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11卷·总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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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框架中的人权导向

20世纪90年代,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人权保护是一项综合性工程。1990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2号一般性意见中明确指出,债务负担以及有关的调整措施对许多国家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缔约国以及有关联合国机构应该努力将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作为促进调整的方案和政策的固有内容。[29]1992年,特别报告员丹尼洛(Danilo)在向联合国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者小组委员会提交的名为《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报告中认为,当前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受到诸如结构性调整、债务偿还、收入分配等社会政策的影响,为此,特别报告员分别给联合国人权机构、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出了以促进相互合作为核心内容的建议。[30]1997年,时任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重塑联合国:改革计划》的报告中认为,促进和平与安全,经济繁荣和社会平等与人权不可分离。[31]2002年,特别报告员奥洛卡-奥尼安卡(Oloka-Onyango)和迪皮卡·乌达伽马(Deepika Udagama)根据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的决定提交了一份名为《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全球化及其对充分享受人权的影响》的报告,系统地阐释了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体制对人权的影响,呼吁联合国系统内机构、机制之间应开展合作,并将人权问题纳入其政策制定过程中。[32]

由此,政策制定中的人权导向逐渐形成一种方法论,并在联合国系统内逐渐演变为人权主流化。1997年,安南在《重塑联合国:改革计划》中强调提升人权保护在联合国系统中的地位,使之贯穿于联合国的整个活动领域。[33]这被认为是联合国人权主流化的起点。[34]人权主流化要求,联合国系统内的各类机构应坚持人权导向的方法论,将人权价值与规范以及人的发展目标纳入政策制定和项目实施中。[35]基于此,联合国机构越来越注重在其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与人权机构协调与合作,促进维护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人权保护的和谐统一。例如,在维持和平特派团中部署人权专家,在大多数人道主义行动中保护难民或国内流离失所者,在发展方案中加强人权宣传和教育,并通过支持国家人权委员会等人权机构来增进人权。[36]

许多国际组织,特别是国际经济组织,并不负有人权方面的职责或义务,但是它们也逐渐地坚持人权导向的方法论,采取以人的发展为目标的政策选择和执行模式,从而在自觉或不自觉中起到促进国际人权保护的作用。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虽然极力避免涉及政治,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它们逐渐认为良好治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开始在其执行对外政策的过程中强调良政、法治和人权,并协助成员国推动立法和司法改革。[37]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之一是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因而与实现经济、社会权利的目的并行不悖。但是,正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公室的一份报告所言:“对于解决贫穷问题和促进发展所必需的经济增长来说,贸易是一种动力,但在有些情况下,贸易也会损害人权。最近关于专利对基本药品价格的影响的讨论突显了贸易涉及的健康权问题。”[38]为此,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专门设置一般例外条款,旨在保护公共道德以及人、动植物的生命,据此,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有义务采取例外措施保护和促进人权。在未来,世界贸易组织的一个重要议题就是如何处理贸易规则中的人权问题。这一问题的实质也就是世界贸易规则与国际人权规则的协调问题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与国际人权组织的合作问题。[39]

国际贸易、金融、社会发展和安全领域的国际组织在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坚持人权导向的实践表明,人权国际合作的范畴已经从纯粹的人权领域拓展至国际贸易、金融、社会发展与安全等非人权领域。之所以说政策框架中的人权导向是人权国际合作在非人权领域的具体体现,这是因为,全球化条件下人权的实现极易受到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政策的影响。各个国家、国际组织在政策框架中坚持人权导向,实际上就是通过自身政策调整与相互行动协作,实现人权规则与国际贸易、投资和金融规则的融合,推动国际人权标准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