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典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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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五十八条 【法人成立的条件】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分析1.一般的法人设立,需要登记的,向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申请登记即可。

2.从事特殊行业的法人,需要经过审批,如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

★第五十九条 【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解读分析常态下,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具有时间上的同一性,不同于自然人。

★第六十条 【法人独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分析法人拥有独立财产,因此可以承担独立责任。法人独立责任是出资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

★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解读分析代表人与代理人不同,代表人与法人是一体的关系,代表人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独立的主体,只是其行为后果根据当事人的意志,由被代理人承受,而且可代理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责任】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解读分析1.职务行为的认定,主要看是否有从事职务活动的外观。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法人住所】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变更登记】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登记公信】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六条 【登记信息公示】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与分立时的权利与义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分析法人分立时,关于债务清偿内部约定的效力:有效,但不得对抗债权人。

第六十八条 【法人终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的清算】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解读分析清算是强制义务,未及时清算造成损失,清算义务人需要赔偿。

第七十一条 【清算适用的法律依据】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清算活动与法人终止】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解读分析法人终止的时间,通常以注销登记为标志;不需要登记的法人,清算结束时终止。

第七十三条 【法人破产】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法人分支机构】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解读分析1.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人格。

2.法人分支机构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

3.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责任,债权人享有选择权:可以直接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法人补充承担。

★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责任】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相关法条

《公司法解释(三)》

第一条 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 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