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
这样,在西欧,经济因素是政治因素的结果;而在我国则混合的过程居于统治地位。按照克柳切夫斯基教授的意见,这就是俄国历史发展过程的相对特殊性的根本原因。我们来分析这一意见。
这位天才卓越的历史学家坚信,在西欧政治因素先于经济因素,是以征服这一事实为根据的。他认为征服在西欧社会的发展中,起了第一推动的作用。但是试问:我们有什么比较确凿的根据来设想在任何社会的历史中,政治的因素都先于经济因素呢?
对于这一重要的社会学问题,西欧的科学界早已由基佐及其他复辟时期的法国历史学家作了坚决否定的答复。我已不只一次叙述过这些历史学家的观点,因此,关于这一点,我觉得已无详细论述的必要。但在这里,我还是不得不重提我在其他地方业已说过的某些意见。
基佐的很有意义和很有说服力的见解是:“很大一部分作家,学者或政论家,力图用某一社会的政治制度来解释它的状况及其文明的程度和类型。但如从研究社会本身着手,以便认识和理解它的政治制度,那会是更为合理的。制度在成为原因之前,就是一种结果;社会是先创立制度,然后在制度的影响之下开始改变的。不应根据政府的形式来判断人民的状况,而应首先研究人民的状况,才能判断其应有何种政府和能有何种政府。……社会,社会的成员,个人由其社会地位决定的生活方式,各人的不同阶级关系,总之,公民的社会生活——这无疑是愿意了解人民怎样生活的历史学家和愿意了解怎样统治人民的政论家所注意的首要问题。” [7]
我不打算在这里引证梯也尔和米涅的著作,他们是完全同意基佐的这一观点的 [8] 。我认为我在上面业已证明,复辟时期的法国历史学家,他们虽然认为征服在欧洲社会的发展中起过重大作用,但他们对于那种以为某一民族的社会制度可用这个民族的政治制度来解释的思想,却曾予以驳斥,认为这是一种陈腐的科学成见。他们都坚决而有说服力地证明,政治制度在成为原因之先是结果。对社会生活的科学解释方面的任何新成就,无不证实和加深了他们的这一学说。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历史唯物主义以社会制度来解释政治制度,又以社会经济来解释社会制度,最终地阐明了社会发展的经济和政治“因素”的相互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是非常了解政治“因素”的巨大历史意义的。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他们才积极地从事政治。但他们比基佐更明确地看到,这一因素的作用,只不过经常是结果对其所自产生的原因的反作用。他们观点的正确性,也为克柳切夫斯基教授本人的见解所证明,是易于令人确信的。
对于那些照他看来是政治“因素”先于经济“因素”的国家,他是这样描绘它们的社会发展过程的:
“在工业文明业已取得某些成就,居民的劳动已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当地自然界的力量和资料,国民经济已相当巩固地建立起来的国家里,当这个国家遭到征服的时候,征服便改变了原有的土著阶级的地位和关系,而在这个国家产生新的社会阶级。这个阶级利用其胜利的权利,支配着被征服的人民的劳动。由于这种情况而在国民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变革,便是政治事实的直接结果,即由于征服而开始统治社会的新阶级入侵的直接结果。” [9]
这是无可争论的:在征服这一政治事实影响之下发生的国家的经济的变革,是政治事实的结果。但这不过是一种单纯的同义反复而已。问题并不在于可否将政治事实引起的变革称为政治事实的结果,自然,既是可以的,又是应该的。问题在于政治因素引起的变革的性质,究竟何所依据,何由决定。换言之,为什么某一政治事实——例如同样是征服——在一种情况下引起国民经济的一些变革,在其他情况下则引起完全是其他的变革呢?对于这一问题,只有一个答案:即因为在不同的情形之下,被征服者的经济发展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其次,还因为在不同的情形下,征服者的经济发展程度也是各不相同的。这就是说,政治事实的各种可能结果都是事先由经济因素决定的。换句话说,政治因素可能的作用事先由经济因素决定。
这一论点是如此正确,如此明显,就是克柳切夫斯基教授自己在叙述其理论体系时,也不得不加以默认。事实上,请看罢!根据他的假定,某一国家是在其工业文明业已取得某种成就,其国民经济亦已相当巩固地建立起来之后,才被征服的。很明显,在这里,征服这一政治事实并不先于经济关系的一定制度,而只是对这个制度,对这一业已存在的制度,发生作用。同样明显的是,政治事实的作用亦必依经济关系原先某种方式的性质变化。这一点也是克柳切夫斯基教授自己所默认的。
他断言:“征服者为了自己在物质上有保障,是不需要在被征服的国家重建经济,指出开发其天然财富的方法和手段的。他们强制地插手于业已建立的经济秩序,手持武器,监视已有的经济机构;他们只要按照自己需要的指示,将这个经济机构的某些部分重作安排,给它一些新的工作,把人民的劳动优先指向边疆天然财富的开采上,他们拥有这些富源是最方便而最有利的。此后,他们需要关心的,便不是在技术上组织这一机构,而只是保证安置到这一机构中去的人手驯服地进行活动。” [10]
这一“只是”意义再深长不过了:它解决了整个问题。如果征服者不需要“在技术上组织”陷于他们支配的国家的经济机构,如果他们“只是”要使那些转动这一机构的人手驯服地进行活动,如果——用政治经济学的语言来表述——他们的作用和意图在于占有劳动人民在这个国家被征服前即已存在的经济条件下所生产的剩余产品,则我们便没有任何权利说政治因素先于经济因素了,这难道还不明显吗?在这里,政治因素也是出现在经济因素之后,而且如前所述,前者的作用的性质是由后者决定的,这难道不是显而易见的吗?最后,这一作用就其一般性质而言,是同土著统治阶级,即由于国家经济发展,而与征服没有关系产生的阶级所能够和应该发挥的作用没有任何实质性差别的,这难道不是显而易见的吗?难道土著统治阶级不想为自己保证劳动人民驯服工作吗?难道他们不想占有未被征服,但却处于经济从属状态的劳动群众所创造的剩余产品吗?
克柳切夫斯基教授继续说:“统治阶级将力图用政治的手段,用适合等级组织的目的立法制度,用相应的政府机关的组织来取得这种保证。” [11]
这一切当然又是无可争论的。但是假如我们所说的统治阶级,征服对其产生完全不起任何作用,那我们也定将看到,这个统治阶级所关心创立的立法制度,是会使其经济地位的利益得到维护的。同样,我们还可相信,这个统治阶级将使用政治手段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因为,不这样是不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