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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井下气象条件预测内容和方法
5.2.1 热害矿井的井下气象条件预测应包括采、掘工作面及机电设备硐室最热月气象参数和超温时间段,预测结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煤工作面的气象条件控制地点最热月平均空气温度、相对湿度;
2 掘进工作面的气象条件控制地点最热月平均空气温度、相对湿度;
3 机电设备硐室内最热月平均空气温度、相对湿度,硐室内设备运行台数最多时月平均空气温度、相对湿度;
4 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限的月份;
5 热害分析、论证或评价所需的热源分析结果及其他参数。
5.2.2 井下作业场所气象条件预测时期应与矿井产量相对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矿井应预测移交生产时期、达到设计产量时期、热害最严重时期;
2 改建、扩建和生产矿井应预测热害防治工程建成使用时期和热害最严重时期。
5.2.3 井下气象条件预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矿井实际条件选择数学分析法、实测统计法或实验室模型模拟法,采用的预测方法应经过验证或鉴定,预测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执行;
2 井下气象条件预测应包括井下主要热源、湿源与风流的热湿交换,主要热源包括围岩、井下热水、空气压缩(或膨胀)、机电设备和煤岩氧化等;
3 在风流汇合处应计算风流汇合前、后的空气参数;
4 改建、扩建和生产矿井设计时,可采用生产矿井或邻近矿井经验证的预测方法进行井下气象条件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