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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护责任的概念
2005年,联合国(UN)在成立六十周年之际召开了一次政府首脑和国家元首世界峰会。正是在本次峰会期间经过激烈谈判达成了一项共识,赞同保护人民免受种族灭绝罪、战争罪、族裔清洗罪及反人类罪侵害的责任这一概念。达成共识的该概念的表述,被明确纳入峰会的“成果文件”——具体为第138段和第139段——2005年世界峰会成果是第六十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一项决议。[7]该概念的通过,标志着与国家主权的范围和界限有关的观念发生了重大转变。[8]一位学者指出,在以美国和不结盟运动为代表的反对者中,很多人支持通过第138段和第139段,标志着一种胜利。[9]但另一位学者提醒,“一个观念能被截然不同的伙伴认可必然是好坏参半”。[10]
依据被采纳的决议,与国际社会在一国明显不能履行义务时有采取行动的相应义务相同,保护责任的原则或概念角度有四个诱因,分别是:种族灭绝罪、战争罪、族裔清洗罪以及反人类罪。这四种情况在国际法中被视为严重的国际犯罪,[11]国家采取行动的首要责任,及国际社会采取行动的次要责任,与作为法律手段的国际刑事法院的互补性原则,形成结构上的平行。[12]此后,在2006年安理会成员有关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平民决议中,与执行有关的一个段落“重申”了2005年保护责任的概念及其四个诱因。[13]在2009年一个决议的序言中,该重申得到进一步推动,[14]通过民间社会工作组织提出的“R2P”以及“RtoP”的口号,该概念进一步流行开来(至少在英语语言中)。很多人将联合国大会在2005年9月通过这一概念视为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从此,尊重国家主权原则本身,不再被视为采取行动保护平民免受大规模暴行侵害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