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解读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

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普惠金融有关机构建设和业务要求的规定。

立法背景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对普惠金融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本条是此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是结合近年来国家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情况,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建设提出明确要求,突出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实体经济服务。

条文解读

一、国家推进和支持普惠金融体系建设

普惠金融是指通过较低的运营成本,以小型微型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的概念由联合国在2005年提出,普惠金融重视消除贫困、实现社会公平。普惠金融不是慈善和救助,而是为了帮助受益群体提升造血功能,要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和市场化原则,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既要满足更多群体的需求,也要让供给方合理受益,确保发展可持续。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普惠金融事关发展和公平,有利于促进创业创新和就业。相关部门积极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要完善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差异化监管等措施,并与促进创业创新等政策相衔接,发挥财政担保体系对发展普惠金融的支持作用,对普惠金融业务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可在货币信贷政策方面给予一定激励,支持商业银行完善服务网络。通过各项措施协同发力,用普惠便捷的金融服务促进就业扩大、经济升级和民生改善。

二、国家推动中小银行等有序健康发展

本法规定,国家推动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有序健康发展。我国的中小银行是指除工、农、中、建、交行五大商业银行以外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含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非存款类放贷机构是指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具有经营机制较为灵活、经营理念比较开放、服务对象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特点,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根据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国家逐步推进金融市场有序放开,营造金融机构充分竞争环境,大力发展适应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多层次金融机构体系。通过建立完善与中小银行、非存款类放贷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相适应的监管制度,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及普惠金融,推动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降低专门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机构的准入门槛,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市场渠道。

三、国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网点和业务

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县域、乡镇金融机构仍处于空白状态,尤其是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发展不足的问题更为突出,大量小型微型企业难以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近年来,国家积极采取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强化商业金融对“三农”和县域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能力。国务院2012年提出,国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到中西部设立村镇银行,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在具体措施上,主要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延伸网点和业务的同时,通过扩大县域分支机构业务授权,不断提高存贷比和涉农贷款比例,将涉农信贷投放情况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和综合考评体系。

四、关于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

1.普惠金融机构。根据本条规定,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设立普惠金融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早在2009年,国务院就明确提出,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都要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2017年5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动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要求大型商业银行年内要完成普惠金融事业部的设立,聚焦服务小型微型企业、“三农”等,成为发展普惠金融的骨干力量。目前,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中、农、工、建、交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均已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小型微型企业作为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普惠金融机构的重点服务对象,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普惠金融机构采取专门的信贷评审、风险管理、资源保障、绩效考核等机制,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实行专业化经营管理,严格落实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户数和审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要求。

2.中小企业金融机构专营服务机构。根据本条规定,国家推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近年来,国家鼓励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据了解,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目前许多银行都建立了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或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有的地方还成立了中小企业专营支行,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战略事业部模式建立、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授信服务的专业化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设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时,可申请单独颁发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008年12月1日,中国银监会下发文件,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机制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针对中小企业的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以及相关的中间服务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小型微型机构,应当着重建立和完善小企业授信“六项机制”,即应当建立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设立小型微型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应当在风险管理、设定合理的风险容忍度方面作出安排,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和损失拨备制度,制定专项的不良贷款处置政策,建立合理的快速核销机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简化不良贷款核销流程,以降低不良贷款率,提高业务人员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积极性,要注重开发、使用适应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技术,以推动小企业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创新。

五、对地区性中小银行的要求

地区性中小银行由于资金规模相对较小,服务对象往往不会是资金需求规模大的大企业。地区性中小银行对所在地的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企业家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等信息的了解具有先天的优势。国家发展地区性中小银行的初衷,是为当地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便利提供有效的制度安排。近年来,地区性中小银行跨市、跨省发展现象比较普遍,有的市外、省外业务量已经过半;有的地区性中小银行不遵守营业范围要求,盲目到大城市异地扩张业务,参与房地产等投资,不为当地的实体经济服务。这些现象与国家发展地区性中小银行的初衷相背离,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进驻区域的金融市场秩序。因此,本条规定,地区性中小银行应当积极为其所在地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适当限制地区性中小银行跨区域发展,引导其立足当地,扩大对其所在地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服务。监管部门和机构要根据法律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中小企业违规跨区域经营的行为予以查处。需要说明的是,对地区性中小银行的这些限制,符合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与金融市场化改革并不冲突。

相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