,如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联合国儿童基金、联合国发展项目、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其中,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作为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心,在其中发挥着组织与协调作用。技术援助与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提供法律起草咨询、审查国家立法、执行减贫战略、为相关国家制定结构调整计划提升财政能力、协助国家推动人权机构建设、提供司法执法和选举援助、为国家参与国际监督机制提供专家智力支持等等。技术援助和咨询服务的目的在于为相关国家提供法律或制度层面的技术支持,加强相关国家人权领域的能力建设和体制建设[21],帮助改进国内人权保护状况。

21世纪以来,国际人权监督机制和程序日益膨胀,为缓解发展中国家参加各种类型的审议与监督程序所产生的财政负担[22],国际社会开始向一些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以帮助这些国家参加国际人权监督程序。例如,2007年,人权理事会设立普遍定期审议自愿信托基金[23],以便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参加普遍定期审议。[24]另外,联合国大会2008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第14条规定,设立一个按照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管理的信托基金,以便在征得有关缔约国同意的情况下,为缔约国提供专家和技术援助,加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载权利的落实,推动根据该议定书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内的国家能力建设。

第二,推动人权宣传与教育。人权宣传和教育是指开展培训、传播和信息交流,以期通过传授知识及技能和塑造态度,建立普遍的人权文化以便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25]1993年《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强调了开展人权教育、培训和宣传的作用。作为对这次世界人权会议呼吁的回应,联合国大会先后通过多份世界人权教育行动计划,促进在国际、区域、国家和地方各个层面上建立和加强人权教育的方案和能力。[26]人权宣传和教育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广义上的技术合作形式,它曾被誉为“国际组织和双边机构进行的技术合作努力的最强大的组成部分”。[27]虽然在国内人权宣传和教育过程中,各国政府负主要责任,但是国际机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拟订、协调和执行各国的人权教育方案。在实践中,联合国专门机构(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人权非政府组织经常协助各国政府开展人权教育活动(如有选择的目标群体的培训课程、研讨会等),提供技术援助和训练或财政资助[28],以提升相关国家国内人权宣传和教育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