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研究(第8卷)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有关官方出口信贷的规定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有关官方出口信贷的规定主要是附件一《出口补贴例示清单》的(J)项和(K)项,内容如下:“(J)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针对出口产品成本增加或外汇风险计划的保险或担保计划,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计划的亏损。(K)政府(或政府控制的和/或根据政府授权活动的特殊机构)给予的官方出口信贷,利率低于它们使用该条资金所实际应付的利率(或如果它们为获得相同偿还期和其他信贷条件且与官方出口信贷货币相同的资金而从国际资本市场借入时所应付的利率)或它们支付的出口商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获得信贷所产生的全部或部分费用,只要这些费用保证在官方出口信贷方面能获得实质性优势。但是,如果WTO成员属某一官方出口信贷的国际承诺参加方,且截至1979年1月1日至少有12个本协定创始成员属该国际承诺(或创始成员所通过的后续承诺)的参加方,或如果一成员实施相关承诺的利率条款,则符合这些条款的出口信贷做法,不得视为本协定所禁止的出口补贴。”[4]

(J)项针对的,是出口信贷担保与信用保险。迄今为止,WTO争端中少有根据(J)项提起的针对出口信贷担保或者保险的案件。专家组也几乎没有对(J)项做出过任何解释。[5]相比之下,与(K)项有关的争议和讨论不断。一些专家组报告中对(K)项做出了详细的解释。如“巴西航空器案”和“韩国影响商船贸易措施案”。

(K)项第一段定义了禁止性官方出口信贷的构成条件。第二段提供了一项豁免。该豁免实际上是指OECD的《关于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的安排》,是专门为OECD“君子协定”所设定的“安全岛”例外,其用意是说明OECD“君子协定”的参加方或实施相关承诺的利率条款的成员的出口信贷做法不被视为禁止性出口补贴。安全岛例外只限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口信贷:首先,是一项官方财政资助;第二,还款期限至少两年;第三,有固定的利率。只有在这三个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某项措施才可能因为符合OECD“君子协定”的规定而享受《SCM协定》下的豁免。[6]

由(K)项第一段提出的禁止性官方出口信贷的构成要件有两个:第一,政府通过自身/授权或控制的机构提供的利率低于其成本利率的官方出口信贷,或直接为官方出口信贷的提供机构支付费用;第二,该种官方出口信贷被用于保证官方出口信贷方面的实质性优势。这两个要件从行为和目的两个方面,对禁止性官方出口信贷进行了阐述。首先是行为方面。行为主体有政府本身、政府授权的机构和政府控制的机构,这也就是对“官方机构”的定义。行为的方式有两种,即直接由官方机构提供官方出口信贷,非官方机构直接提供官方出口信贷但由官方机构间接向其支付提供官方出口信贷的费用。[7]行为的界限,是官方出口信贷的利率低于成本利率。其次是目的方面,政府的这些措施使得官方出口信贷的获得者取得了实质性的竞争优势。

该规定中的关键,是对成本利率的界定。如果该政府为获得该官方出口信贷资金支付了一定的利率,则该利率为成本利率;如果前述方法难以获得成本利率,则可以参照政府从国际市场获得相同类型信贷资金所应支付的利率或费用。政府提供的官方出口信贷资金会有一定的来源,可能是公共财政收入,也可能是从国际资本市场借入或者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获得的低息贷款。在政府取得该贷款的利率明确可查时,这样的利率就会被视为政府获得该贷款的成本利率。如果这样的利率不明确或者不可查,法律适用者可以从国际资本市场寻找合理的“替代利率”并将其视为成本利率,进而把该成本利率与政府提供该贷款的利率相比较。如果更高,则属于正常的市场经济行为。如果更低,说明政府为出口商提供了补贴。[8]

不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政府措施是否就必然不构成禁止性的出口补贴?这就是《出口补贴例示清单》中官方出口信贷的构成是否可以逆向解释的问题。在以往的案例中,专家组均不支持(K)项可以进行逆向解释的主张。

在多哈新一轮谈判中,欧盟等发达国家、印度和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分别对有关《SCM协定》中出口信贷的规定提出了新议案。欧盟主张在不损害现有的或者即将建立的出口融资专向性规定的前提下,对所有类型的出口融资建立一个明确一致的规则。美国主张按照比较优势和市场力量而非政府介入决定贸易流量,所以应该扩大现有的禁止性补贴的范围。美国还主张取消所有的农业出口补贴。印度提议逐步取消安全岛规定的豁免,因为OECD“君子协定”最初是作为“祖父条款”[9]被纳入《SCM协定》的体系之中的。OECD的参加方是少数发达国家。按照欧盟的建议扩大安全岛规定的适用范围,实际上剥夺了发展中国家参加有关出口信贷规则的权利。巴西则提议修改安全岛规定,以使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真正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并提出了新的(K)项的建议文本,修改第一段保证成员方不以低于市场利率的水平提供出口信贷,修改第二段使OECD“君子协定”的文本必须经过WTO成员方一致同意之后才可生效。[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