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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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治理缺陷

欣泰电气的外部监督主要来源于当地政府、中介机构及证监会。在欣泰电气的造假案例中,外部监督的相关者并没有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

(1)资质审批不严

自从被列为丹东市政府辅导的上市企业以来,欣泰电气得到了来自当地政府的扶持。具体表现为政府给予上市扶持资金,同时公司更是被政府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给予税收优惠和优先贷款权。政府对欣泰电气资质的审批监管不严造成公司有机会利用舞弊手段粉饰财务报告。

(2)中介机构的职责缺失

在欣泰电气上市前后,其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和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并未恪守职业道德,反而与企业串通舞弊。兴业证券是欣泰电气的保荐机构,其佣金来源于欣泰电气,二者间存在明显的利益相关性,为了获得收益,二者极有可能合谋。对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面对异常的应收账款明细账中大量的红字冲销,注册会计师并没有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收到的回函中余额不符的情况也没有任何调整,未设计进一步审计程序;对未回函的情况,也未全部采取替代程序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欣泰电气调增应收账款、减少银行存款的异常交易,注册会计师也未保持职业怀疑,未予以关注,导致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其他外部监督者受到蒙蔽,没能及时发现欣泰电气的财务舞弊现象。

(3)证监会违规处罚缺乏震慑力

修订前的《证券法》对虚假陈述类证券违法,对个人、企业违规操纵职场行为的顶格处罚仅仅为60万元,这和上市后募集的巨额资金相比微不足道,缺乏震慑力。欣泰电气首次造假年份为2011年,而根据2011年及以前的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对于企业财务舞弊,证监会处罚手段主要是罚款、警告、责令改正,处罚金额整体较低,一般最高罚款金额为60万元,罚款金额多为30万元或40万元,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几十万元的罚金与其违规募集的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金额相比仍然是一个较小的数额,不利于防范舞弊。因此,在证监会处罚力度较小的情况下,欣泰电气选择了铤而走险进行舞弊。

综上所述,欣泰电气内部治理及外部治理的失效,导致了欣泰电气瞒天过海的行为,为其财务舞弊行为提供了机会,阻碍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