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中的历史:清代政治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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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乡保受难与得利

虽然乡约、里长、甲长、保长与地方应承差役各地轻重有别,但不论差役轻重,仅就每月朔望二日的点卯而言,对他们就是很大的负担。诚如上文于成龙所指出,乡约为了应付点卯,奔走于途;家离县城近者,可以一日来回,而离县城远的,必须二日到县,一日点卯,二日回家;仅为了例行的点卯,半月之中,在家不到十日。更何况,有些官员可能会像本文起初提到的太平县典史一样,向应卯的保长收取一钱几分的银钱。如此一来,乡保点卯不仅有体力上的负担,而且还有金钱上的损失。然而,与其他差役的负担比起来,点卯的损失就微不足道了。像上文提到的山西荣河县知县要求每里按地丁一两,摊银六七八钱不等,该县地丁三万余两,必须摊银二万余两,这些都需里长张罗,他们的负担可以想见。而一旦某位知县被参,如果还得像荣河县的里长一样,配合演出,“倒填月日,补具交银,代办恳呈”[161],帮忙长官脱罪,更是情何以堪。《清实录》中也提到,由于四川直隶独石厅理事同知双贵“赴乡相验勒索多赃”,以致当地乡约被迫自尽。[162]又如上文也提到,四川巴县的行站铺户的夫差一向由乡约收钱承办。嘉庆元年四月初五日(1796-05-11),朝天党乡约黄绍全等禀称,在总数二千零四十八个铺户中,他们收过铺户钱一千零四十九户,有铺户九百九十九户未收,共收钱九十三千二百五十七文。除去夫价钱、饭食费用与前账利钱外,不够钱四百一十三文。如果再加上前账不足之数,前后两次垫钱一十八千五百一十三文。由于河水泛滥,城内城外大半铺户未开,“夫钱实难办收,以致前项借垫无还”。黄绍全等人上禀诉苦,知县大人显然无动于衷,怀疑他们推诿卸责,批道:“照旧收支,毋许饰推,致干究处。”[163]

为了逃避这无法承担的需索与难堪,一般人都会选择离开,但可能很难如愿,就像于成龙所说的,“求脱离而不可得”。依照朝廷的设计,里甲保甲长与地方的人选应是由乡人“士民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报官点充”。乾隆二十二年(1757)更定保甲之法时,诉诸文字,并另定甲长三年更代,保长一年更代的办法。至于乡约,则由乡人“公举六十以上、业经告给衣顶,行履无过,德业素着之生员统摄;若无生员,即以素有德望六七十岁以上之平民统摄”[164]。然而,实情是,在不少地方,无论乡约或里保甲长与地方,都变成轮充之职。例如,乾隆元年(1736),陕西省高陵县白家村人白希良之子本该轮充甲长,但因为他已随继父搬到二十里外的咸宁县居住,无法承办,于是请其堂兄代为充当,答应给他“帮银九钱”。[165]又如,云南易门县乡约“向系依次轮充”。嘉庆十一年(1806)春间,适届更换乡约之期,该县知县揭芝兰向“每名索钱数千文,方准更替”[166]。而也有些地方的乡约、保甲长,如四川巴县,不是一年或三年一换,县官往往以“承充未久,不准更替”驳回签呈,常有数年或十数年一换,甚且还有父子相承的情形。例如,巴县慈里的何洪卿与吴美章自乾隆十七年(1752)起分别承充保长与乡约,“同办一十七载”[167]。巴县较场乡约曹永丰虽因年老获准辞退,但乡约一职仍由其子曹正祥承接,且县正堂仍要传谕前者“不时稽查伊子曹正祥,俾无于误为要”[168]

既然承充乡约、保甲长、地方成为轮充公务,无可避免,有人会设法在事前钻充衙门差役,企图以一人难充二差为由,免去轮充乡约、保甲长与地方之灾。例如,巴县直里八甲乡约何殿卿议签李国仕承充乡约,赵世遵承值保长在案,但李赵二人却先一步钻充衙门刑书与快役,免去承充二职之苦。[169]然而,档案中最极端的例子是,有人宁可不要性命,也不愿承充乡约。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一日(1788-04-06),河南林县东姚集人张有不愿充当乡约,遂托人向承办刑书王美表明愿给三千文钱为酬,请他代为告退。王美嫌少没有答应,表示如果出钱七八千文,则可告病求退。最后虽然双方议定以六千五百文钱成交,但张有因为筹不出钱来,“一时情急,乘间投井,跌伤头顶并擦伤胸膛殒命”[170]

然而,吊诡的是,也有人不愿见到亲人乡约、地保之役被取代。嘉庆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1807-12-11)傍晚时分,河南永城县人刘复得在黄有亮家中饮酒。黄有亮表示,刘父充当新桥集地保多年,然近年年老糊涂,难充地保,村众们多要另报禀充。刘复得不服气,与黄有亮理论,起了冲突。[171]无论黄有亮的理由是否充分,但确实有人不愿见到亲人地保职役被夺,地保等役虽然负担很重,但对某些人而言,显然仍有利可图,是以让人舍不得失去。乾隆十年五月二十二日(1745-06-19)傍晚时分,湖北商城县普兴集地方牌头郑甫臣在外做活回家,经过高升远家门口,高升远留他吃烟,郑甫臣戏称,“春间(三月)给你门牌,还没给钱买酒吃,那个要吃你的烟”。升远信以为真,两人于是吵了起来。[172]门牌主要是用来“书写家长姓名、生业”,以便各家“互相认识稽查”。郑甫臣虽然强调他只是开玩笑,但高升远竟信以为真,这不啻说明保甲、地方向各烟户索讨工本费的情形并不罕见。

不过,相较之下,这门牌钱大概是乡约、保甲长和地方所能贪图的最少规费。其实,乡约与保甲长、地方常能借打点官司获得颇高的利润。嘉庆十三年(1808),山西祁县人张万鉴赴京控告乡约杜瑛借口打点官司,索银五百余两,就是一例。[173]张万鉴系祁县东村人,在京城干果铺做“劳金伙计”。嘉庆十二年二月初四日(1807-03-12)回家,其母向他说,张万芳母亲郝氏在与媳妇柳氏口角后,气愤跳在他家井内身死。县官来验尸,并不追究郝氏跳井的情由,只向井主追问。后来有乡约杜瑛替他打点官司,并置买棺木、料理出殡等事项,共使钱五百余两,还开了使用钱两清单一纸,要他偿还。张万鉴无奈,只得先将住房等物押银二百两,交给杜瑛还钱,并表明不足数容他做买卖赚钱后本利并还。杜瑛不允,还把张万鉴打伤;张婶母周氏赴县告状,县官仅去验明伤痕;张母见状,惊吓得饭食不进,几天后,气绝身亡。十月间,张伤愈,到县呈催,然县官并不究办,而且杜瑛仍不时差人向张索讨银两,张只好躲起来。嘉庆十三年(1808)正月底,张起身赴京上控。受限于数据,我们无法得知本案的后续发展。

不过,刑部对案情的两点分析颇有助于我们了解本案背后所蕴含之意义。刑部指出,第一,柳氏与郝氏口角导致后者没井身死一节,“如果属实,柳氏违犯教令致姑自尽,按律应拟绞抵,何以该县并不究办?”第二,乡约杜瑛声称,打点官司用银五百余两;除郝氏殡葬用银一百余两外,其余三百余两均系衙门使用。“若非该县染指,何以杜瑛为索讨前账起衅,将张万鉴殴扎致伤,控县验明之后,迟至数月乃不究问?恐有通同回护延搁情弊。”刑部的疑问是,既然一是死罪,一是官吏受贿,何以县官都不究办?要回答这个问题,乡约杜瑛应是关键。前文提到,乡约、保甲长、地方往往需要负责词讼之事,于成龙为此还为他们抱屈,指出为了词讼小事,还要去衙门佐证、听审,可以说“与犯人无异”。然而,根据河南布政使佛德乾隆二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1765-01-04)的奏折,乡约、地保之涉入词讼并不仅限于出庭做证,还包括有权查处地方诉讼案件。佛德指出,地方州县官往往认为地方词讼“事属微细,可以批行乡地就近查处”。但他认为,乡约、地保很少是“公正之人”,一旦批词到手,往往会“勾串同类,多方吓诈”,所谓“借事生波”。因此,他奏请“严禁州县滥批地保处覆民事之陋习”。他的理由是,“定例民间词讼只许印官审断,不许滥批佐贰杂职;是为职官者尚不许其滥行批发,似此以供役使之乡地,尤不宜于批处可知矣”。[174]然而,吏部并不完全同意佛德的看法。吏部的意见是,固然依定例州县官遇重大事件,不可滥批乡约、地保查覆(违者,降三级调用),“惟词讼细事,例准批查”。只有不据覆核断,即批委乡约、地保处结者,才需照“将事务交不应交之人例,罚俸一年”。换言之,民间词讼在交由乡保批查后,尚需由知县“据覆核断”,而后乡保方可处结,否则州县官将依例罚俸一年。[175]既然官场生态如此,杜瑛很可能一开始就接到县官的批词,处理郝氏投井之案,才能如此有恃无恐;他也可能还向张万芳索取银两,才会放柳氏一条生路。当然,知县必然也从他那里得到相当好处,否则,后者怎么可能不究办。杜瑛的例子提醒我们,乡约、保甲长与地方在应承州县官差务的过程中固然负担极重,但他们也不是全无得利之处。

其实,乡保可以得利之处并非只此一端。类似乡保高下其手敛钱、渔利、强借、需索等指控在清朝人编辑的各类《经世文编》中多处可见。最常见的乡保舞弊的场合应属办赈之时。张伯行指出,乡保在查饥造册之时,即可以给钱始得入册相要挟,而开敛钱之端。[176]而乡保如果串通衙门差役,舞弊得利的机会恐怕更多。陶澍指出,委员下乡办赈,或“不知道路,或不谙土语,多借随行书役,而书役每多与乡保勾结,互滋朦混”[177]。汪辉祖(1731—1807)也说,他僻居乡间,“每见地总领差勾摄应审犯证,势如狼虎。虽在衿士,不敢与抗。遇懦弱良民,需索尤甚;拂其意,则厉声呵诟;或自毁官票,以拒捕禀究。人皆见而畏之,无敢公然与之相触”[178]。汪辉祖描述的虽然是衙门胥吏的恶行恶状,但陪伴在旁的乡保地方的狐假虎威、为虎作伥的情状当可想见。

同样是充任乡约、保甲长与地方,有人避之唯恐不及,有人却甘之如饴。前文提过,朝廷曾期望各地保甲牌长是由地方“公举诚实、识字及有身家之人报官点充”[179],而由年过六十,“德业素着之生员”[180]或“里中通晓文义老成醇谨之人”[181]充当乡约。但仅有品德与家业恐怕不行,可能还必须有些能耐才行适任。直隶宝坻县人李光庭就指出,“稍有基业之人”一肯出任乡保,即使勉强为之,也做不久,因为“非小有才干之人不能为”。不过,他强调这种人“终不免于徇私”。最后,他的结论是这类人“大约忠实者少,狡黠者多”[182]。这些乡保地方对上必须服侍州县官员与差役,对下又必须应付土棍绅衿;没有一点小聪明,恐怕无法生存。而在前面的讨论中,我们的确看到有一些人无法适应或胜任这样的工作。这些人应该可归类为李光庭的所谓少数“忠实者”。然而,那些能够留下来的“狡黠者”在官员眼中多为“市井无赖之徒”。[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