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中的历史:清代政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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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冲、繁、疲、难”缺分的分布

表3(见附录)是乾隆二十九年(1764)各知州、知县、同知、通判职缺在盛京以及关内十八省的分布情形,也就是表2数据以省为单位的进一步细分。如表3所示,各地职缺等第的分布颇不一致,有些省份甚至没有“最要缺”或“简缺”。以地区而言,清政府陪都所在的盛京表现得最为突出,不仅“最要缺”所占的比例最大,几达五分之二,而且也没有一个“简缺”。不过,就关内十八省而论,“最要缺”在各省所占的比例,以湖南省的16.9%居首,江苏省的15.5%居次,甘肃省的10.4%再居次;另外,山西、四川、贵州则是三个完全没有“最要缺”的省份;而在云南省的五个“最要缺”中,却有四个是无字“最要缺”,这四个缺分别是大关厅、镇雄州、思茅厅、威远厅,都是在雍正五年(1727)题准为苗疆题补缺。[50]同样的情形也见于贵州省的十六个无字“要缺”,也都在雍正十二年(1734)题准为苗疆题补缺。

如果就督抚的调补权,也就是“最要缺”与“要缺”所占的比例而言,仍然以江苏省的45.1%居十八省之冠,贵州省的42.4%居次,甘肃省的40.3%再居次,而陕西、四川、广东三省则分别以12.8%、13.5%、19.5%殿后。换言之,江苏省的督抚在所属七十一个知州、知县、同知、通判等员缺中,可以对三十二个,也就是接近半数的员缺有调补权;而陕西省的督抚在所属八十六个州、厅、县员缺中,只能对十一个员缺,也就是不到总数的15%的职缺进行调补。不过,从表3也可以看出,在十八省中,有十四省的督抚对所属五分之一以上的守令员缺有调补权,而其中八省督抚调补权的比例介于20%与30%之间,全部十八省督抚调补比例的平均数则是28%。

就金鉷提出“冲繁疲难”制度的用意来考虑,殿后的三省不是位于边区,就是属于烟瘴地方,似乎不难理解,但是同处边陲的贵州与甘肃,尤其是后者,却名列前茅,实在引人深思。贵州省的脱颖而出很明显是受到十六个无字苗疆题缺的影响,可是甘肃省的突出表现显然另有意义,不是单一边区的因素可以解释的。如表3所示,甘肃省有六个四字“最要缺”以及一个三字“最要缺”,但是仅有一个无字“要缺”。显然无论就地理位置或经济发展而言,核心与边缘的区分尚不足以完全说明是项政治的安排。因此,进一步比较分析各朝各省职缺的分布,当有助于我们对清代地方建制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