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丛(2019年第2期/总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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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近年来,随着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与数据相关的竞争法问题成了世界主要反垄断辖区关注的焦点,也是学术研究的前沿和热点。佛罗里达大学法学院D.Daniel Sokol教授是大数据竞争法问题的研究专家,其惠赐宏文《反垄断与规制大数据》重点探讨了“反垄断法是否足以规制大数据”这一当下竞争法学界关注的前沿命题,并给出了“反垄断法不适合规制大数据”的重要论断。该文对国外2016年以前关于大数据反垄断的相关理论作了较好的梳理总结,并提出了很多有价值的独到见解。希望该文的刊载,能够吸引并有可能进一步推动国内竞争法学界对大数据反垄断问题的讨论。该文授权管泽亚和博士生臧俊恒进行译校呈现。当前,互联网行业迅速兴起,互联网巨头企业合并和收购充斥整个互联网行业,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呈现的新问题,给反垄断法规制带来了重大挑战。叶明教授与承上的《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的挑战与解决思路》从互联网行业经营者集中的特殊性入手,揭示了既有反垄断规制在价值目标和审查框架上面临的挑战。该文提出的反垄断规制应“以消费者福利为目标”,“将质量、选择与创新的考量指标细化”的解决方案,对当前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规制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互联网租赁行业长期存在押金安全隐患,特别是2017年底出现的共享单车拖欠消费者押金、押金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等问题,引发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担忧,对互联网租赁企业占有、使用押金的规范和监管,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张友连教授与吴宏乔的《互联网租赁押金的性质及监管模式》回应了这一迫切性问题,创造性地认为互联网租赁押金乃是“欠缺特定化要件的金钱质权”,主张将“信托存管模式”作为押金监管的主要模式,这对我国互联网租赁押金监管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在财税金融法专题,张世明教授的《由简约通达正义:税法类型化观察法的适用》对税法中的类型化观察法的类型、功能等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揭示了其对构建中国式税法的重要意义,提出了适用中可能出现“政策之治”的难题。姜美副教授的《论税收法治进程中的纳税人权利救济——从完善纳税人诉讼制度的视角》从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角度,反思了税收法治进程中纳税人权利救济存在的现实问题与深刻背景,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入手,提出了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博士生刘博涵的《论金融法学体系的建构、重塑与拓展——基于领域法学视角的考察》运用“领域法学”这一新型研究范式,对金融法学体系作了建构、重塑与拓展的理论尝试。

在市场规制法专题,王继军教授与王楠的《垄断协议中“相关市场”的界定——以中国电力反垄断第一案为切入点》以2017年发生的“中国电力反垄断第一案”为切入点,指出了“应在垄断协议中界定相关市场”这一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容易被忽略的问题,该文就垄断协议中界定相关市场的准则和方法提出了系统的对策和建议。博士生龙俊的《论体系解释下商业诋毁的法律认定——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双重视角》以著名的“鸿茅药酒案”为引子,运用体系解释的方法,从违法性和有责性两个方面入手,详细探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二者在规制商业诋毁问题上的一致性、冲突及协调的问题。该文是竞争法和刑法交叉研究的较好范例,难能可贵。学术界当前对公平竞争审查一般制度的研究已较为充分,但专门研究“例外规定”的文献相对较少,而从法律文化的视角切入研究的文献更少。博士生黄军的《中国公平竞争审查例外制度生成的文化诠释》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例外制度的生成作了很好的文化学阐释。杨勤法副教授与丁庭威的《新时代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解构与重塑》则立足制度本身,对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及其运作作了全方位的解构,并提出了可能改进和完善的方向。反垄断法实施机制是经济法实施机制中特色鲜明且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李娟的《反垄断实施机制的反思与完善——以反垄断公益诉讼为论》重点论证了将公益诉讼作为反垄断法新型实施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围绕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制度建构提出了系统可行的方案。

本刊聚焦国外理论或制度的发展动态,特设“域外研究”专题。博士生吴先泉的《破产管理机构本土化构建路径——基于英美比较视野的研究》对“破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其职权问题作了翔实的比较法研究,指出我国有必要建立破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破产行政事务,并围绕破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定位、职权配置和监督机制提出了建设性的构想。毛琦的《美国〈2016年消费者评价公平法〉述评》就美国国会于2016年12月14日通过的《2016年消费者评价公平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成就和不足作了系统考察和梳理,相信该法的介绍能为当下我国消费者评价保护的立法完善提供可借鉴和反思的制度样本。

陈云良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