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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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欣泰电气案例的解答

内部治理缺陷

1.“一股独大”下的内部治理制度失效

图1-4是欣泰电气的股权结构,从中可以看到欣泰电气股权分布较为集中,控股股东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2.58%的股份,而欣泰电气董事长温德乙持有辽宁欣泰股份有限公司77.35%的股份,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桂文为实际控制人温德乙的配偶,持有欣泰电气13.01%的股份,因此温德乙夫妇合计掌握欣泰电气45.59%的投票权,远超第二大股东辽宁曙光,形成“一股独大”的局面,其他股东很难对其进行制约和监督。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下,董事会被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都难以发挥作用,形同虚设,内部治理制度是失效的。例如,董事长温德乙多次私自占用公司资金,而董事会并未及时纠正。所以,一旦实际控制人有动机进行财务舞弊,其就会很容易实施。

图1-4 欣泰电气股权结构

2.经营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失效

从经营管理内部控制来看,欣泰电气董事长在公司上市期间以员工名义先后占用公司资金6 000余万元,说明公司对资金活动的内部控制形同虚设,资金活动的管控不严导致公司财产被占用;采购业务的审批、验收程序不严格,主要原材料硅钢片的采购价格远超市场平均价格;在销售业务的控制活动中,公司对客户的信用管理也极其不到位,未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就直接批准赊销,产生了极大的坏账风险。

另外从公司的造假手段中可以看出,公司利用自有资金的体内循环进行造假的过程涉及采购、销售和财务三个部门,按规定来说这三个部门属于不相容部门,其岗位应当做到职责分离,但是欣泰电气的这三个部门明显已经串通一气;此外,公司在编制财务报告的过程中也并未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编制,财务人员编制虚假报告,会计系统内部控制失效。

3.相关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下

在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时,欣泰电气总会计师刘明胜并没有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公司脱困,反而想方设法造假欺诈上市,可见其并不具有一名高级会计人员的基本职业素养。公司其他财务人员也并未对刘明胜的不当行为加以制止,而是选择配合其进行欣泰电气财务舞弊,均越过了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底线。因此,会计人员基本职业素养的缺乏进一步导致欣泰电气进行欺诈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