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
谢·米·索洛维约夫就已了解,征服远远不能解释一切算在它的账上的社会现象。
他写道:“许多人都谈到征服与非征服,都以为俄国历史与西方国家历史的主要差别,在于西欧曾发生某一部落为另一部落所征服;而在我国却未发生这种事情。根据我们的意见,这一观点是片面的。他们在将西欧国家同我们俄国相比较时,主要注意法国、英国,而忽视了德国、斯堪的纳维亚各国和同我国紧邻的斯拉夫国家:在这里没有某一部落为另一部落所征服,而这些国家的历史有别于我国,一如其有别于法国和英国的历史。因此,只是缺乏征服,还不能解释主要差别,是显而易见的。” [16]
事实上,这是再明显不过的。现在,除了上述索洛维约夫的见解之外,还须补充指出,就是在那些确曾发生征服的西方国家里,征服对于社会发展过程的影响,也不如以前所设想的那样强烈和迅速。试从波戈金所谓“一切都由征服发生”的国家中举出一例——法国这一典型的封建国家。法国遭受征服的社会结果怎样呢?阿尔弗雷德·兰博写道:“野蛮人入侵所带来的变革,并不如初看时那样大。严格地说,高卢并未为日耳曼人所征服。西哥特人和布尔格达人占领了他们的以皇帝命名的几省,而高卢……之接待克洛维” [17] ,则与其说是视为仇敌,毋宁说是视同朋友。这种入侵既不是暴力的,也不是流血的,除了在高卢的东北部,入侵持续了数百年外,国家仍然保持了本来面目。在加隆河流域的西哥特人为数不多(在渡多瑙河时共二十万人);在罗尼河 [18] 流域的布尔格达人为数更少(当艾茨 [19] 将他们安置在萨伏伊时,共八万人);法兰克人不过是克洛维统率下的少数战士,而不是大批移民。总之,日耳曼人在高卢的大部分地区既未改变其种族,也未改变其语言 [20] 。
在这种情形之下,他们无力改造高卢的经济生活,这是不难猜想的。
兰博继续写道:“他们很少改变居民的状况。他们不能夺去农民的土地,因为土地本不属于农民,而且因为必须保留农民作佃农。” [21] 至于私有主损失部分土地,对于他们是很少感觉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土地都被耕种。况且损失的部分也不大,因为国有的土地已很充分,可以把这种土地的一部分分配给西哥特、布尔格达和法兰克的战士 [22] 。
兰博虽不否认蛮族入侵对于社会一国家的进一步发展,曾有某种影响,但他坚决认为法兰克人统治下的高卢只是在克洛维以后两三百年,才开始明显地有别于罗马统治下的高卢 [23] 。
这一点在现时是很难辩驳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之下,经济的“因素”是有充分的时间来行使其权利并决定日耳曼人入侵的一切可能后果的全部性质的。正因为如此,所以对于那些现在不肯将这一入侵看作西欧封建制度产生原因的历史学家,我们必须承认,他们的观点是有根据的 [24] 。
这一切使我们得出以下的最后结论:克柳切夫斯基教授认为俄国社会阶级的发展过程在许多方面与西欧不同,是正确的。但是,他解释这一过程的相对特殊性是由于在西方,仿佛政治“因素”走在经济因素的前面,而在俄国则居统治地位的是混合的过程,这是很大错误。这一解释,一方面意义很不明确,同时又与历史的事实相矛盾。实际上,政治“因素”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会走在经济因素的前面;它总是受后者的制约,不过这完全不妨碍它对后者予以反影响。
索洛维约夫虽完全正确地认为征服在西欧社会发展史中的意义完全不如陈腐之见所说的那么大,但他自己却给历史学家提出了如下的方法论指示:
“我国历史同西方国家历史的显著差别——最初感觉到的差别——不能只用没有征服,而必须用许多在最初和在全部历史过程中起作用的各种不同的原因来解释。历史学家如果不愿受片面性的指责,应对所有这些原因加以同样的注意。” [25]
对此,不得不提几点批评的意见:
第一,索洛维约夫本人公正地提请学者注意,就在西欧,也远远不是在所有国家都发生了征服,然而这却不妨碍所有西欧国家在其社会发展中显示出一些在俄国社会发展中无目的地找到的特点。
第二,甚至在确曾发生征服的西方国家里,如在法国,征服的影响也比过去所设想的要少得不可计量。读者不妨想想兰博关于这个问题的言论。
第三,波戈金曾以在俄国没有征服为理由,把俄国同西方对立起来,亦不得不在《莫斯科人》杂志上同基列耶夫斯基争论时宣称,所谓没有,也完全不像他以前和后来继续想象的那样完全,这显然是自相矛盾。如果接受史册中关于某些斯拉夫和芬兰部落自愿召请瓦兰人 [26] 的传说,那也无论怎样不能否认,许多其他部落是受了外来人的“折磨”才变得驯服的;而且总的说来,这些外来人在自己的新祖国里建立了设防的驻扎地后,如克柳切夫斯基所说,表现为征服者。关于使克尼亚任受到鼓舞的(也收进史册)诺夫戈罗德人民在瓦季姆领导下进行反对留里克的暴动的传说,亦可于此得到解释 [27] 。
第四,任何人都会欣然承认以下意见:一个历史学者在避免片面性中,应该对所有引起我国社会-国家关系特殊性的全部原因,加以“同样的注意”。然而这条规章是过于不确定了;而且就其字面意义说,也是不可能做到的。相信我们已经找到了促使某一现象产生的一切原因,那时常是很困难的,有时甚至是完全不可能的。但从方法上说,主要的事情并不是要将原因一个不留地列举出来,而是要确定其中最主要原因发挥作用的途径。试举一例。
有些古代作家业已注意到地理环境对于社会的人的影响。但在他们需要确定地理环境通过什么途径促成某一社会政治制度的产生时,他们却犯了错误。他们认为,“气候”在生理上作用于组成某一社会的个人,在他们身上造成这样那样的心理素质,这种素质又决定社会制度。例如,希腊的气候似乎在生理上预定了人们倾向于自由制度,而亚洲的气候则预定了人们倾向于服从国王。这种以为气候直接影响社会的个别成员时,决定政治制度的古代学说,曾流传到近代作家,如十八世纪的法国启蒙思想家和波克利 [28] 。时至今日,这一学说应该说是陈腐了,因为现在已经明确,“气候”,即地理环境如果不说是唯一的,也主要是通过社会环境来影响于社会的个别人员的:地理环境的特性决定生产力的较快或较慢的发展,而生产力的发展程度则最终地决定整个社会制度,也就是决定社会环境的全部特性,这种特性又制约着个别人们的意图、情感、观点,总之,整个心理状态。因此,地理环境对于个别人的影响,虽一度被认为是直接的,而实际上却只是间接的。只有当科学家们理解了这一点的时候,才能对地理“因素”在社会关系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作出科学的论断。为了理解地理环境的意义,必须阐明地理环境对人类社会发挥作用的途径。历史发展的所有其他“因素”也是如此:在未能正确确定这一作用的途径时,则对这一作用仍旧不能理解,更正确地说:只能错误地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