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研究(第8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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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官方出口信贷与OECD“君子协定”

信贷,即英文“Export Credit”,包含了信用和贷款的两重意思。它既包括为了出口货物或服务提供的贷款,又包括了担保。官方出口信贷,通常指一国政府为支持和扩大本国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或者大型工程承包项目,通过该国的出口信贷担保机构,以直接融资或间接融资向银行提供出口信用保险的方式,为本国出口商或外国借款人提供中长期的优惠贷款。官方出口信贷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法国、英国等国家政府为了鼓励出口成立了专门的出口信贷机构以承保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同时通过利率补贴鼓励银行提供出口信贷。

官方出口信贷的利率一般低于市场利率。一国利用政府资金进行利息补贴,可以改善本国出口信贷条件,扩大本国产品的出口,增强本国出口商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进而带动本国经济增长。所以,出口信贷的利率水平一般低于相同条件下资金放贷市场利率,利差由出口国政府补贴。官方出口信贷常常与出口信用保险相结合。提供出口信贷的机构会承担一定的风险。商业银行出于风险规避的考虑一般不会提供此类贷款。私人保险公司同样没有能力提供风险过高的业务。于是,官方出口信贷填补了这个空缺。政府为了鼓励本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出口信贷,一般通过设立国家信贷保险机构,以对银行发放的出口信贷给予担保,或对出口商履行合同所面临的商业风险和国家风险予以承保的方式促进出口信贷。

1963年,提供官方出口信贷的OECD成立了“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担保工作组”(Working Party on Export Credits and Credit Guarantees),对包括船舶在内的许多特殊类别的产品做出了一些谅解。1976年6月,6个国家宣布就官方出口信贷在利率、期限、事先通知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成为OECD“君子协定”的雏形。1978年,美国和欧共体在是否继续推进该一致意见上的分歧得到解决,《关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的安排》(简称《安排》)“君子协定”最终得以出台。以后,OECD国家就提高出口信贷最低利率等问题达成几项协议。目前,OECD《安排》的最新版是2011年9月版,[2]包括四章十三个附件。《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为官方出口信贷提供框架,以维护秩序。《安排》希望给官方支持提供一定的活动空间,鼓励出口方在商品、服务的质量和价格的基础上进行竞争,而不是展开最优惠财政支持条款和条件的竞争。《安排》适用于归还期在两年及两年以上的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包括对商品、服务的出口和融资租赁的支持,以及约束性援助贷款、贸易相关的混合信贷和部分非约束性援助。《安排》不适用于军用设备和农产品的进出口。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证明,进口方与货物最终目的地不是同一国,则《安排》不适用于这种情况。最低利率成员国提供固定利率的官方融资支持的最低固定利率适用商业参考利率(Commercial Interest Reference Rates:CIRR),是《安排》中最重要的规定。目前,OECD《安排》的参加方有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挪威和瑞士。以色列和土耳其为观察员。

OECD《安排》并不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条约,故被称为“君子协定”。经过多年国际实践,该套《安排》实际上已经成为国际惯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